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税制改革中公平和效率的取舍问题


    好久没更新博客了,工作确实太忙、太累了。近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又调整了,税制改革怎么走,我说几句空话,与大家共勉。

    公平与效率不仅是经济学中一对古老的矛盾,也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所面临的最现实的经济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近年来我国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当前我们是否还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目标是怎样的?这些问题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也是我们税制改革之前所必须要明确的。

    首先,我们必须要确立一种新观念,就是提倡效率也是一种公平。通常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主要是指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注重公平可能就要牺牲效率,而注重效率可能就会牺牲公平,因而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关系。其实,两者也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我们知道公平的含义广泛,一般认为包括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三大类。首先我们看起点的公平其次,由于历史的发展、社会的沿革和自然禀赋的不同,每个人、家庭、企业所享有资源的起点是不同的。我们一方面通过所得税、财产税等手段调节财富分配,同时也通过税赋的征集、使用和转移支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平等受教育权和其他发展权利。显然,政府保证了大家的基本发展权后,其实也就达到了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竞争效果,有了公平的竞争机会,就意味着效率的提高规则的可能。其次,规则公平,比如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只要是按这个程序办事就是公平,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法时也应该考虑它的普遍适用性和统一性,防止各地各自为战,造成行业或者地域垄断。这也是我们保证经济运行有效率的基本前提;三是结果的公平,不管手段如何,但求结果公平。我认为这是一种吃大锅饭的公平,无效率的公平。我们只能兼顾结果公平,在收入形成以后,对收入初次分配形成的差距进行调节,使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趋于合理,防止贫富悬殊,社会不稳定。

    所以,我们认为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只有在一个高效率的经济体系中才能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也是经济效率提高的外部条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将效率与公平在我国现实社会经济中有效统一起来的原则。在现阶段,我们依然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强调的是在收入形成以前坚持市场原则,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同时促使人们对本身物质利益关心而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的税收调控财富收入分配的目标也不是为了实现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分配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为了尽量减少税收政策运用对市场机制有效作用发挥的影响,税收调控政策取向应当保证市场竞争的税收环境要公平,即实现经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