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2万多名人民监督员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871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重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记者李薇薇)

  这一消息令人振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检察机关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观念,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条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增强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顺应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根据这项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此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又被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使人民监督员成为检察机关行政监督体系中最普遍、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主体,这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创新。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对于这个疑问,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出了很好的回答。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但也不可否认,在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时,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极少数的冤假错案。尽管这极少数的冤假错案可能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发生的,但就其对受害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由此而给受害人及其家属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无法挽回和难以弥补的。建国以来,由于法律监督部门的种种原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更是令人深思。

  所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和加强内部监督来完善其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借助社会力量,也促进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这种拓宽了外部监督渠道的措施,不仅加强了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也更能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报道称,不断推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人民监督员已累计监督“三类案件”1.8万多件,有力地促进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办案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逐年减少。统计表明,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这无疑令人欣慰。

  在此,笔者衷心祝福人民监督员制度“一路走好”,更期待人民监督员的队伍不断扩大,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