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角度分析中国文化的若干特性(一)


段拥军

先说嫉妒,广义的嫉妒,实质就是对他人成功、幸福、好运、进步的不满不服乃至怨恨。这种不满不服可以通过两种做法表现出来,一是通过争胜,通过努力超过他人来表现;一是通过设置障碍、陷阱,使他人出问题、栽跟头、事业不顺利、失败,而变得同自己一样来表现。前者一般称为抱负,后者则为嫉妒。

要使不服不满变为努力赶上他人的抱负,而不是损害他人令他人倒霉的嫉妒,重要的是,要使人们拥有多种方法取得成功的条件,要有可供选择的多种对象、手段、途径。我们知道,嫉妒体现在恋爱方面的最多,这是因为,恋爱对象是独一无二的。几个人爱上或者追求一个人,最终取得成功的只能是一个人。追求者不可能通过更换别的恋爱对象来获得恋爱成功。也就是说,恋爱追求者获得成功的前提是排他的,只有击败或者排挤掉一切竞争对手,自己才有可能成功。不存在通过努力,达到一定的标准,大家一齐成功的可能。

人的感情是专一的,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往往指向一个对象,因而,为获得一个人的好感或感情的努力,常常会在争胜的人们中间诱发嫉妒情绪;人的感情变化是复杂的,获得一个人的感情或者好感并没有确定的方式手段,在任何手段都可以采取的情况下,嫉妒的手段往往最容易被采取。中国的官场其实也是一个众多人为获得一个人(上峰)的好感或感情而争胜的环境。由于感情的单一性、好感的排他性(喜欢他就不可能同时喜欢你,说他好就不可能同时认为你也好),因而在有限的感情位置(心腹、哥们、密友)的争夺上,人们多采取嫉妒的争胜手段。

人是感情的动物,所谓感情就是由人特定的价值观、经验、知识等等作基础的,对某一个人或某一事物的好恶、态度、印象。一般而言,只要是以个人感情作基础的事物评价、事物选择,就很难做到客观、合理、科学,因为个人感情从来都是有偏向的,有偏好的,独特的和非理性的。所以常听人们说,“干事情不要感情用事”,而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影响也常常是人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之一。

我们社会的许多事情,比如人才评价、官员任免、公共事物决策、公共权力运用,常常由个人说了算,其处理评价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官员们尽可以按照自己的感情好恶、价值倾向行事,不受任何约束。在这样的条件下,为获得官员的好感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普通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就不可能有合理的方式,因为感情的这东西本来不是理性的。由于影响一个人感情的因素太多太复杂,人们只能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嫉妒的方式,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能采取你好,我比你更好的公平竞争方式。试问,男人们谁可以在追逐女朋友的竞争中,采取规范的方式,采取情操高尚的方式,采取有远大抱负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小动作、小阴谋、小恩小惠、投其所好乃至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同样,谁又能在这种追逐一个上司的感情争胜中,依靠前者的方式取胜呢?

一般而言,个人的感情比较偏激,不太合理,没有规律,而众人或多数人的感情则相对比较中道、比较合理、比较有规律。因为众人的感情摒除了偏激的十分个性化的东西(通过极端的感情倾向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中和),因为众人的感情倾向及其选择,往往存在共同的取向和共同的利益方面,而这些正是符合道德的方面。个人的感情好恶、行为追求,在没有其他人影响、制约的情况下,是谈不上道德规范的,只有在众人自由选择的社会条件下,在人们之间互动博弈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对众人有利的道德规范。如果把选拔、决策、评价等等事宜交由众人(或者说集体)来行使,那么因此带来的结果会更少感情偏见,更多道德追求,也将有更多行为和观念的规律性。因为,只有在集体决定的场合,才可以形成较为合理的程序、较为公允的规则,才能使人们之间的争胜以抱负的方式,而不是以嫉妒的方式进行。


备注:[1]“没有嫉妒的爱情不是真正的爱情”。——见《犹太法典》,转引自《杂文选刊》2003年8期,的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