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群众动嘴,干部跑腿”不再成为新闻


        “群众动嘴,干部跑腿”。这是江西省上高县今年在全县农村推行“村民事务代办制”后出现的新气象。此举不仅有效解决了群众办事难问题,还促进了政府职能和干部作风的转变,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2007年11月28日新华网)

        看到上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想起了去年还曾看到过的一则类似的新闻:家在河南省汝州市蟒川乡西半村的河南理工大学毕业生王会昌今年考上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需要证明,他通过家人跟村里的代理员说了,代理员跑乡里、市里,办好证明寄到了他的手上。如今在河南省汝州市,群众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可以像王会昌家这样,通过身边的为民服务代理网络获得帮助。“群众动动嘴,干部来跑腿”。这个市自2005年8月起推行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把“干部免费为群众跑腿办事”作为一项制度定了下来。(据2006年10月21日人民网)

        无论是“村民事务代办员制”,还是“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其出发点都是好的,那就是“把方便送给群众,把麻烦留给干部”。这不失为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创新”举措。按理应该值得大张旗鼓的宣传、宣扬。但是,回过头来看,让人感觉纳闷的是,这两则新闻中所指的为民代办、代理的人员怎么都是清一色的村干部。为什么我们其他更高层次的干部中没有出现这样的“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新闻呢?是做的太多,还是做的太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人去做?明白人一看就知道。

        村干部,是党的执政体系中最基层的干部。当然,他们直接面对的是群众,为群众多做点事,多跑点腿本来也是常事。而且他们的服务态度如何,的确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可是,官场中流行最多的似乎不是“群众动动嘴,干部来跑腿”,而是“领导动动嘴,下面跑断腿”。群众找到办事,不用说代办、代理了,有时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都要让群众跑多少次腿还难办成。这种现象极大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目前,“群众动嘴,干部跑腿”,就是在村一级的干部中,也还没有完全做到。鉴于此,前面的新闻也就有了所谓的“新闻”价值。但是,这种本该就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要求的事情,如果作为一种制度来进行推广和效尤,就未免有点不大妥当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为群众服务当然会有很多“要跑腿”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如果仅仅交给“代办员”或“代理员”去做,那是不是其他本来就是“人民勤务员”的党员干部就可以不去做,或者有了可以推卸的理由了呢?答案显然是不行的。

        据笔者妄自猜测,新闻之所以成为新闻,一是因为做的人少,近乎少到靠搞一些哗众取宠的“创新”来吸引眼球;二是因为做的人多,多到近乎形成“不赶时髦”就会被时代“抛弃”的气候,哪怕是“造假”也要去做。笔者认为,当一些该做的事情成为一种常态,变成妇孺皆知,不再成为新闻的时候,才是社会和谐程度的最大化。

        “权力就是责任”,“工作就是服务”,“干部就是公仆”,“公务员就是服务员”,这样的一些认识和要求,本来是很正常的一种事情,可以却常常被一些干部当作说在嘴上的“口头禅”,而现实中被完全地异化或颠倒了。群众对一些习惯当官做老爷的领导干部感到不满的时候,自然就会对一些很好地履行职责的干部投以“别样”的尊重和感激。但是,这样的尊重和感激往往带着些许辛酸和苦涩。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权力从本质上讲都是属于全体人民的,领导者只是权力的“代理人”而不是“所有者”。毛泽东同志当年就一针见血的指出:“我们的权力,并不是哪个人的恩赐,而是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给的”。他还特别号召全党同志读《甲申三百年祭》,告诫全党同志要十分警惕和防止因为滥用权力而脱离人民群众的现象。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建设,反复提醒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决不能用来为自己谋私利”;要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从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来看,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是群众事务的“代理员”、“代办者”,而不应该仅仅是极少部分村干部的责任和义务。笔者期盼“群众动嘴,干部跑腿”能够成为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而不要再成为并不值得高兴和喝彩的新闻。待到那时,干群和谐将不再是一种“可遇不可求”的奢望。



新闻链接:

        江西上高县推行“村民事务代办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