D/A即承兑交单,英文为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由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代收银行以进口方承兑汇票作为交付货运单据的依据,进口方待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结算方式。
D/A是纯粹的商业信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与D/P相比较,二者有其共同点:即都是无证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虽然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却对托收的汇票能否收到货款不负责任,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誉。但是D/A比D/P风险更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在D/P结算的方式下进口人要想取得提单就必须付款或向银行承兑,并待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赎回货运单据,而D/A结算的方式,是进口人先取提单,后付款,且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有的人提出,如果接受D/A结算方式还不如将单据直接寄给客户,以节省银行费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因为在实际操作中,D/A结算方式下,进口人一旦进行承兑,代收银行就会按照约定在汇票到期日准时从进口人的银行账号上划出资金,甚至进口人出于规避汇率风险,想提前付款都不容易。而进口人如果不履行付款承诺,只有两种可能:进口人破产;或者进口人提前将该银行账户的钱提空。如果是后者,后果等同于开空头支票,对代收行而言,商业信誉将大大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D/A结算方式银行还是有一定的责任,不能等同于直接寄单。
D/A托收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加以限制使用。如果在必须采用D/A托收方式,而又对进口方的资信状况又不甚了解,可以考虑先办理保理业务。即:保理公司根据出口方的委托调查进口方的资信,在对进口方的资信认可的基础上提供信用额度,出口方发运货物后,保理公司即对此项应收货款实行管理,履行催款责任,万一进口方出现信用风险时,保理公司在信用额度内提供担保,负责对出口方付款,保理公司按应收货款比例收取手续费。
D/A是纯粹的商业信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与D/P相比较,二者有其共同点:即都是无证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虽然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却对托收的汇票能否收到货款不负责任,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誉。但是D/A比D/P风险更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在D/P结算的方式下进口人要想取得提单就必须付款或向银行承兑,并待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赎回货运单据,而D/A结算的方式,是进口人先取提单,后付款,且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有的人提出,如果接受D/A结算方式还不如将单据直接寄给客户,以节省银行费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因为在实际操作中,D/A结算方式下,进口人一旦进行承兑,代收银行就会按照约定在汇票到期日准时从进口人的银行账号上划出资金,甚至进口人出于规避汇率风险,想提前付款都不容易。而进口人如果不履行付款承诺,只有两种可能:进口人破产;或者进口人提前将该银行账户的钱提空。如果是后者,后果等同于开空头支票,对代收行而言,商业信誉将大大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D/A结算方式银行还是有一定的责任,不能等同于直接寄单。
D/A托收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加以限制使用。如果在必须采用D/A托收方式,而又对进口方的资信状况又不甚了解,可以考虑先办理保理业务。即:保理公司根据出口方的委托调查进口方的资信,在对进口方的资信认可的基础上提供信用额度,出口方发运货物后,保理公司即对此项应收货款实行管理,履行催款责任,万一进口方出现信用风险时,保理公司在信用额度内提供担保,负责对出口方付款,保理公司按应收货款比例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