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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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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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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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办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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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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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除第(四)项以外的规定,也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注:后面52条的表述就是这样的,前后对应较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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