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人法权的争论
在理论界,虽然已有许多人士承认企业法人应具有一定法权。但是对法人应具有什么法权理解不尽相同。
(一)法人法权指的是法人财产权
持这一种观点的同志是承认企业法人应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的,他们认为这种财产权利就是企业的财产权。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虽然有两字之差,但意思却不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可能是出于一种好心,为了避免“所有”这一敏感词汇而采取的办法。实际上,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财产权——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是“人身权”的对称。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物权和债权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可见如果笼统地说法人应具有财产权,使人感到很不具体,不知是指物权还是债权,或者二者都包含,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的概念很大,既包含财产所有权,也包含其他物权,甚至还包含债权。可见与主张这一观点的人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不可否认,也许在现阶段使用法人财产权能令人接受,比不用好。
(二)法人法权指的是物权
持这一种观点的同志出于这样一种考虑,企业的投资者是资本的所有权人,而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是一种有形的资产,企业对其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所以应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我们说这一概念也较大,与财产所有权相比,其法律意义也是不同的。物权——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物直接管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民事权利。它与债权的不同特征是:(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其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3)其客体仅限于特定的独立的物;(4)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以不同的标准分类可以有许多分类。从权能范围来分,可以分成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即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其他物权都衍生于所有权。由此,我们看出,法人所有权指物权这一概念的涵盖面太大了,既包含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也包含其他所有权而派生出的由该企业支配的他物权。这些与主张此观点同志的最初想法相悖。
(三)法人法权指的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有三层意思:是一项法律制度;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所有人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由特定的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投资人将资本以入股方式投资于公司法人企业后,企业内就存在了两个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的投资者变为股东,全体股东成为公司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法人财产的终极所有者。由全体股东同意,并依法通过公司章程抑制的法人则拥有了公司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而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有期物权”——公司存续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在公司法人存续期间,公司法人机关对其财产充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使这一观点合法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国家需要通过宪法和民法条款的修改,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社会所有制度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第二,在民法中立法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享有独占的支配权;第三,由此而派生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所有权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
在理论界,虽然已有许多人士承认企业法人应具有一定法权。但是对法人应具有什么法权理解不尽相同。
(一)法人法权指的是法人财产权
持这一种观点的同志是承认企业法人应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的,他们认为这种财产权利就是企业的财产权。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虽然有两字之差,但意思却不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可能是出于一种好心,为了避免“所有”这一敏感词汇而采取的办法。实际上,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财产权——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是“人身权”的对称。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物权和债权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可见如果笼统地说法人应具有财产权,使人感到很不具体,不知是指物权还是债权,或者二者都包含,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的概念很大,既包含财产所有权,也包含其他物权,甚至还包含债权。可见与主张这一观点的人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不可否认,也许在现阶段使用法人财产权能令人接受,比不用好。
(二)法人法权指的是物权
持这一种观点的同志出于这样一种考虑,企业的投资者是资本的所有权人,而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是一种有形的资产,企业对其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所以应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我们说这一概念也较大,与财产所有权相比,其法律意义也是不同的。物权——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物直接管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民事权利。它与债权的不同特征是:(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其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3)其客体仅限于特定的独立的物;(4)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以不同的标准分类可以有许多分类。从权能范围来分,可以分成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即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其他物权都衍生于所有权。由此,我们看出,法人所有权指物权这一概念的涵盖面太大了,既包含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也包含其他所有权而派生出的由该企业支配的他物权。这些与主张此观点同志的最初想法相悖。
(三)法人法权指的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有三层意思:是一项法律制度;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所有人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由特定的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投资人将资本以入股方式投资于公司法人企业后,企业内就存在了两个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的投资者变为股东,全体股东成为公司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法人财产的终极所有者。由全体股东同意,并依法通过公司章程抑制的法人则拥有了公司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而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有期物权”——公司存续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在公司法人存续期间,公司法人机关对其财产充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使这一观点合法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国家需要通过宪法和民法条款的修改,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社会所有制度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第二,在民法中立法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享有独占的支配权;第三,由此而派生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所有权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