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6)


第四十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务院税务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经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同级税务、民政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报国务院税务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经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报同级税务、民政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业规则,报国务院税务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列。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