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以年薪方式发放的员工该怎样计算加班工资


小李与20061月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担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年薪15万元。平时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其他工资年底发放。合同期限为3年。可是到20071月春节即将来临,小李发现只拿到了公司承诺的数额。发现公司在他工作的一年内加班费用没有支付,因为周末该公司项目在建,作为项目部经理必须加班,但合同中并没有对加班以及费用进行约定。于是小李去找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回复说,你的加班费在年薪内包括。于是,小李将这家公司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按照工资总额进行支付加班费用。公司认为,小李已经是享受年薪并且高薪,而且当时口头约定公司没有加班费用。小李认为,加班费是国家法定的,公司必须支付。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支持了小李的请求。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基数进行约定,最后按照惯例,按照工资的总额的70%计算乘一架半天数乘以法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假如该公司能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就不会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因为国家并没有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不能约定。不约定只能按照工资总额的70%的标准。另外你也可以将年薪拆成比如说基本工资+技能工资+月度奖+季度奖+年度奖+绩效奖来处理。具体情况需要看具体案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