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1、基本规定和调整原则:
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准予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存货成本、转让资产净值,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十二、十五、十六条)
(3)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3、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第九条规定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1、基本规定和调整原则:
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准予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存货成本、转让资产净值,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十二、十五、十六条)
(3)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3、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第九条规定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