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怎能“澄”而不“清”


    A股市场的“怪事”就是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亦能变身为“股神”、新股发行成为机构投资者的盛宴、最赚钱公司却是套牢散户公司,一切的一切,还是市场在制度建设与监管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引起的。

    市场上出现传闻,或发生了可能影响股价剧烈波动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发个澄清公告其实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然而,近两年来,这些正常的事情却也变得不正常起来。往往是,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澄”而不“清”,弄得投资者一头雾水。但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某些“先知先觉”者却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知真相,并从中获取暴利,而中小投资者最终成为其中的“埋单者”,这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明显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12月12日,沪市*ST金瑞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青海省政府国资委要求尽快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停牌。然而在此前,公司曾连续发布四个“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澄清公告。而自今年3月23日起,发布“公司目前尚无公司股权重组,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公告,就成了*ST金瑞的家常便饭。而截至12月3日,公司已经发布了23个几乎相同的公告。

    事实上,*ST金瑞的“澄”而不“清”仅仅只是众多类似事件的典型而已。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沪深股市有10家上市公司发生过类似情况,其中包括*ST金瑞、天津港、西水股份、东方钽业等上市公司。

    明明发布的是澄清公告,结果却导致投资者不明就里,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变成了糊弄公告,不能说不是极大的讽刺。但是在类似现象的背后,上市公司可能也感到无奈。由于上市公司的重组等事项一般由大股东出现决定,市场出现传闻时,上市公司也只能书面进行咨询,实际上上市公司本身亦处于被动地位,只有等到真相大白时,其公告才会有“含金量”。那么,由于其“澄”而不“清”并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必然会发生。

    正是鉴于此,监管部门正在制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准则》,将从七个方面入手,对大股东和控制人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就包括规范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要及时、充分履行信披义务,避免中小股东无法确知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此条要求无疑点到了要害。

    尽管如此,作为上市公司来讲,其澄清公告“澄”而不“清”,并由此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是不是也该负相应的责任呢?毕竟二级市场的许多投资者是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操作。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那些“澄”而不“清”的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告时显然没有真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如果由投资者来承担相关的后果,至少有悖于常理。

    笔者以为,“澄”而不“清”首先说明市场的制度建设与监管还有待加强,另外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关,也与其不重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有关。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真的在洽谈重组等事项,那么大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也不至于上市公司总是将“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来蒙蔽投资者。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职责所在,也是其是否诚信的一大表现。在诚信这个问题上,市场没有退让的任何尺度。笔者以为,澄清公告的“澄”而不“清”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