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款寂判无期,量刑过重引争议!


  最近这条新闻也比较爆炸。不知道是应该说是幸运,还是不幸。幸运的是,一个24岁的男青年,取款的时候发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不幸的是,看到柜员机“变戏法”,心生贪念,取了171次款,被法院判了个无期。

  对于这个结论,各方观点都不太一样,有的觉得判得合理,法院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一项项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结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但是更多的专家学者以及网友们,都觉得判得太重了。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那么,是“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在作怪,还是判决出了问题?这里就要说说,法律的作用和目的是什么了。抛弃那些冗长的条文定义,用大白话来说,法律就是一个行为规范,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行为的,其目的绝对不单单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

  有句话说的好,“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初衷,二是犯罪行经。要说初衷,个人觉得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所言极是。他说,柜员机出问题,致使青年犯罪,柜员机应该承担一部分的“引诱”责任,如果说柜员机不是行为人,无力承担责任,那么就应该由它的“监护人”银行负责。如果说银行是受害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话,那么,穿着暴露的女性引诱正常的成年男子发生关系,女子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不过,由这个年轻人“秘密盗窃金融机构财产”判无期,我想到了一些金融界的蛀虫,由于他们的行径国家损失的更为惨重,但是在量刑上我们没有看到几个无期或死罪。公平与否,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