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恒:入境艾滋病检测有歧视国人之嫌


      2007年12月1日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依据此规定,中国公民只要出境一年以上,回国就必须接受艾滋病检测。    
    
     那么,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需要象中国公民一样承担艾滋病检测义务吗?答案是不一定!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办理来华居留手续的境外人员才需要检测艾滋病。换言之,除申请来华居留外,外国人入境无须承担艾滋病检测义务。
  
      同样情况的人进入中国境内,卫生检疫法律却因国籍的不同而厚此薄彼,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非但没有履行同等义务,反而在法律地位上优越于中国公民。如此不公的“法律特权”真是“举世罕见”!说句不客气的话,这种人为在法律上制造本国国民与外国人不平等法律地位的做法,实际上是国家对其国民人格的公然歧视与践踏。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此规范只确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但依照国际惯例及关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国家有义务保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除少数享有外交特权者外,外国人在中国没有任何理由在法律上享有优越于中国公民的特权
  
      国家由公民组成,充分尊重与保障本国公民的利益是国家最大的利益,对公民人格的歧视与践踏无异于国家的自我作贱。《办法》的相关条款制造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实质性地违反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依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该违宪之法律规范理应废止。
 


本文作者:谢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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