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政府发表的题为《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的白皮书中,对建国以来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作出了这样的评价:“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中国长期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最大限度地向人民提供各种社会保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1]
以上评价提醒我们: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在“一张白纸”上画出来的“最新最美的图画”,而是在原来“劳动保险(对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公费福利(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福利(对人民公社社员)”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2]起来的。正因为如此,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经有很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项目或计划,但是,理解其中的“特殊国情”仍然是把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质的关键之一。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有趣的是,在中国政府的相关文献资料中,从来没有给“社会保障制度”下过一个严格的定义。当然,一直以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3]的政策目标是很明确的。近年来,基于“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覆盖城乡居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4]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以这种只确定基本原则的方式来诠释社会保障制度,显而易见的好处是给“建立健全”留下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中国政府更愿意用“外延”的方式来界定社会保障制度。早在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八五”计划中,就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优抚保障。[5]
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更为明确地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障和社会互助、个人储备积累保障”。[6]与两年前的定义相比,多了“社会互助”和“个人储备积累保障”。其中的“社会互助”是为了将传统的“社会帮扶”和当时正在兴起的“社会募捐”和“慈善事业”招揽进来,而“个人储备积累保障”则是为了向“个人账户”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敞开门户。在1996年的“九五”计划中,再次重申了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
这个“外延式”的界定实际上一直延续至今,但在说法上有所改变。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四大部分隆重推出,其实这与十一年前的提法仍然是一致的。因为城市职工养老保险自1996年起已经采取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个人储备积累保障”即“个人账户”已经被包括到“社会保险”之中,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社会捐助、社会帮扶甚至福利彩票也都已经被整合到半官方的慈善事业之中,成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另一源头。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2-1.社会保险制度(SocialInsurance)
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丧失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实行的制度,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7]这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保险制度通常的理解。一般说来,这与国际通行的对社会保险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一直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坚。1994年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8]
在20世纪90年代,以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相继建立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新世纪,又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
关于农村养老问题,早在1992年民政部就开始探索建立以完全个人账户为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的实施后来遇到了种种问题,其职责也于1998年转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这项制度又呈现出重新兴起的态势。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给了这项制度一席之地:“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弥补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仅局限于城镇职工的缺陷,2005年出台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在全国普遍实施被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准医疗保险制度”开出了时间表,提出要在2010年要实现这个目标。2006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则又将实现目标的时间提前到2008年。对于城市中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居民,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国全面推开一项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上是“克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制度。
2-2.社会救助制度(SocialAssistance)
社会救助是在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9]这个学术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区别也不大,但在名称上体现的中国特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比较偏重于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很多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表现仍然不尽人意,于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宣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2003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3.社会福利制度(SocialWelfare)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一般来说,不论居民的收入、工龄长短和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凡属大家能享受的,人人都可能得到一份。[10]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狭义”的学术性定义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就比较大了。首先,这个定义与国际上所称的“社会服务(SocialServices)”或“社会照顾(SocialCare)更为接近;其次,这个定义有时候也被用作“社会津贴(SocialAllowance)”的同义词。
在中国,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是指:其一,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在内的机构服务;其二,目前在城市社区广泛开展的社区服务;其三,在机构服务或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家庭照顾。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都是“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三无对象”急剧减少,而社会上的福利服务需求又急剧上升,所以,民政部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目标:其一是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从对“三无对象”提供服务扩展到对所有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其二是服务机构的社会化,从单纯由政府办福利院转变为由全社会一起来办福利院,在80年代扩展到社区,办起了很多乡镇敬老院和街道社区的福利院;90年代又进一步发展了大量的民办养老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其三是筹资方式社会化,从单靠政府一家投资,发展到政府投资、社会捐款和服务收费并举;其四是服务方式社会化,从单一的院舍服务发展为综合性的照顾服务,如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对特殊困境中的儿童的家庭寄养等等。
在机构服务方面,1999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发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建构了一个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框架。
在对陷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的家庭照料方面,由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收养法》、1999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2003年民政部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构成了对孤儿收养寄养的基本框架。
在社会津贴方面,有对农村中陷于特殊困境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五保供养”,2006年重新修订的《五保供养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虽然这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文件只是重申了现行政策而未见新的制度安排。
2-4.慈善事业(Philanthropy)
“慈善是公众以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慈善事业是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由社会募捐、项目实施等组成的慈善活动体系”。[11]
2005年,在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对未来5年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目标原则和政策措施。
将慈善事业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至少在理论上是不严谨的。因为慈善事业是民间团体或社区所组织的社会行动,而社会保障体制则是政府的制度化的行政职责。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的财政收入以亿元计仍在千位数时,为了弥补资金不足,提出“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七五”计划的提法)是可以理解的。90年代著名的“抗洪救灾”和“希望工程”,社会募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到了新世纪,中国的财政收入已经上了一个等量级,数以万亿元计了,再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就有点混淆事物的性质和本来面貌了。实际上,在实践中,其效果也是不尽人意的。
2-5.优抚保障制度
优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12]
2004年,国务院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以此建构了现行优抚保障制度的框架。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3-1.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1-1.养老保险
2006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876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4131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635万人。参保职工中包括了农民工1417万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5215亿元,各级财政补贴971亿元(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774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4897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489亿元。
2006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
3-1-2.医疗保险
2006年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5732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58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152万人。参保职工中包括农民工2367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747亿元,支出1277亿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041亿元,支出717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752亿元,其中统筹基金结存107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675亿元。
2006年,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4.10亿人。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6亿元。
3-1-3.失业保险
2006年,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1187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27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85亿元,基金支出193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08亿元。
3-1-4.工伤保险
2006年,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026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537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78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22亿元,支出69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3亿元,储备金结存24亿元。
3-1-5.生育保险
2006年,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为6459万人,共有108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收入62亿元,支出3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7亿元。
3-2.社会救助制度
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
3-2-1.城市低保
2006年,共有城市贫困家庭1028万户,2241万人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170元/人/月,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222亿元,人均补差83元/月。
3-2-2.农村低保
2006年,共有2133个县(区)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743万户农村贫困家庭,1509万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33.2元/月,共支出42亿元。同时,还有308万户农村贫困家庭,729万人享受了农村特困户救济,共支出14亿元。
3-2-1.城乡医疗救助
2006年,共有城市居民146万人次,农村居民287万人次享受到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低保对象有984万人次。城市医疗救助支出5亿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9亿元。
3-3.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包括社会福利服务和五保供养。
3-3-1.社会福利服务
2006年,收养类福利单位发展到4万个,拥有床位17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各类民政对象136万人。
3-3-2.社会津贴
2006年,有455万户,485万名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到了五保供养,共支出41亿元。
3-4.慈善事业
2006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35亿元,接收捐赠衣被5804万件,其他物资折款5亿元,共有1922万人次受益。中央和各地区有慈善会695个,募捐达44亿元。
2006年,福利彩票销售额496亿元,从中分成得到的公益金174亿元。
3-5.优抚保障制度
2006年,共有各类优抚对象496人享受了国家抚恤、补助,支出抚恤事业费157亿元。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与儿童相关的计划和项目
4-1.社会保险
拟议中的为城市“非从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涉及到所有的儿童。
4-2.社会救助
据推算,城市低保对象中应该有600万左右的儿童;据统计,农村低保对象中有193万儿童;这同时也意味着贫困家庭的儿童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很多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享受的低保金会上浮10——20%左右,还可以得到学杂费的减免待遇。
4-3.社会福利
儿童福利院收养了孤残儿童3万人。有将近5万孤残儿童被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
有21万农村孤残儿童享受了五保待遇。
[1]《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4年9月7日。
[2]《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4年9月7日。
[3]《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2年4月29日;《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4年9月7日;。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收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收入《中国共产党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党建研究网(http://www.zgdjyj.com)。
[6]《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走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保险》,胡晓义著,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年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
[9]《现代社会保障》,林闽刚著,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版。
[10]《现代社会保障概论》,吴鹏森编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1]《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徐麟主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12]《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以上评价提醒我们: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在“一张白纸”上画出来的“最新最美的图画”,而是在原来“劳动保险(对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公费福利(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福利(对人民公社社员)”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2]起来的。正因为如此,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经有很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项目或计划,但是,理解其中的“特殊国情”仍然是把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质的关键之一。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有趣的是,在中国政府的相关文献资料中,从来没有给“社会保障制度”下过一个严格的定义。当然,一直以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3]的政策目标是很明确的。近年来,基于“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覆盖城乡居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4]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以这种只确定基本原则的方式来诠释社会保障制度,显而易见的好处是给“建立健全”留下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中国政府更愿意用“外延”的方式来界定社会保障制度。早在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八五”计划中,就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优抚保障。[5]
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更为明确地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障和社会互助、个人储备积累保障”。[6]与两年前的定义相比,多了“社会互助”和“个人储备积累保障”。其中的“社会互助”是为了将传统的“社会帮扶”和当时正在兴起的“社会募捐”和“慈善事业”招揽进来,而“个人储备积累保障”则是为了向“个人账户”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敞开门户。在1996年的“九五”计划中,再次重申了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
这个“外延式”的界定实际上一直延续至今,但在说法上有所改变。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四大部分隆重推出,其实这与十一年前的提法仍然是一致的。因为城市职工养老保险自1996年起已经采取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个人储备积累保障”即“个人账户”已经被包括到“社会保险”之中,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社会捐助、社会帮扶甚至福利彩票也都已经被整合到半官方的慈善事业之中,成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另一源头。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2-1.社会保险制度(SocialInsurance)
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丧失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实行的制度,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7]这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保险制度通常的理解。一般说来,这与国际通行的对社会保险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一直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坚。1994年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8]
在20世纪90年代,以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相继建立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新世纪,又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
关于农村养老问题,早在1992年民政部就开始探索建立以完全个人账户为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的实施后来遇到了种种问题,其职责也于1998年转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这项制度又呈现出重新兴起的态势。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给了这项制度一席之地:“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弥补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仅局限于城镇职工的缺陷,2005年出台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在全国普遍实施被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准医疗保险制度”开出了时间表,提出要在2010年要实现这个目标。2006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则又将实现目标的时间提前到2008年。对于城市中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居民,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国全面推开一项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上是“克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制度。
2-2.社会救助制度(SocialAssistance)
社会救助是在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9]这个学术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区别也不大,但在名称上体现的中国特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比较偏重于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很多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表现仍然不尽人意,于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宣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2003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3.社会福利制度(SocialWelfare)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一般来说,不论居民的收入、工龄长短和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凡属大家能享受的,人人都可能得到一份。[10]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狭义”的学术性定义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就比较大了。首先,这个定义与国际上所称的“社会服务(SocialServices)”或“社会照顾(SocialCare)更为接近;其次,这个定义有时候也被用作“社会津贴(SocialAllowance)”的同义词。
在中国,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是指:其一,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在内的机构服务;其二,目前在城市社区广泛开展的社区服务;其三,在机构服务或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家庭照顾。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都是“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三无对象”急剧减少,而社会上的福利服务需求又急剧上升,所以,民政部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目标:其一是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从对“三无对象”提供服务扩展到对所有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其二是服务机构的社会化,从单纯由政府办福利院转变为由全社会一起来办福利院,在80年代扩展到社区,办起了很多乡镇敬老院和街道社区的福利院;90年代又进一步发展了大量的民办养老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其三是筹资方式社会化,从单靠政府一家投资,发展到政府投资、社会捐款和服务收费并举;其四是服务方式社会化,从单一的院舍服务发展为综合性的照顾服务,如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对特殊困境中的儿童的家庭寄养等等。
在机构服务方面,1999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发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建构了一个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框架。
在对陷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的家庭照料方面,由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收养法》、1999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2003年民政部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构成了对孤儿收养寄养的基本框架。
在社会津贴方面,有对农村中陷于特殊困境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五保供养”,2006年重新修订的《五保供养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虽然这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文件只是重申了现行政策而未见新的制度安排。
2-4.慈善事业(Philanthropy)
“慈善是公众以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慈善事业是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由社会募捐、项目实施等组成的慈善活动体系”。[11]
2005年,在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对未来5年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目标原则和政策措施。
将慈善事业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至少在理论上是不严谨的。因为慈善事业是民间团体或社区所组织的社会行动,而社会保障体制则是政府的制度化的行政职责。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的财政收入以亿元计仍在千位数时,为了弥补资金不足,提出“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七五”计划的提法)是可以理解的。90年代著名的“抗洪救灾”和“希望工程”,社会募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到了新世纪,中国的财政收入已经上了一个等量级,数以万亿元计了,再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就有点混淆事物的性质和本来面貌了。实际上,在实践中,其效果也是不尽人意的。
2-5.优抚保障制度
优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12]
2004年,国务院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以此建构了现行优抚保障制度的框架。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3-1.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1-1.养老保险
2006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876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4131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635万人。参保职工中包括了农民工1417万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5215亿元,各级财政补贴971亿元(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774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4897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489亿元。
2006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
3-1-2.医疗保险
2006年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5732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58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152万人。参保职工中包括农民工2367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747亿元,支出1277亿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041亿元,支出717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752亿元,其中统筹基金结存107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675亿元。
2006年,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4.10亿人。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6亿元。
3-1-3.失业保险
2006年,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1187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27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85亿元,基金支出193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08亿元。
3-1-4.工伤保险
2006年,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026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537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78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22亿元,支出69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3亿元,储备金结存24亿元。
3-1-5.生育保险
2006年,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为6459万人,共有108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收入62亿元,支出3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7亿元。
3-2.社会救助制度
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
3-2-1.城市低保
2006年,共有城市贫困家庭1028万户,2241万人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170元/人/月,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222亿元,人均补差83元/月。
3-2-2.农村低保
2006年,共有2133个县(区)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743万户农村贫困家庭,1509万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33.2元/月,共支出42亿元。同时,还有308万户农村贫困家庭,729万人享受了农村特困户救济,共支出14亿元。
3-2-1.城乡医疗救助
2006年,共有城市居民146万人次,农村居民287万人次享受到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低保对象有984万人次。城市医疗救助支出5亿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9亿元。
3-3.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包括社会福利服务和五保供养。
3-3-1.社会福利服务
2006年,收养类福利单位发展到4万个,拥有床位17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各类民政对象136万人。
3-3-2.社会津贴
2006年,有455万户,485万名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到了五保供养,共支出41亿元。
3-4.慈善事业
2006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35亿元,接收捐赠衣被5804万件,其他物资折款5亿元,共有1922万人次受益。中央和各地区有慈善会695个,募捐达44亿元。
2006年,福利彩票销售额496亿元,从中分成得到的公益金174亿元。
3-5.优抚保障制度
2006年,共有各类优抚对象496人享受了国家抚恤、补助,支出抚恤事业费157亿元。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与儿童相关的计划和项目
4-1.社会保险
拟议中的为城市“非从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涉及到所有的儿童。
4-2.社会救助
据推算,城市低保对象中应该有600万左右的儿童;据统计,农村低保对象中有193万儿童;这同时也意味着贫困家庭的儿童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很多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享受的低保金会上浮10——20%左右,还可以得到学杂费的减免待遇。
4-3.社会福利
儿童福利院收养了孤残儿童3万人。有将近5万孤残儿童被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
有21万农村孤残儿童享受了五保待遇。
[1]《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4年9月7日。
[2]《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4年9月7日。
[3]《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2年4月29日;《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4年9月7日;。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收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收入《中国共产党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党建研究网(http://www.zgdjyj.com)。
[6]《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走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保险》,胡晓义著,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年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
[9]《现代社会保障》,林闽刚著,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版。
[10]《现代社会保障概论》,吴鹏森编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1]《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徐麟主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12]《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