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或许已经注意到,在朗教授这篇文章中,把重点放到了“仇腐”上,而基本没有谈到“仇富”的问题,更没有谈到“仇腐”与“仇富”的关系上。显然,这可能并不是作者的有意“疏漏”,而且还不是一个可以回避的问题。换言之,既然谈到“仇富”的问题,就应该把“为什么”的问题给大家讲清楚。显然,针对这一点,已经有不少的人开始攻击了,很有必要说清。
试问,郎先生的“与其‘仇富’ 不如‘仇腐’”的道理又在那里呢?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富有并非耻辱,与腐败是完全不同的范畴;第二,富有也不都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得来,尤其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第三,富与贫是差异的关系,是个量变过程,通过积累的方式形成;第四,贫富非对立,不仅可以和谐,而且具有互补性;第五,如果要‘仇富’,也应该从现有的分配制度上入手,因为贫富差异是不合理的分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