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汛抗洪看反腐立法问题


  腐败是一个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社会毒瘤,立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腐败如果是“洪水”,那么立法就是“堤坝”。而人大就是那“筑坝人”。

  小平说,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不敢违纪。立好规矩,这是人大代表们的责任和使命,只有立好了规矩,政府才能依法行事。

  按理说,“堤坝”筑牢了,不应该有“洪水”泛滥,但实际上,“洪水”总是在侵蚀着我们的家园。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堤坝还有漏洞,或还有一些“蚁穴”或“鼠洞”,还有一些“堤坝”没有筑牢,还需要我们去加强巡查,加强兴修,需要我们去加固补救。

  有时在高水位时期,出现堤坝决口有时也是难免的,但为什么洪水总是从一处决口,一而再,再而三呢?说明我们“筑坝人”对此地的堤坝还不能做到情况明,这些薄弱地段还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或重视了而没有去加固这段“堤坝”,没有把这地段的“堤坝”筑得牢牢的。

  我们每年在台汛来临前,总是要组织群众加固堤坝,在汛期总是要派在坚持在堤坝上,虽然也不免有决口的情况存在,但我们又有多少次及时发现险情,多少次及时排除险情,避免了多少次决口。但我们的反腐怎么就不能做到这一点呢?

  我想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反腐是治人,而防洪是治水。治水可以没有情面,严防死守,但治人就难免了。我们不可能感觉哪个单位有可能出现问题就去派员监督,对腐败高发行业派出人员加强监督的可能性也很小,这里的人为因素很大,即使这样做了,谁也不能做到铁面无私,不是碰这个长的夫人,就是碰到那个长的侄子,不是这个长打来电话,就是那个长写来条子,像防汛那样有险情必到、必除。

  这个问题的讨论,再次回到立法上。现在我们的机制中有审计、有监察,党内有纪委,关键是要发挥他们的作用。如何发挥他们的作用,关键就是在立法。建立一种法律,让他们有权依法监督,而且必须依法监督,使应该接受监督的单位必须接受监督,行使监督职能的单位必须去监督,否则就违法,就得承担一种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跟抗洪防汛一样,做到严防死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