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结成及其实现


人类社会的结成及其实现

 

——《社会契约论》读后

 

(吴晓林,中南大学公共管理系,湖南长沙,410083)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对法国革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都起过积极的指引作用。通读《社会契约论》,全书基本围绕自然权利和主权在民展开,基本内容主要集中在从自然权利向社会权利的过度以及理想社会的建构等。

一、 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人类需求的直接指涉

 

这是卢梭进行社会契约论述的基本假设。按照卢梭的观点,人类从来就不是一个集体,“只不过向精神提供了一个纯集体的观念,而并不假定构成人类的个体之间有任何真正的结合。”[1] P188

·结群需求:人之结合成群的必要条件。当最勤劳的猿将平行于地面的躯体努力地直立起来,完成了最初的人性进化,作为最初的单个的人,只是实现了“使得人这个概念从无到有”的历史突破,充其量只是使动物世界多了一个新的物种,最初的人在懵懂的状态下仍然更多地依靠本能生存,其生存环境、生活方式仍然没有脱离自然和动物性特征;在接受了最初的“配偶式”家庭组合和基本的动物性繁衍后,“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子孙孙无穷尽焉”的遗传式创造,使“人”的数量得到了“从少到多”的扩充,成群结社的基本条件渐已具备。然而条件只能是条件,如果没有需求驱动和规范约束,有了条件也不可能形成“结合成群成类”的现实。·约束自由:人之自由平等的基本保障。“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2]P12),在自然状态情况下,作为个体的和分散的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大自然赋予的任何物产,只要愿意,每个人都可以毫无约束、毫无条件地汲取其生存资源,没有任何人和任何规则在资源分配上限定配额。然而,无限的自由正是对自由的损害,在蛮荒时代的个人和“配偶式”组合,由于无法看清周围的世界、无法窥探充足的资源,竟也发生着为圈定某个生活地域甚至为钟情同一异性的动物式斗争,这种斗争极大地损害了获取自由的能力。“人”们认识到只有约束别人无限的自由才能保证自己的自由,而自己在别人的眼里同样是“别人”,于此,约束自由成为人“们”共同的要求。此外约束和转让自己的自由都指向于利益的达成,因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1] P6)。相比之下,用无保障的自由换取有保障的自由成为最优选择。

 

·合力谋生:人之适应自然的生存需要。“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的关怀”。 [1] P5)个体和分散的“人”在无限止地需求面前,同样遭受着其他动物要面对的原始性自然迫害,当一场大火来临,惊醒的“人”得以逃串,熟睡的“人”却要遭受煎熬;当雷电交加,得以经历的“人”可以从容面对,初次遭遇的“人”却要惊魂落魄;当洪水肆虐,善于攀缘的“人”依高而活,不善奔跑的“人”却溺水而亡……种种无法抗力的自然迫害面前,“人”们逐渐领悟到 “人的力量对于其自然需要及其原始状态形成了这样的比例,以至于这种状态的变化和这种需要的增长不管是多么微小,他们都需要有他的同类来帮助” [1] P185),只有结合起来共同分享适应自然的知识和经验,才能保证自己、配偶和子孙的生存安全。

·社会的结成:以自然权利换取社会权利。当“人”们逐渐认识到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它人”的尊重和支持,需要共同的合作来保障和扩大权利时,一种权利转换的方式便以不成文的方式构成了契约,其实质过程是“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1] P26)。自然权利向社会权利转换的过程并没有损害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反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是人任便平等的。”[1] P30

二、 从创建政府到限制政府:人类公益的根本保障

 

人类的结合始于对自然的共同抗力以及自我自由的保证,其过程是社会自由对自然自由、社会权利对自然权利的一种置换和扩充,无疑这种结合对于集体式公共福利和个体式倍数福利的追求具有最优选择性,但是这种选择本身并不天然具备能动性,必须假以一种组织和力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类公益。

·合作冲突:创制政府的基础生态

 

人类的结合只是达成了一个追求和谐共生的意向,既没有做好绝对分享的道德准备,也没有自动生成一种组织和力量来推动目标之达成。实际上,人类在进入契约的同时,原有的嗜欲性冲动和依靠合作来保护和扩大自由的矛盾一同进入社会化视野。人类生活的生活整体和存亡过程,也就不可能仅仅地享用着合作的果实,更多的是要面对冲突的事实。“在决定不同人所享有的权利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冲突和和谐一般是共存的。”[3] P11)在这种社会生态下,怎样达成获得同类帮助得出初衷,怎么保证避除冲突、共享和谐的实质内容,怎样延续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就需要一种力量来执行主权意志。卢梭讲“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一种是精神上的原因,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一种是物理的原因,即执行这种活动力量” [1] P71),这种力量无疑就是政府。

·公共利益:执行主权的最终目的

“政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1] P107),这样的政治宣言之结成了社会结合以及政治执行的伦理规范。在这种语境下,主权的执行者,只不过接受了人民的委托,执行人民的意志。“人民服从首领……那是一种信用……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1] P73)。

社会所有者将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普遍惠及和约束公民的标尺,这种更为实在的社会契约实际上一直作为“赋民以权”的武器界定着主权执行者的边域。当然“主权者的行为……是固定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 [1] P40),服从和遵守约定并不基于对强权地服从,恰恰是由于这种服从本身是出于对自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一种认可与遵守,并不以任何胁迫作为前提条件。由此,主权的执行便可以清楚地呈现为一个以追求公共幸福为价值导向,以契约为规范工具,以公共权力为基本依托的动态过程。

·限制权力:主权权威的维护路径

“政治体自一诞生起,本身就包含着使他灭亡的原因” [1] P179),个别意志总是不间断地反对公意,政府也不例外,其执行者并不是完全掌控于人民的零需求者,他们作为主权执行者甚至有条件来优先实现自我满足,这种个体利益优于共同利益的行为使一个特殊集团科技假公共力量之名不断地来侵蚀共同体。“世界上一切政府……迟早都会用这种简单的方法来舛夺主权权威的” [1] P129),因为“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发号施令的时候,一切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 [1] P95)。

必须使每个公民特别是掌权者明晰: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所服从的只是合法的权力,因为这样服从本身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任何集团和个人特别是主权执行者以权谋私或侵犯他人都是对共同体的损害和对契约缔造者的攻击。在此,卢梭提出了限制政府的三种构想:一是法律和制度对权力的规范,在他看来“一个完美的立法,公益和主权的意志永远是占主导的,个人的意志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 [1] P79),人们必须遵守契约,政府更应如此;二是公共力量制约,他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认为“政府愈有力量,主权者愈应经常的表现自己”;三是废除终身制,他虽然主张社会应该交由明智的人治理,但是仍要求防止他们因为掌权而舛夺主权,要限止这种行为,“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永远性地而是规定他必须有一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 [1] P158

读卢梭,斯人虽已去200余年,其思想仍然闪烁着智慧的火花,在人类思想的宝库中,社会契约论必将作为一朵闪光的奇葩而占据重席。总而言之,卢梭的论述虽然带有相当的唯心主义痕迹,但是仍不能否定其构建理想社会的真实愿望,其思想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参考文献】

[1][]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5.4

[2]为权利而斗争,[]鲁道夫﹒冯﹒耶林,胡宝海译,来源《为权利而斗争》[M]梁慧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3] []JEAN DREZE/AMARTYA SEN,苏雷译:《饥饿与公共行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