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应在民族文物保护领域进一步发挥作用
2007年03月02日人民政协报
于今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
摘要:文物保护首先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政府是实施文物保护的主导力量,而公众则是实施文物保护的基本力量,民间组织作为二者的一个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组织和协调力量,民间组织因自身的特点而在保护民族文物保护中具有独特优势,政府应当鼓励民间组织在民族文物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
关发展观民间组织民族文物保护
在新的历史时期,文物的保护、开发、利用必须建立在广大公众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没有公众层面的广泛参与,文物的保护顺利开展将会是非常困难,而公众的参与则离不开社会各团体的动员和组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因此,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只有以建立和谐社会和和谐文化为基础,只有当文物保护意识被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从而内化为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动机,使得公众能够自觉地参与文物保护时,文物保护才能最终得以全面和真正地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加强包括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在内的广大民间组织的参与,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才能得到最大程度地贯彻和实施。
一、中国当前民族文物保护状况分析
(一)文物与中国的民族文物
《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一般说来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文物所具有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构成了文物特性的表现形式。
民族文物是各民族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的文化信息、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文化遗物,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文物来说,人们有一种不正常的观念应予纠正。即完全以历史年代来衡量民族文物的价值。民族文物与考古文物、历史文物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很多民族文物是各民族在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并一直还流传和使用于各民族民间的文物,这部分文物在权威的《文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护工作很难展开。因此,给民族文物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显得尤为重要。
民族文物习惯上指的是少数民族文物。凡是能够反映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并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资料和影像图片资料,都是民族文物。民族文物既含各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遗留下来的考古文物、历史文物、近现代革命文物,也含现阶段流传于各民族民间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资料和影像图片资料。当前需要加大力度采取重点保护的就是仍在民间流传和使用的民族文物。
(二)中国的民族文物保护现状
全国现有40多万处文物遗址。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批共确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在此之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加上本次公布的第六批,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国家文物局表示,之所以有大量文物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方面说明各地普遍比较重视文物保护,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在在保护文物方面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民族文物的保护。60年代公布的头两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有40余处涉及到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文物。其中仅藏传佛教著名寺庙就有大昭寺、昌珠寺、萨迦寺、布达拉宫、甘丹寺、塔尔寺、雍和宫、哲蚌寺、瞿昙寺、拉卜楞寺等。这些寺庙都经政府拨专款进行过维修。其中维修工程最大的是布达拉宫和塔尔寺。
一般而言,少数民族文物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民族文物有自身的弱点,既容易出现质变和灭绝、消失毁坏现象。它以有机物为其主要构成成分,很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甚至灭绝。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五十六个民族都有本民族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物。汉民族的文化遗物一般称为民俗文物,少数民族的文化遗物一般称为民族文物。当前,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西部的全面开发,我国的民族文物正面临着一场快速变化、灭绝消失的严峻形势。因此,如何去抢救和保护民族文物,应该是当前民族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前民族文物消失速度十分迅速,民族文物消失情况严重。民族文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民族正在使用的各类物品,包括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交通工具、渔猎用具、服装服饰等等,这些物品极易受社会历史、生态环境、生产力、交通通讯、商品经济等的发展变化而发生质变甚至消失。在古代,能左右民族文物的上述因素较弱,民族文物质变消失相对缓慢。而到了近现代,上述因素大大加强,民族文物质变消失的速度加快。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民族文物保护中除了资金缺乏外,还遇到难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民族文物保存和延续于各民族群众手中,保存于千百年来与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大环境中。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面积的三分之二,主要分布于相对封闭的边疆和山区,丰富多彩的民族文物就是在这样相对封闭的边疆和山区里保存和延续着的。全面开发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民族文物生存和延续的大空间必然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在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也对民族文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族文物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民俗、语言文字以及居住方式等。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加强对这部分文物的保护,使其不至走城市建设开发中大规模破坏文物的弯路,也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二、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和桥梁。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我国要实现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各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间组织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发展是远远不够的。
据统计,到2002年,全国各类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24.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3.3万个。至2006年,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增长至34.6万多个(其中社团18.6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基金会1138家),比2005年增长了8%。
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社团占30%、专业性社团占29%、学术性社团占25%、联合性社团占14%。其中,行业性社团数量最多,得到空前发展。
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52%,卫生类占20%,劳动保障类占8%,社会福利与社会慈善类占7%,科技类占4%,文化类占2%,体育类占3%。
民间组织深深地植根于公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主要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在中央所提倡的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也必然涉及到民间组织,因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合法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与国外的民间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显得明显的先天不足、后天困难。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
三、民间组织在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优势分析
改革开放后,中国整个社会进入全面的快速转型期,社会结构正由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社会转型、由欠发达国家向现代化国家转型。这种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动取向,也影响着文物的保护。这是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时代背景。
民间组织是处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中间社会组织,是实现公众对文物保护参与的中介。它可以充分发挥其协调联络优势,推动文物保护从动员型参与走向自主型参与,非组织参与走向组织参与,非制度化参与走向制度化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民间组织一般都是资金雄厚、动作高效,甚至能形成强大的压力集体,影响政府决策。而在我国,这类民间组织无论就规模、数量,还是其所发挥的作用看,都相当有限。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专心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特性,使它能够在民族文物保护事业中相对于市场机制中的企业组织和政府机制中的政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
第一,从民间组织的构成来看,由于其工作人员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目标或者爱好,志愿组建而成,工作人员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冲突,而具有为某一共同的公益型目标奉献的理想和抱负,与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的人员相比,牵扯的利益较少。因此可以募集到企业与政府所无法获得的资源。
第二,民间组织的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更强,具有较强的目标针对性且准确度高。民间组织的成员有意愿和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实地从事民族文物保护活动,因而能够获得第一手关于当地民族文物保护的资料,了解民族文物保护的需求,依据自身的组织特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护与救助。由于民间组织各具针对性,使得各个民间组织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协同努力挖掘民间组织的潜力,在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体现较高的效率。
第三,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既提高了民族文物保护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对其监督。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这就决定了政府在提供服务时必然是处于一个优势地位,从而形成政府供给的无效率和低水平。民间组织的介入,可以起到一个中介协调的作用,实施监督和评估,落实政府政策,促使政府活动同群众愿望和需要相符吻合。民间组织还可以充分利用其自有的专家和技术知识优势,在民族文物保护效率事务上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促使政府有效地提高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民间组织具有贴近民众的天然优势。民族文物保护活动涉及到各类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角色,因此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社区的加入,是必然趋势。民间组织利用其贴近民众的优势,有利于在社区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民间组织在基层社区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将这些基层群众组织起来,培养他们独立互助的精神,促使他们参与到民族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来;另一方面可以将分散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合力,从而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加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民间组织这种作为社会公众代言人和坚强后盾的作用,是一般政府机制无法比拟的。
四、民间组织在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一)向社会筹集资金
我国是文明古国,文物古迹众多。经过全面普查,我国目前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点近40余万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3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0处。众多的文物需要保护,单凭政府的力量和职能部门有限的人力,是力不从心的,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总的来看,经费不足是制约文物保护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各地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问题。
文物保护首先是政府行为,政府有义务投入资金,而且一直不断加大投入。但是,在庞大的保护维修任务面前,政府拨款只能算是杯水车薪,难以彻底解决文物保护中因经费短缺而造成的被动局面。如何解决这一个问题?一方面,要求职能部门转变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加快改革步伐,跟上时代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建立各种类型的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民间办博物馆以及民俗村,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入手,向社会筹集资金。
(二)通过教育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在现代社会,对公众的宣传和培训是促进公众意识,特别是团体意识提高的重要途径,而公众意识的提高又为公众的参与创造了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其外在因素即是教育的作用。文物的保护,说到底是一个民族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因此,这方面的教育应是从学校到社会全方位的参与过程。老年、青壮年、少年都应该接受教育,以求得一个广泛的社会基础共识。
就教育的对象而言,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讲,应该包括所有的公众,而决策者和青少年则是民间组织文物保护教育的优先对象。决策者在有关政策的判定和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决策者进行文物保护教育,有利于推动文物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发展的进程。青少年是世界的继承者,是文物保护得以延续的中坚力量,青少年时期对文物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他成年后的行为。另外,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和基层群众运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合作者,对他们的教育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参与文物保护。
(三)通过培训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与教育相对应的概念是培训。尽管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只有公众在较高经济发展阶段和较高生活水平,并在接受过良好教育的情况下才会自动产生并提高,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要等到经济发展达到较高阶段后,使公众自动产生文物保护意识并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就我国目前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城市改造,许多城市的传统历史街区和历史风貌开始大片大片消失。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时间已不允许公众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的产生和提高经历一个漫长的自然演进过程。政府必须采取措施,自上而下,通过外在的灌输和教化,以快速提高我国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因此,各个级别的培训对于文物的保护至关重要。目前特别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培训,而这种培训应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对决策者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对文物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制定。
(四)加强宣传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得以实施
正规的学校教育和短期的培训难以覆盖全社会,要树立全社会普遍的文物保护意识,需要民间团体广泛、深入、持久、多样化的宣传。众多的事例表明,宣传对实施文物保护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宣传可以帮助公众增长知识、提高认识、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可以使成年人醒悟到自己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可以使青少年了解、认识文物,从小培养保护文物的意识,建立保护文物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新闻媒介通过对文物的内容、价值和意义作深入的宣传,就能给一定环境中的人的活动提供动力,动员、吸引社会各界投入一致的社会行动,进而形成广泛的社会合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公众自觉保护文物的热情,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五、对民间组织在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建议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民间组织面临着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但同时也为我国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具体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来说,将非政府组织民族文物保护纳入国家民族文物保护战略,从政策上明确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和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财政上给予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物保护事业以支持,对于当前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而言,首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
(一)尽快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国家应该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专门的非政府组织法律,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团体的地位、职能、作用和组织形式等,为民间团体的运行提供规范化依据,并且切实维护非政府组织的一切合法权益。出台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税收减免政策,使民族文物保护基金能够扩充财政实力。
亚当·斯密说:交换是人类的天性。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如完善政府对捐助公益事业的政策,规范捐款者所得的回报,可以唤起公众对文物保护慷慨支持的热情。199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对博物馆、革命纪念馆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额时予以扣除,就是很好的一例。
(二)民间组织的应对政府施政进行监督。
在新农村建设等致力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开发建设中,民间组织应对各种开发建设行为依法加以监督,及早参与到民族文物的调查规划中。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文物的矛盾进行深入研究,使民族文物保护不至于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应致力于民族文物保护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
应当鼓励各种合规的民间组织进入民族文物保护领域;同时,依法加强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建立甄别机制,将各种以民族文物保护为借口的各种破坏民族文物保护和掠夺性开发民族文物的组织淘汰出民间团体之中。
(四)让民间组织承担起政府民族文物保护部门的一些具体事务。
政府主动出让部分民族文物保护资源,由民间组织承担起他们比较擅长的民族文物保护项目。将部分官方的民族文物保护项目交给民间组织来实施,这将是一个既减少政府民族文物保护项目成本,又激发民间组织保护民族文物热情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加强慈善公益宣传和社会公益道德建设。
由于市场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转型,使得我国道德价值观多元化,公益意识较为淡薄,同时政府在民族文物保护投入方面又存在着财力不足的困境,因此民间组织必须加强民族文物保护宣传,使人们普遍接受民族文物保护的观念,最终形成有利于民间组织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环境,促使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真正成为国家民族文物保护的有力补充。
(六)民间组织也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存在着客观上的不足,所以尤其要克服其自身存在的缺陷。要加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内部良性竞争,拓宽筹资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确立民间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公益地位,时刻做到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民。这是民间组织民族文物保护获得拥护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参考文献:
国家文物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1998年;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谢沫华,起国庆:论新时期中国民族文物的保护,《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7月;
方慧:云南少数民族文物法律保护的问题与思考,《民族研究》2000年第4期;
叶正洪:社会转型时期文物保护的公众参与问题,《北方文物》,2005年第2期;
雷光振:浅议民俗博物馆在畲族自治县发展文化旅游业中的地位和意义,《浙江文化月刊》,2004年6月;
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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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光振:浅议民俗博物馆在畲族自治县发展文化旅游业中的地位和意义,《浙江文化月刊》,2004年6月
新浪网: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http://news.sina.com.cn/c/2006-11-27/154411629575.shtml
[1]黄学魁:当前民族文物面临灭绝的严峻形势及对策,http://club.hinews.cn/index.php?act=Print&client=printer&f=2&t=14455
[1]孙伟林:在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07年1月31日
[1]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17日
[1]叶正洪:社会转型时期文物保护的公众参与问题,《北方文物》,2005年第2期
作者是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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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02日人民政协报
于今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
摘要:文物保护首先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政府是实施文物保护的主导力量,而公众则是实施文物保护的基本力量,民间组织作为二者的一个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组织和协调力量,民间组织因自身的特点而在保护民族文物保护中具有独特优势,政府应当鼓励民间组织在民族文物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
关发展观民间组织民族文物保护
在新的历史时期,文物的保护、开发、利用必须建立在广大公众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没有公众层面的广泛参与,文物的保护顺利开展将会是非常困难,而公众的参与则离不开社会各团体的动员和组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因此,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只有以建立和谐社会和和谐文化为基础,只有当文物保护意识被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从而内化为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动机,使得公众能够自觉地参与文物保护时,文物保护才能最终得以全面和真正地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加强包括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在内的广大民间组织的参与,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才能得到最大程度地贯彻和实施。
一、中国当前民族文物保护状况分析
(一)文物与中国的民族文物
《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一般说来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文物所具有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构成了文物特性的表现形式。
民族文物是各民族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的文化信息、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文化遗物,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文物来说,人们有一种不正常的观念应予纠正。即完全以历史年代来衡量民族文物的价值。民族文物与考古文物、历史文物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很多民族文物是各民族在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并一直还流传和使用于各民族民间的文物,这部分文物在权威的《文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护工作很难展开。因此,给民族文物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显得尤为重要。
民族文物习惯上指的是少数民族文物。凡是能够反映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并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资料和影像图片资料,都是民族文物。民族文物既含各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遗留下来的考古文物、历史文物、近现代革命文物,也含现阶段流传于各民族民间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资料和影像图片资料。当前需要加大力度采取重点保护的就是仍在民间流传和使用的民族文物。
(二)中国的民族文物保护现状
全国现有40多万处文物遗址。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批共确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在此之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加上本次公布的第六批,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国家文物局表示,之所以有大量文物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方面说明各地普遍比较重视文物保护,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在在保护文物方面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民族文物的保护。60年代公布的头两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有40余处涉及到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文物。其中仅藏传佛教著名寺庙就有大昭寺、昌珠寺、萨迦寺、布达拉宫、甘丹寺、塔尔寺、雍和宫、哲蚌寺、瞿昙寺、拉卜楞寺等。这些寺庙都经政府拨专款进行过维修。其中维修工程最大的是布达拉宫和塔尔寺。
一般而言,少数民族文物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民族文物有自身的弱点,既容易出现质变和灭绝、消失毁坏现象。它以有机物为其主要构成成分,很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甚至灭绝。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五十六个民族都有本民族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物。汉民族的文化遗物一般称为民俗文物,少数民族的文化遗物一般称为民族文物。当前,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西部的全面开发,我国的民族文物正面临着一场快速变化、灭绝消失的严峻形势。因此,如何去抢救和保护民族文物,应该是当前民族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前民族文物消失速度十分迅速,民族文物消失情况严重。民族文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民族正在使用的各类物品,包括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交通工具、渔猎用具、服装服饰等等,这些物品极易受社会历史、生态环境、生产力、交通通讯、商品经济等的发展变化而发生质变甚至消失。在古代,能左右民族文物的上述因素较弱,民族文物质变消失相对缓慢。而到了近现代,上述因素大大加强,民族文物质变消失的速度加快。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民族文物保护中除了资金缺乏外,还遇到难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民族文物保存和延续于各民族群众手中,保存于千百年来与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大环境中。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面积的三分之二,主要分布于相对封闭的边疆和山区,丰富多彩的民族文物就是在这样相对封闭的边疆和山区里保存和延续着的。全面开发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民族文物生存和延续的大空间必然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在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也对民族文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族文物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民俗、语言文字以及居住方式等。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加强对这部分文物的保护,使其不至走城市建设开发中大规模破坏文物的弯路,也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二、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和桥梁。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我国要实现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各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间组织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发展是远远不够的。
据统计,到2002年,全国各类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24.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3.3万个。至2006年,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增长至34.6万多个(其中社团18.6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基金会1138家),比2005年增长了8%。
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社团占30%、专业性社团占29%、学术性社团占25%、联合性社团占14%。其中,行业性社团数量最多,得到空前发展。
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52%,卫生类占20%,劳动保障类占8%,社会福利与社会慈善类占7%,科技类占4%,文化类占2%,体育类占3%。
民间组织深深地植根于公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主要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在中央所提倡的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也必然涉及到民间组织,因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合法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与国外的民间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显得明显的先天不足、后天困难。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
三、民间组织在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优势分析
改革开放后,中国整个社会进入全面的快速转型期,社会结构正由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社会转型、由欠发达国家向现代化国家转型。这种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动取向,也影响着文物的保护。这是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时代背景。
民间组织是处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中间社会组织,是实现公众对文物保护参与的中介。它可以充分发挥其协调联络优势,推动文物保护从动员型参与走向自主型参与,非组织参与走向组织参与,非制度化参与走向制度化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民间组织一般都是资金雄厚、动作高效,甚至能形成强大的压力集体,影响政府决策。而在我国,这类民间组织无论就规模、数量,还是其所发挥的作用看,都相当有限。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专心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特性,使它能够在民族文物保护事业中相对于市场机制中的企业组织和政府机制中的政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
第一,从民间组织的构成来看,由于其工作人员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目标或者爱好,志愿组建而成,工作人员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冲突,而具有为某一共同的公益型目标奉献的理想和抱负,与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的人员相比,牵扯的利益较少。因此可以募集到企业与政府所无法获得的资源。
第二,民间组织的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更强,具有较强的目标针对性且准确度高。民间组织的成员有意愿和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实地从事民族文物保护活动,因而能够获得第一手关于当地民族文物保护的资料,了解民族文物保护的需求,依据自身的组织特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护与救助。由于民间组织各具针对性,使得各个民间组织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协同努力挖掘民间组织的潜力,在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体现较高的效率。
第三,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既提高了民族文物保护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对其监督。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这就决定了政府在提供服务时必然是处于一个优势地位,从而形成政府供给的无效率和低水平。民间组织的介入,可以起到一个中介协调的作用,实施监督和评估,落实政府政策,促使政府活动同群众愿望和需要相符吻合。民间组织还可以充分利用其自有的专家和技术知识优势,在民族文物保护效率事务上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促使政府有效地提高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民间组织具有贴近民众的天然优势。民族文物保护活动涉及到各类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角色,因此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社区的加入,是必然趋势。民间组织利用其贴近民众的优势,有利于在社区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民间组织在基层社区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将这些基层群众组织起来,培养他们独立互助的精神,促使他们参与到民族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来;另一方面可以将分散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合力,从而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加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民间组织这种作为社会公众代言人和坚强后盾的作用,是一般政府机制无法比拟的。
四、民间组织在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一)向社会筹集资金
我国是文明古国,文物古迹众多。经过全面普查,我国目前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点近40余万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3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0处。众多的文物需要保护,单凭政府的力量和职能部门有限的人力,是力不从心的,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总的来看,经费不足是制约文物保护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各地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问题。
文物保护首先是政府行为,政府有义务投入资金,而且一直不断加大投入。但是,在庞大的保护维修任务面前,政府拨款只能算是杯水车薪,难以彻底解决文物保护中因经费短缺而造成的被动局面。如何解决这一个问题?一方面,要求职能部门转变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加快改革步伐,跟上时代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建立各种类型的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民间办博物馆以及民俗村,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入手,向社会筹集资金。
(二)通过教育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在现代社会,对公众的宣传和培训是促进公众意识,特别是团体意识提高的重要途径,而公众意识的提高又为公众的参与创造了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其外在因素即是教育的作用。文物的保护,说到底是一个民族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因此,这方面的教育应是从学校到社会全方位的参与过程。老年、青壮年、少年都应该接受教育,以求得一个广泛的社会基础共识。
就教育的对象而言,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讲,应该包括所有的公众,而决策者和青少年则是民间组织文物保护教育的优先对象。决策者在有关政策的判定和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决策者进行文物保护教育,有利于推动文物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发展的进程。青少年是世界的继承者,是文物保护得以延续的中坚力量,青少年时期对文物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他成年后的行为。另外,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和基层群众运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合作者,对他们的教育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参与文物保护。
(三)通过培训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与教育相对应的概念是培训。尽管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只有公众在较高经济发展阶段和较高生活水平,并在接受过良好教育的情况下才会自动产生并提高,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要等到经济发展达到较高阶段后,使公众自动产生文物保护意识并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就我国目前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城市改造,许多城市的传统历史街区和历史风貌开始大片大片消失。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时间已不允许公众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的产生和提高经历一个漫长的自然演进过程。政府必须采取措施,自上而下,通过外在的灌输和教化,以快速提高我国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因此,各个级别的培训对于文物的保护至关重要。目前特别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培训,而这种培训应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对决策者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对文物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制定。
(四)加强宣传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得以实施
正规的学校教育和短期的培训难以覆盖全社会,要树立全社会普遍的文物保护意识,需要民间团体广泛、深入、持久、多样化的宣传。众多的事例表明,宣传对实施文物保护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宣传可以帮助公众增长知识、提高认识、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可以使成年人醒悟到自己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可以使青少年了解、认识文物,从小培养保护文物的意识,建立保护文物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新闻媒介通过对文物的内容、价值和意义作深入的宣传,就能给一定环境中的人的活动提供动力,动员、吸引社会各界投入一致的社会行动,进而形成广泛的社会合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公众自觉保护文物的热情,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五、对民间组织在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建议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民间组织面临着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但同时也为我国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具体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来说,将非政府组织民族文物保护纳入国家民族文物保护战略,从政策上明确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和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财政上给予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物保护事业以支持,对于当前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而言,首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
(一)尽快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国家应该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专门的非政府组织法律,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团体的地位、职能、作用和组织形式等,为民间团体的运行提供规范化依据,并且切实维护非政府组织的一切合法权益。出台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税收减免政策,使民族文物保护基金能够扩充财政实力。
亚当·斯密说:交换是人类的天性。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如完善政府对捐助公益事业的政策,规范捐款者所得的回报,可以唤起公众对文物保护慷慨支持的热情。199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对博物馆、革命纪念馆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额时予以扣除,就是很好的一例。
(二)民间组织的应对政府施政进行监督。
在新农村建设等致力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开发建设中,民间组织应对各种开发建设行为依法加以监督,及早参与到民族文物的调查规划中。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文物的矛盾进行深入研究,使民族文物保护不至于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应致力于民族文物保护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
应当鼓励各种合规的民间组织进入民族文物保护领域;同时,依法加强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建立甄别机制,将各种以民族文物保护为借口的各种破坏民族文物保护和掠夺性开发民族文物的组织淘汰出民间团体之中。
(四)让民间组织承担起政府民族文物保护部门的一些具体事务。
政府主动出让部分民族文物保护资源,由民间组织承担起他们比较擅长的民族文物保护项目。将部分官方的民族文物保护项目交给民间组织来实施,这将是一个既减少政府民族文物保护项目成本,又激发民间组织保护民族文物热情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加强慈善公益宣传和社会公益道德建设。
由于市场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转型,使得我国道德价值观多元化,公益意识较为淡薄,同时政府在民族文物保护投入方面又存在着财力不足的困境,因此民间组织必须加强民族文物保护宣传,使人们普遍接受民族文物保护的观念,最终形成有利于民间组织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环境,促使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真正成为国家民族文物保护的有力补充。
(六)民间组织也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存在着客观上的不足,所以尤其要克服其自身存在的缺陷。要加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内部良性竞争,拓宽筹资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确立民间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公益地位,时刻做到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民。这是民间组织民族文物保护获得拥护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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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伟林:在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2007年1月31日
[1]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兴起,《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17日
[1]叶正洪:社会转型时期文物保护的公众参与问题,《北方文物》,2005年第2期
作者是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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