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措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条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252件。其中制定的经济法律就有51个。涉及市场建设的法律已有32个。目前我国市场法规建设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1)经济立法意识逐步增强,立法机关非常重视经济立法,特别是市场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2)已颁布了若干有关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市场建设立法从无到有,从调整有限的市场交易行为向规范整个市场交易活动过渡,从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服务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对推动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3)与市场法规建设相配套的其他工作有了很大发展。随着市场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不断完善,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开始发育;市场法规的执法监督机构初具规模;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政府颁布了若干有关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4)市场法规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有了有关民事主体活动、企业、工商管理、合同、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税收、财政金融、保险、土地、外商投资、统计和经济仲裁等14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特别是有关市场立法工作亟需加强,以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市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1)立法滞后,难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急需加快立法步伐。由于过去的市场立法基本上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展开的,因此无论现有的立法体系框架,还是已出台的法律本身,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许多重要的市场法律还没有出台,使得社会主义市场法规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延缓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速度。在已颁布的市场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加强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的法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还不够配套和完整。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保险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尚未出台。(2)在市场建设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许多法律法规虽已颁布施行,但很多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如企业法、转机条例早已出台,但侵犯企业自主权的事情屡见不鲜。(3)在市场建设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加上执法方面不够严格,以致于偷漏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等现象屡禁不止。此外,对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打击不力,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4)目前市场法制建设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阶段,市场法规体系的适应性较脆弱。由于衔接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在市场法制建设中存在一些真空地带和缺位状态,造成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盲目性,经济活动也出现了较大的波动。

  鉴于上述情况,党的十四大以后,八届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局都在集中抓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力争在5年内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几个月来,全国人大已先后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市场法律;先后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市场法律;与此同时,还审议了一批重要市场法律,如《公司法》、《预算法》、《国家赔偿法》等等。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正在抓紧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具体来说,正在对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新要求,逐个进行清理,在做好“废”、“改”工作的同时,从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先进经验,注重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2)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3)加强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的法律。由于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控制;(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减少社会震动,维护社会安定。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市场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是:(1)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把“改革政策与立法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要避免立法滞后。按小平同志讲的,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讲究立法规划,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立法的实际,在广泛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统筹规划,拟定出立法计划与纲要。然后,根据轻重缓急,眼前与长远,有步骤地制定法律规范。根据全国人大的部署,考虑到市场立法工作十分繁重的实际,立法体制将作一定的调整,将改变法律草案主要由一些部门起草的做法。为使立法工作顺利进行,解决责任不清、部门扯皮、进度缓慢等问题,将采取指定牵头单位联合起草以及委托专家起草等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立法程序法,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立法成果和经验。对其适合我国情况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过来,然后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4)发挥地方立法机关的积极性,在制定全国性法律条件不成熟时,可以让有条件的地方先搞地方法规,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的法律。应该鼓励改革开放比较早的特区、开放城市、开放地区,市场建设立法先行一步,大胆探索,为全国市场建设立法提供经验。(5)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党和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如过去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与改革的现实有矛盾的)时,经济工作部门和其他从事市场管理和建设的单位都应学会利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把市场建设好,搞好法律与政策的衔接。(6)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增强市场执法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法人、公民的守法意识;二是对已颁布的和即将颁布的有关市场法律法规确定必要的法律实施部门,授权执法部门;三是严肃执法、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制度规定做保证。(7)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搞好经济立法工作,一方面,需要强有力的领导,把各方面的力量很好地组织起来。建议成立经济立法工作联席会。另一方面,需要充实法律工作者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培训专门人才,以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要紧紧围绕经贸委的主要职责,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以促进市场法制建设。为此,下一步主要进行的市场法规工作是:(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经贸委将进一步理清运用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加快市场建设的工作思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培育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市场秩序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动态,纠正偏差,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活动的公正、平等。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市场政策和法律信息,发挥引导和指导作用。(2)为加快立法步伐,近期经贸委经授权将牵头起草几部大法:反垄断法、商事行为法、商会法、合作社法、市场建设通则等,修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与此同时,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有关市场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有关条例,经贸委需尽快制定与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的如下法规:公司法实施细则、破产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企业集团条例、厂长(经理)工作条例(修订)、行业协会条例、多种纤维检验条例、商业秘诀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条例、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进口商品管理办法等。(3)经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授权,经贸委要抓好有关市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明年我们将对“如何开展有效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