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成立于1812年,进入中国亦逾百年。它起先是一家为大股东管理个人资产的私人银行,规模十分有限。由于最初的几任总裁富于进取,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上世纪初即已成为纽约颇具实力金融机构了。然而真正使花旗成为全球银行业霸主的是被称为20世纪最杰出的CEO之一的沃尔特·瑞斯顿。瑞斯顿1967年升任花旗银行总裁,当时的花旗还在与大通银行力拼老二的位置,排名第一的则是由我们以前介绍过的传奇人物意大利人贾尼尼创建的美洲银行。但到1984年瑞斯顿卸任时,花旗已远远地把美洲银行和大通银行甩在了后面。
瑞斯顿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其父是颇具影响的历史和政治学专家,曾担任过美国长春藤名校之一布朗大学的校长。瑞斯顿先是以化学为专业,大二时发现兴趣转变而改学外交和历史。二战期间,瑞斯顿是个陆军下士。战后瑞斯顿通过他父亲的关系,加入了被认为最有发展前景的花旗银行。起初只是审计科的一名初级审计员,不过他的才华很快得到了管理层的赏识,被先后调入信贷部门和海外部,均做出不俗业绩。于是在不到20年间,瑞斯顿跃升为花旗总裁。
瑞斯顿时期花旗银行发展的特点可以用"金融创新"一言以蔽之,它也是花旗直至今日在竞争中制胜的最有力的法宝。研究创新行为的学者汤姆·彼得斯曾指出在企业的创新活动中,按职位的从低到高有三类重要角色:创新斗士、执行斗士、创新教父。只有同时拥有这三类人的企业才能成为一家追求卓越的企业。创新斗士一般为企业中的一线业务人员,是一群对新产品有着由衷爱好的人。执行斗士在企业中地位较高,一般都曾经是创新斗士。他们懂得如何顺利实施一个既具有潜力而又可落实的产品构想,使其不至于在公司官僚组织的干扰与阻碍下夭折。创新教父则通常是公司里德高望重的领导者,是公司年轻一代学习和仿效的楷模,其主要任务是在企业中培养一种创新的文化和氛围。瑞斯顿本人则经历了从创新斗士到创新教父的全过程。
早期的瑞斯顿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创新斗士,其最早的创新提出于50年代初。我们说过了,当时的他不过是个区区初级信贷员而已。根据传统的信贷方式,银行发放贷款更多地考虑借款人的品德、能力和抵押物(即3C,character,capacity,andcollateral),而很少考虑借款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从而限制了油轮等一类大型设备的贷款门类。瑞斯顿则突破限制,设计了一种新的信贷方式,即由银行先行买断油轮,然后将油轮出租给船舶公司,以船舶运营获得的现金流,而非借款者的其他收入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一经推出,立即风行。瑞斯顿又把这一融资方式推广到飞机和火车的信贷方面,使融资租赁蓬勃发展起来而成为一种产业。花旗银行的这一创新后来被其他银行纷纷模仿,有力地改变了国际航运业的面貌。
可转让大额存单(CD)是瑞斯顿的又一项杰作。由于美国的Q字条例规定了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力竞争之下,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日见匮乏,急待推出能够突破利率上限的产品。瑞斯顿的构思大胆而巧妙,设计出了一种持有者可以背书转让的大额存单,由于其性质介乎存款和证券之间,因而可以避开Q字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CD的成功连瑞斯顿自己都不敢相信,他最初估计CD的市场总量只在20亿至30亿美元之间,但1961年花旗银行推出第一笔大额存单后,到1967年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已达到185亿美元。
随着瑞斯顿职位的提高,他的角色也逐渐晋升到创新教父。作为最高领导,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支持可谓不遗余力,花旗也因而被誉为名副其实的创新银行。有一则案例被广为传诵,很好地说明了瑞斯顿领导下的花旗银行在创新方面的奋进态度。70年代初的《美国银行控股法》禁止银行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及"与金融业无必然联系的业务"。但该法也有意无意留下一个漏洞,即并未将只拥有一家银行的所谓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列入监管范围。花旗银行迅速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而把花旗银行置于该控股公司控制之下。这个花旗公司纯粹是块招牌,但花旗银行通过它却实现了向证券、保险及"与金融业无必然联系的业务"的渗透,饶过了1934年大萧条时期美国仓促通过的G-S法所严格分业经营的隔墙。这本身已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瑞斯顿更是再接再厉,发动全体员工为拓展银行业务范围献计献策,共征集到可进一步开展的业务建议数十项。随即,花旗银行向联储局提出大量的新业务申请,有时甚至多达每天一项。花旗银行从此成为美国银行业的带头人,令其他银行瞠乎其后。
创新过程中,失败总是在所难免的。作为一名创新的银行家,瑞斯顿能够大度地容忍失败,这使得瑞斯顿周围常常聚集了一群创新斗士和执行斗士。约翰·瑞德是当今业界炙手可热的人物。作为瑞斯顿的嫡传弟子,他曾帮助花旗摆脱90年代初的困境,并一手促成了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瑞德的风格是积极大胆、勇于创新,但有时也容易冒进,这使他在早期的技术开发及后来的业务拓展中曾犯不少错误,给花旗银行带来了一些损失。要不是瑞斯顿宽容大度,瑞德这样的金融奇才可能就永无出头之日了。果真如此的话,那就不仅是花旗银行的遗憾,而且是整个金融界的遗憾了。
瑞斯顿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其父是颇具影响的历史和政治学专家,曾担任过美国长春藤名校之一布朗大学的校长。瑞斯顿先是以化学为专业,大二时发现兴趣转变而改学外交和历史。二战期间,瑞斯顿是个陆军下士。战后瑞斯顿通过他父亲的关系,加入了被认为最有发展前景的花旗银行。起初只是审计科的一名初级审计员,不过他的才华很快得到了管理层的赏识,被先后调入信贷部门和海外部,均做出不俗业绩。于是在不到20年间,瑞斯顿跃升为花旗总裁。
瑞斯顿时期花旗银行发展的特点可以用"金融创新"一言以蔽之,它也是花旗直至今日在竞争中制胜的最有力的法宝。研究创新行为的学者汤姆·彼得斯曾指出在企业的创新活动中,按职位的从低到高有三类重要角色:创新斗士、执行斗士、创新教父。只有同时拥有这三类人的企业才能成为一家追求卓越的企业。创新斗士一般为企业中的一线业务人员,是一群对新产品有着由衷爱好的人。执行斗士在企业中地位较高,一般都曾经是创新斗士。他们懂得如何顺利实施一个既具有潜力而又可落实的产品构想,使其不至于在公司官僚组织的干扰与阻碍下夭折。创新教父则通常是公司里德高望重的领导者,是公司年轻一代学习和仿效的楷模,其主要任务是在企业中培养一种创新的文化和氛围。瑞斯顿本人则经历了从创新斗士到创新教父的全过程。
早期的瑞斯顿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创新斗士,其最早的创新提出于50年代初。我们说过了,当时的他不过是个区区初级信贷员而已。根据传统的信贷方式,银行发放贷款更多地考虑借款人的品德、能力和抵押物(即3C,character,capacity,andcollateral),而很少考虑借款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从而限制了油轮等一类大型设备的贷款门类。瑞斯顿则突破限制,设计了一种新的信贷方式,即由银行先行买断油轮,然后将油轮出租给船舶公司,以船舶运营获得的现金流,而非借款者的其他收入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一经推出,立即风行。瑞斯顿又把这一融资方式推广到飞机和火车的信贷方面,使融资租赁蓬勃发展起来而成为一种产业。花旗银行的这一创新后来被其他银行纷纷模仿,有力地改变了国际航运业的面貌。
可转让大额存单(CD)是瑞斯顿的又一项杰作。由于美国的Q字条例规定了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力竞争之下,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日见匮乏,急待推出能够突破利率上限的产品。瑞斯顿的构思大胆而巧妙,设计出了一种持有者可以背书转让的大额存单,由于其性质介乎存款和证券之间,因而可以避开Q字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CD的成功连瑞斯顿自己都不敢相信,他最初估计CD的市场总量只在20亿至30亿美元之间,但1961年花旗银行推出第一笔大额存单后,到1967年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已达到185亿美元。
随着瑞斯顿职位的提高,他的角色也逐渐晋升到创新教父。作为最高领导,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支持可谓不遗余力,花旗也因而被誉为名副其实的创新银行。有一则案例被广为传诵,很好地说明了瑞斯顿领导下的花旗银行在创新方面的奋进态度。70年代初的《美国银行控股法》禁止银行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及"与金融业无必然联系的业务"。但该法也有意无意留下一个漏洞,即并未将只拥有一家银行的所谓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列入监管范围。花旗银行迅速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而把花旗银行置于该控股公司控制之下。这个花旗公司纯粹是块招牌,但花旗银行通过它却实现了向证券、保险及"与金融业无必然联系的业务"的渗透,饶过了1934年大萧条时期美国仓促通过的G-S法所严格分业经营的隔墙。这本身已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瑞斯顿更是再接再厉,发动全体员工为拓展银行业务范围献计献策,共征集到可进一步开展的业务建议数十项。随即,花旗银行向联储局提出大量的新业务申请,有时甚至多达每天一项。花旗银行从此成为美国银行业的带头人,令其他银行瞠乎其后。
创新过程中,失败总是在所难免的。作为一名创新的银行家,瑞斯顿能够大度地容忍失败,这使得瑞斯顿周围常常聚集了一群创新斗士和执行斗士。约翰·瑞德是当今业界炙手可热的人物。作为瑞斯顿的嫡传弟子,他曾帮助花旗摆脱90年代初的困境,并一手促成了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瑞德的风格是积极大胆、勇于创新,但有时也容易冒进,这使他在早期的技术开发及后来的业务拓展中曾犯不少错误,给花旗银行带来了一些损失。要不是瑞斯顿宽容大度,瑞德这样的金融奇才可能就永无出头之日了。果真如此的话,那就不仅是花旗银行的遗憾,而且是整个金融界的遗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