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不签字,医院是专家应有决定权


  为什么必须是亲属或者本人才能签字?有些医院,没有手术签字就拒绝手术.这是违反道德的.手术签字并不存在必须要监护人签字和患者年龄的概念.应该说,这是医院方的一个告知书.

  患者在手术时,尤其是一些危机的手术.多是神智不清醒的.那么,由他的亲属、领导、朋友为之签字,这是替患者有一个"把关"的程序.当然,在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时候,医院也应该先抢救病人.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在《有效的主管》一书中简明扼要地指出:“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效能则是‘做正确的事’。效率和效能不应偏废,但这并不意味着效率和效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我们当然希望同时提高效率和效能,但在效率与效能无法兼得时,我们首先应着眼于效能,然后再设法提高效率。”

  2007年21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抢救了3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李丽云今年22岁,其丈夫肖直军是湖南人。

  对于医院的不作为,其行为是否过失杀人?舆论强烈指责医院见死不救,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尊重和保护生命应该成为立法者的首要选择。

  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既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要赋予医疗机构在无法取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按照医疗机构认为正确的治疗方案实施抢救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采取的治疗如符合现行医学科学的要求,应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技术是有限的技术,所有的医疗手段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从法学角度来讲,签字不仅仅是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认可,还是一个授权和告知的问题。也就是说,签字确定了医生已经对患者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同时也确认了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授权给医生施行某项治疗。如果你不签字,那么医生就没办法以书面的方式证明他已经向你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也很难较好地确认你已经授权给他(她)。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一是不敢治,二是无权治。

  如果你的朋友确实病情危机,又没有亲属在身边,那么医生仍然可以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为你的朋友施行治疗。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文规定,医生在抢救患者生命的紧急关头为患者施行紧急治疗或者抢救的,即便出现了问题,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如果你有其他原因不能或者无法签字的话,只要情况允许,你可以用书面的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陈述,由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后交医院执行。

  简单地说,“正确的做事”强调的是一种做事方法,有了正确的方法,自然就有了效率。比如:如何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那方法就是先把工作分出主次和优先级来,然后本着先主后次、先就急的原则开展工作,就要比毫无计划、遇到那个做那个、眉毛胡子一把抓有效率的多。

  而“做正确的事”则强调的是在做事前要先做出选择,也就是说先要有一个正确可行的目标,其结果是确保我们的工作是在坚实地朝着自己的目标迈进。这就好比我们规划自己的职业蓝图,我们必须先选择自己要进入的行业,然后设定每一步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确定自己的最终目标是什么。这是一个连续不断选择的过程。只有你的选择对了,也就是你做的是正确的事,那你为之付出的努力和心血都不会白费,它总是在一步步地接近你的目标。否则,如果一开始的选择发生了偏差,做的是错误的事,那所有的付出就真的付诸东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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