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则与辩证逻辑


  ――胡志平研究成果网页链接系列之七

                                            胡志平

  [摘要]本文选自作者撰写的《给中国一个大智慧》一书,为使独立成篇有段落修改。文章具体回答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功用性区别,一个是“定义求是”一个是“实事求是”。辩证逻辑是适应自然法则的思维规则;理解辩证逻辑必须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文章讲述自然法则的对称性没有引经据典,而是据实讲述。提出:所有科学门类均可分为原理科学与公理科学两大门类。发明公理科学需要“定义求是”,创新“原理科学”必须“实事求是”。

  [关键词]自然法则;辩证逻辑;实事求是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则》(《长江论坛》2007年第二期)针对人脑理性,提出了两种逻辑的不同思维特征:形式逻辑在运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定义求是”,辩证逻辑则要更多地体现为“实事求是”。许多同仁对后一个结论尚存疑义。前一个结论可以理解,因为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其大前提所包含的概念形式定则的既定性和权威性,以及在推理过程中对所有概念赋值、赋义应所保持的一贯性和一致性,是使人脑理性思维符合逻辑的根本要求;合乎既定概念赋值、定义,符合判断格式、推理规则的结论都应该肯定为“合乎逻辑”。

  那么,辩证逻辑也同样对概念形式有严格要求,却为什么它的理性思维特征主要体现“实事求是”呢?

  这里有两个论点。

  一是作者在《三个定则》一文中,已阐述过“辩证逻辑是以确认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客观存在对称、分立、对应关系为推理判断方法的思维规则体系”。这就决定了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则和推理格式是一个开放体系,它的逻辑思维路径,需要已知对应未知,需要既定概念内涵对应尚不确定的客观内涵,需要通过对称、分立、对应关系寻找新的理论前提。此外,辩证逻辑要求所有既定概念的形式内涵没有永恒只有创新,它不断地为既定概念寻找对称和分立的对应关系,不断改变着形式逻辑所设定的大前提条件。凡是合乎事物对称关系、分立关系、对应关系,以及两种客观现象之间存在同一条件的概念和结论,都是辩证逻辑应所判定的真概念,也叫真理。在此思维过程完成之前,新的客观事实(那怕是新的视听感觉)理所当然比之既定概念显得更为重要。

  可以延展一步说,形式逻辑允许遵从“(概念)认知大于事实”的一般人脑定律;辩证逻辑则要遵从“事实大于认知”的杰出人脑定律。现实情形也经常告诉我们,多数人在有争议的问题面前会屈从既定理论确认的已知概念,此时概念形式定则成为逻辑主导;只有少数人面对争议才能坚持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前提寻求新的正确判断。因此,我们在常规领域和技术操作层面上,可以提倡多数人在既定前提下遵守形式逻辑规则;但在创新领域或全局领域,则必须强调创新者和管理者优先遵守和运用辩证逻辑。

  二是本文需要接续上述深入阐述的另一论点:以“对立统一规律”作为理论基础之一的辩证逻辑,实际上遵循的是自然法则。马克思提出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对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法则提升到哲学高度的总概括。可以说,有事物普遍对称、分立、对应的自然法则,才有符合“天人合一”理念的人脑思维规则,即符合对等对应定则的辩证逻辑。

  这样一个简单道理,为什么人们理解它会变得那样复杂呢?分析起来,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文革”时期,人们长期把“对立统一规律”曲解为“斗争哲学”的理论依据,是使当事者和后来者疏远科学概念的第一种原因;部分自然法则只能接受普遍验证、永久验证而不可能被最终验证的自然规律,又是人们容易为局部现象干扰而经常会动摇科学信念的第二种原因。

  上个世纪中叶以来,著名建筑大师贝律铭在罗浮宫前创立“玻璃金字塔”的成功设计,被西方舆论广泛渲染,成为“不对称建筑艺术的永恒典范”,无形中也熏陶了人们的世界观;数学领域获得科学大奖的“不对称公式”及其算法手段从某种意义上看,似乎也撼动了“对立统一规律”的普遍适用价值;而目前,学术界很热心地用时髦的“第三种状态”来开掘新的学问,其思维方式迅速渗透到了许多学科领域。这种被强化的“时髦”,给对立统一带来的表面冲击,同样包含有背离自然法则的逻辑误导作用。

  比如:有人发现“临界思维状态”是介于常规思维和梦境之间的大脑运动;有人发现“亚健康”是介于健康和病患之间的第三种状态,等等。人们以发现新大陆般的新奇感觉,纷纷突出强调物质运动过程中的“第三种状态”和“中间环节”,其中有人是想确切说明:“对立统一规律”不科学。香港一位著名学者曾公开批评:“马克思的理论不是已经过时的问题,而是从来就没对过(互联网搜索关键词:张五常:马克思的理论)。”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作为体现自然法则的辩证逻辑的理论基础――对立统一规律,在当前学术界一再受到“新”思想潮流的严峻挑战。

  在此,笔者首先说明:我们没有必要对研究“第三种状态”不以为然,执意用传统概念来反对:“有病就是有病,健康就是健康,根本不存在什么‘亚健康’!”其实,研究物质运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第三种状态”和“中间环节”具有极为重要的科学价值。要研究就研透,研透了才知道“第三种状态”或“中间环节”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产物。《给中国一个大智慧》就是专注于研究“第三种状态”的著作。其所得到的结论是:如果离开了对立统一规律,科学领域中的所有“第三种状态”和“中间环节”均会消失,包括本书阐述的“信息与响应”这种最基本的“中间环节”也会消失。反过来说,一切“第三种状态”和“中间环节”均是物质之间通过“信息与响应”对应链接过程出现的必然状态。即所有物质均可能在时空四维方向的对应链接环节中,成为其它物质对立统一的“中间状态”。

  举例讲:甲某人与乙有信息交流,这是通过对应链接产生的一组小互动;而甲某人同时与丙也有信息交流,又构成另一组小互动。这时,如果乙与丙是对立双方,那么,在两组小互动组成的一组较大的对立统一中,甲某人就很可能出现“第三种状态”。可见“第三种状态”是物质间多向对应链接、多组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基于对立两端的统一物和中间物。它存在的基本条件,仍然是“二”的组合,因为有两对“二”的组合,所以要从不同响应方向上与他物构成不同的对应关系、对立关系、统一关系。可见,“第三种状态”不可能脱离最基本的“二”的组合,不可能脱离“对立统一”而独立存在。

  没有对立统一就没有物质至少是两者间的“信息与响应”,没有信息与响应就没有各种中间状态的事物,没有中间状态就不能足以说明世间事物普遍交互联系的错综复杂性。“第三种状态”作为一种客观状态,我们尽可以承认它的普遍性,但作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人们仍然要寻找它与他物的多向对等关系、对应关系、对称关系、互动关系并形成对立统一哲学思维方法,即辩证逻辑所包含的联想思维。

  我们再进一步看:科学领域中的所有“第三种状态”和“中间环节”,最终都要依靠一组组“二”的对应链接系统和对立统一方法来科学解释。

  比如“亚健康”――首先要承认它已经成为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人群状态。但是,你只要分析一下医学专家为“亚健康”开列的十大症状就不难发现,“亚健康”状态是包括“心理素质”和“生理素质”两大介质运动系统相互响应或不能均衡响应外界环境的不稳定状态。一些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渴望地位,长期保持精神亢奋,但身体素质却不能适应长期竞争压力和永久疲劳,却又为利好前途每天食不甘味但依然精神抖擞;另一些人在竞争中屡屡陷入无利渴望地位,精神萎缩、心理紧张,但却在身体素质良好时感到浑身没劲。两种情况均可导致各种复杂多样的似病非病的“亚健康”状态。可以说,“亚健康”要么是生理没病心理有病的患者,要么是生理上介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必然演变环节。它是脑神经介质运动与体能运动两大系统,在对应链接方面不能协调一致适应外界环境的综合表现。这种表现相比可确诊的疾病,其状态更复杂。

  西方世界一直高度评价弗洛伊德有关“意识与无意识”的心理学发现。其实,弗洛伊德在他所创立的心理学理论体系的两个基本概念之间,同样也提出了“第三种状态”――叫做“潜意识”。他认为“潜意识”介于意识与无意识之间,若隐若现,是人类意识三结构中(意识、无意识、潜意识)占有重要成分的意识。笔者认为,就对称关系、对应关系、对等关系和互动关系应所体现的辩证逻辑来看,“潜意识”也仍然属于有意识范畴,它并不是无意识。包括西方学者在内的所有尊重实践检验的人,并没有把“潜意识”――这“第三种状态”当作最基本的心理分析方法来认识,人们最赞赏的仍然是“意识与无意识”精神分析发现。其根本原因,就是“潜意识”本身要么是意识的一种曲折表现或压抑表现,要么是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一种临界环节。人们从1-3岁幼儿身上可以发现“意识与无意识”的分界泾渭分明,却很少发现幼儿也会有那些“潜意识”临界行为。因为幼儿的意识很单纯,童心无忌,童言无忌,没有任何值得压抑和伪装的地方。而成熟的人就不同,他们需要克制、需要掩饰、需要深藏不露的意识逐渐增多。于是,一些相比“意识与无意识”界限不清的下意识、潜意识,也就不由自主地时常有所表现。正如客观存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样,意识所形成的概念转为脑生化物质积累后必然要被激活为脑内、体内介质运动。

  弗洛伊德对意识三结构的分析,在不设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把人的潜意识比重标定为70%,是错误的。作为界限不清的意识状态,其比重实际上因人不同,因社会环境而不同。现代心理科学完全可以在设定前提条件下,展开各种实验,并精确计算出人的潜意识在不同条件下的增减系数,这种系数可以作为衡量社会环境和人际环境的净化指标。在一个没有诚信、尔虞我诈、意识形态被扭曲、公德与私利相互冲突、少数人意志可以决定多数人命运、社会“减压阀门”太少的激烈竞争环境中,人们不能舒展的意识很可能超过70%;相反,在一个崇尚真诚坦诚,说真话讲实话绝不会损害个人利益的社会环境中,被压抑的意识不仅会减少,精神病患者也会减少。

  笔者认为,物质运动过程中的“第三种状态”,它可以派生为各学科领域中科学分析方法和创新思维方法的一个分支。然而,用信息与响应的对应链接过程的物质条件来检验,它显然不能成为最基本的创新思维方法。信息,是物质所拥有的介质属性;响应,是物质所拥有的链接属性。只有对应链接,才会有新的状态;只有多向对应链接,才会出现“第三种状态”。信息与响应这对范畴,是所有物质运动“第三种状态”的哲学思想基础。而对立统一又是信息与响应的科学基础。

  再分析自然科学领域:对立统一规律比在社会领域的表现显得单纯一些。当今世界,能够引导科学家在物质运动最前沿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突破的思维方法,仍然是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物质对称、分立、对应的辩证逻辑方法。比如:先进的“等效真空理论”猜想出宇宙中每一种基本粒子都应该有与之对称的“反粒子”。这种联想思维成果目前已经促成欧美各国投入巨资研究的前沿课题――寻找自然状态的“反物质(或反粒子)”和试图批量人工制造“反物质”。如果这项课题能在应用领域取得成功,即能看到科学家们所畅想的:0.01克正反物质能量可相比120吨液态氢氧能量的新能源开发前景。有关物质对称、分立、对应的辩证逻辑定则,的确能从科研方向上探索和把握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和新概念。

  但是,宇宙是无限的,“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哲学思想的最高概括只能被普遍验证、被不断验证却不能被最终验证。按照崇尚形式逻辑是唯一科学思维方法的观点,未被最终验证的就不能称之为“定论”。某些形式逻辑专家把逻辑问题的“确切性”推向极端的这种认识,可以诱导多数人放弃正确信仰,最后可以崇拜的只剩下形式逻辑本身和唯实主义。如果一切都要依靠最终定论才能“信”,那就只有等别人给你确认好了既定大前提,你才会去展开“有确切性定义”的演绎推理。所以,只崇尚单一形式逻辑,就只能跟在别国后面走。这个世界,正是因为有尚未最终定论、但又不可不信的哲学理念指明了事物发展方向,才给我们留下了无限的创新思维空间。人一定要有信仰,如果因一种学说尚无最终定论,便就放弃一种科学信仰,人靠什么在科学领域大胆开拓,勇往直前?靠什么信念去寻找最终定论?靠什么去走前人没走过的路?有信仰才有创造力。而哲学信仰永无最终定论的――这种科学属性,才能造就人类永无休止的追求和探索。

  即使事物的对称性没有最终定论,我们也可以反向思维一下:在物质世界有没有不存在“对称关系”的某种事物?答案是:自然界没有,形式逻辑领域和艺术构想领域中有。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对称的,如果不体现视觉上的物质形态的对称(比如耳朵一边一个),那便是重量或其它相互作用力的对称或对应。

  比如,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当原始人类没有强大的创造力减轻自然灾害时,他们的野外生存能力则与自然力保持了某种相应的平衡。这种平衡是基本对称的,如果不对称人类就不会延续到今天。当现代人的创造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灾减灾时,他们自身的某些生存能力也同时被减弱,仍然是对称的。而且,人类的作用力只有保持与自然生态的平衡关系,人类才能永远生存下去。

  表现主观意识的艺术创造领域中的某些“不对称”,则主要体现在表面形式和视觉冲击方面,比如罗浮宫前的“玻璃金字塔”。这样的“不对称”之所以能成为轰动世界的成功艺术之作,根本原因,是它实现了古老建筑与现代艺术的鲜明对比,从而在人们的心理上创造了对称与对应效应,且心理上的平衡比之视觉上的平衡,在美的鉴赏方面更为重要。况且视觉的不对称与心理上的和谐与对称,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逻辑的对等关系。

  而科学领域中的某些“不对称关系”,常常是人所制定的一种有效的思维规则,它是有前提条件的。体现形式逻辑思维规则的数学关系式中的“不对称式”,就是在设定逻辑前提条件下的一种解题方法。当人类不能有充足条件把握知觉以外的那些所有“对称”现象时,“不对称”思维方法在设定某种前提条件下可以发挥正确作用。

  应该看到,数字化逻辑思维,均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形式逻辑规则。在设定十进位制的条件下,人们通用相同“定制”解决同一个问题可以保证少出差错。既然形式逻辑规则是可以为人类自主设定的,那么,把人的脸从鼻梁中央遮住一半(大前提设定),在看不到另一半时,有没有办法计算出这种“不对称”的半脸面积?当然有。有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公式让所有人计算这种“不对称”均不出错?也当然有。这就是“不对称”的科学思维方法应该存在的理由,也是那些在不同领域发明了解决“不对称”问题科学原则的科学家,应该获得科学大奖的理由。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有此理由,就怀疑马克思的“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事物普遍对称的自然法则。因为科学发现的终极目标仍然是揭示自然规律,而不是单单寻找在受到某种局限、设定某种前提条件下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对称”的自然法则与“不对称”的逻辑公式,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

  哲学家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人类的科学,不仅仅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两种大的分类,应该还有我们过去没有十分重视的另外两大分类,即:揭示各种自然法则或客观现象的“原理科学”与制定各种理性规则的“公理科学”。这两种科学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渗透,同样可以覆盖所有科学门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各有侧重的逻辑思维规则,又有各自独立的创新原则、发展规律和科学地位。

  原理科学重在“发现”,重在“实事求是”。它的核心问题,是探索客观存在的那些未知领域里的自然存在或自然规律。包括自然物的首次发现,针对自然法则的发现,针对人类自身奥秘的发现和针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发现。比如:发现地球围着太阳转,发现自然和社会共同存在“对立统一规律”,发现物质世界在运动过程中存在的“时空辩证关系”,发现钚和镭,发现各种分子化学元素周期,发现各种微粒子及其运动排序规律,发现生命基因的结构编码,发现人的精神领域意识与无意识两种基本状态,发现原子和中子,发现人类理性博弈的“纳什均衡”行为方式,发现人脑微观介质运动规律,发现人类意识起源的基本线索,发现人类非理性决策的“感觉倾斜原则”等等。这一切均属于揭示各种自然现象、自然法则,揭示客观规律的“原理科学”。它是人类科学事业发展的轴心领域,是科学的根本,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知识,是不论有没有被人类“发现”也要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这一领域,必须优先强调“实事求是”。

  原理科学面对的一切未知领域,均是前沿科学领域。

  其次便是“公理科学”。它的创立不是发现,而是“发明”。公理科学重在“定义求是”,主要运用形式逻辑。它的核心问题是根据已经发现的各种自然物、自然法则、社会法则或物质属性,选择和制定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思维、行为和制造“方式”、“公式”、“定制”、“标准”和“规则”,带有明显的可为多数人承认的“公理性”,同时带有现实条件(既定大前提条件)的选择性和主观逻辑性。公理科学,也是没有经过人类发明就不会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公理科学面对的一切领域均是工程技术、应用技术、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等等人所发明的理性规则领域。公理科学是在原理科学的基础上,既可以这样发明也可那样发明、既可以这样定制也可以那样定制的技术手段和规范。

  比如:当我们发现了人类非理性决策的核心规律是“感觉倾斜原则”的原理之后,便能够清楚地意识到美国人发明的“退税优于减税刺激消费”的策略,是设定实验条件并经过无数次实验自发地服从了他们尚未发现的原理科学。因此卡尼曼(互联网搜索关键词:诺贝尔获奖者卡尼曼)的“前景理论”应属于验证过的公理范畴。与此同时,我们也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循“感觉倾斜原则”制定出比较卡尼曼的“发明”更多、更好、更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运行规则。

  比如:数学领域发明“十进位制”以形成算术定制统一,这能满足人类日常生活和一般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发明“二进位制”则可适应机器与人相互信息沟通的定制统一,满足大信息量计算和远程传输的需要。

  比如:信息技术领域发明的汉字“五笔编码输入法”、“双拼编码输入法”、“形意编码输入法”以其不同的编码定制规则来适应电子技术的基本原理,虽然采用的是不同的“编码”定制,习惯了都好用。

  比如:人文科学领域东方人发明了象形文字,西方人则发明了拼音文字,却都能适应各自语言概念交流的规范统一。还有,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同的政治家和社会学家各自发明了适应本国国情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法律条文)可以满足不同国情的和谐制度安排。

  比如:工程技术领域,爱迪生在他所处的时代发明的电灯是采用“钨丝”为发光源,成为人类普遍接受的工艺材料“定制”、“标准”和“公理”。而如今伴随着原理科学的进步,发光源的定制又有另外的“公理”被现代人发明,等等。任何工程技术领域里的发明,其材料定制、工艺规范和技术的运用,均是利用了人类已经发现的自然物、自然法则或客观存在的事物属性,是以原理科学为前提条件的。正如首先发现基本粒子――电子及其运动属性(原理),才可能发明电子技术和电子产品(公理)一样。

  公理科学――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其所包含的“公式”、“定制”、“标准”、“规范”、“规则”、“制度”均属于具体时代和有前提条件的“公理”。它永远不能凌驾于“原理科学”之上。公理科学中的所有发明均可以被彻底淘汰,而原理科学的所有正确发现只能被完善、被充实、被扩展、被循序推进,则不能被彻底淘汰。体现原理科学的自然法则在不被认识、不被发现(或不被认可)时,它也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产生作用,人类只有认识它、掌握它、顺应它,其“作用”才能造福于人类;体现公理科学的各种发明只有在被社会承认、接受时才能推动生产力发展。人类可以容许公理科学专注于原理科学的新发现,并以此为大前提,借以发明新的公理规则和定制;但是,如果原理科学也容许人们厚今薄古,没有传承和续火,那丧失的将是所有科学前程。

  当人类进入到电子化时代时,我们能不能把牛顿物理学全部抛弃?不能。因为物理运动规律也是使地球能够正常运转的理由,人类再怎么先进也不能允许地球打着飘地在星际间乱窜起来,一些最基本的原则还得有。笔者认为:马克思发现的那些自然法则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所以永远不会过时,原因就在于它是原理科学而不是公理科学。相比之下,一切工程、技术手段的科学不论它有多么先进,也属于公理科学范畴。当今的时髦词汇――“知识更新”其主要所指就在这里,而并不包含那些基本的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可以被改变。

  辩证逻辑的优势正是致力于让人脑自觉去适应自然法则,它是遵从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的人脑思维方式,“实事求是”是它的特征。改革开放后,我们跟在他国设定的科技大前提下面已经演绎了20多年,时至今日,我们应该回到创新逻辑的起点,应该主动为他国去设定大前提并让他们跟着我们去演绎。

  (摘自《给中国一个大智慧》2002年5月-2006年11月。引用请注明出处,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参考文献:

  《长江论坛》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