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刘芳):据当地深圳媒体报道,最近几天,各报社陆续收到了多位市民的投诉电话,讲述了在深圳各大银行ATM机上取不到钱的不便,和在银行大额取款受限的遭遇。
记者到几家银行取款时发现,在靠近繁华地段的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以及深圳发展银行等一些ATM机取款均未成功。据悉,位于深南天虹商场对面的深圳发展银行在ATM机旁边贴出了公告,表示接到上级部门通知,该行将从晚上9点到次日早晨7点之间,停止ATM机的对外服务。而在距离该银行网点不远处的农业银行的4个ATM取款机上,虽然没有任何公告,但都在取款机的上面贴着“暂停取款”的字样。在城市中心区购物公园对面的工商银行网点,则告示说:接分行通知,从11月9日开始,将所有ATM设备的单笔取款限额更改为1000元/次。
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的有关部门,他们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解释。这份名为“深圳市现金管理部门加强现金管理问题答记者问”的书面函称:今年以来,特别是第四季度,深圳市各家商业银行根据深圳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采取了加强现金管理的措施,引起了社会关注。但加强现金管理是深圳各家商业银行根据我国人民币现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在满足机构和个人正常提取现金的同时,适度控制各机构账户及个人账户的提取金额,引导机构和个人更多使用现代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进一步提高银行对广大客户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现金交易从事违法经济活动,防止扰乱深圳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措施。
书面函提到,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取款自由是企业个人可运用各种支付手段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各种需要,加强现金管理正是为了保证广大存款人的合理现金要求,从而达到取款自由的目的。
谢恒律师评析:
深圳人行作为货币监管的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职能、实施相关货币监管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明确的依据,简而言之,即深圳人行必须依法行政。遗憾的是,在深圳人行发布的书面回复中,并未向公众明确说明取现设禁的法律依据,所以无法据此判断深圳人行的行为是否依法行政。
尽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但此权限仅归人行总行且须经国务院批准。由于目前尚无证据材料表明深圳市的取现设禁是人行总行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授权深圳人行采取的适当措施,故无法以《储蓄管理条例》第七条来解释深圳人行相关的取现设禁行为。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存款人享有取款自由。为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虽然深圳人行声称取现设禁行为不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规定,但存款人的取款自由受限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法律赋予的存款人的取款自由权益,非经法律的特别限制或禁止,公权力应对此私权利予以充分的尊重。然而,在深圳的取现设禁事件中,我们看到,公权非但未尊重私权,反而有侵犯私权自由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合法性问题之外,深圳人行的取现设禁还涉嫌违反了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深圳人行在书面回复中称加强现金管理是“防止不法提现的重要措施”。为了防范所谓的不法提现而“一刀切”的剥夺所有市民的大额取款权利,这种做法虽然考虑了对不法提现的积极因素,但忽视了侵犯存款人取款自由权益的消极因素,这显然违背了要求行政行为合理、公正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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