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价也有城乡差?


  这个命题听来有些刺耳,但事实就是事实。这命价不仅不同,而且价差天壤。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一男周某和女友小兰在出租屋内洗澡,双双中毒死亡,但男女赔偿金竟相差15万元。

  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别?根据法院判决,由于周某是城镇居民,小兰是农村居民,按照当地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周某的父母获死亡赔偿金16万元,丧葬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总计19.2万元;而其女友小兰,按照当地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小兰的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仅为2.5万元,丧葬费3500元,为周某的一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为周某的60%,总计4.35万元,仅为周某的22.6%。

  法院的这个赔偿标准是怎么算出来的?我们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这么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这里是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来计算赔偿费的,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城乡之别。中毒案的赔偿人是出租房主,关于这个,国家还有其它规定吗?法院怎么就选择了按“2006年”两个不同的“当地”居民收入来计算赔偿金呢?改革开放到今天,居民的身份早已大大地跨越了城乡界限,今天她在农村她是农村居民,明天她到城里工作,便成了城里居民,就是那个不幸的周某,也未必祖宗历代都是城里人。农民到城里赚钱,收入有高有低,未必就低于城里人,到城里当老板赚大钱的人多的是。

  如果按“2006年”两个不同的“当地”居民收入来计算赔偿金还有点什么依据可言的话,那么丧葬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明显表现出对乡下人的歧视。凭什么农村居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是城市居民的60%?而丧葬费则仅为城市居民的一半?我突然想起了这么个问题,为什么近年来矿难事故的受难的基本上都是农民?看来,这除了农民可怜,农民工容易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农民工价廉而给企业的创利高,就是出了矿难,赔偿起来也便宜之极,划算得很,这样低廉的做工,实在是不雇白不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保证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看来,还得根除陈腐的封建等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