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管理规定的水平有待提高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本人认为: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在制定或出台新的管理规定的时候,应该让新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更具规范性、创新性、适用性、时效性和实效性,以充分发挥各项新的管理规定在促进首都和谐建设时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并对全国各地的城市管理带去成功的示范性的借鉴作用。
但是,本人发现北京新近出台的三个管理规定却存在概念不准确、内容不完善、水平不够高的问题,并对应撰写了以下三篇文章;希望北京尽快和全面提高制定各项管理规定的水平,让各项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效果与首都的重要地位相适应。
附:
1、北京提出的“断粮工程”不精细、欠和谐
2、北京的新规定与刘先明的旧思路之异同
3、北京对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新规定带有歧视性
北京提出的“断粮工程”不精细、欠和谐
http://www.manage.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388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据报道:
北京市各加油站将全部实施“断粮工程”,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北京市公安局10日透露,已经与北京市市政管委联合签署了有关“断粮工程”的通告。从通告实施日起,北京警方将派专人24小时在加油站巡逻,确保“断粮工程”的实施。
“‘断粮工程’就是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切断其‘粮食’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马曦初说,北京警方近日已陆续将通告下发给全市加油站,所有加油站都将在明显位置悬挂通告,并自11月13日起执行通告,拒绝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
看到这则报道后,本人觉得:作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北京市推出的“断粮工程”的提法欠妥当、不精细:
一、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是正确的措施和行动,但是,加油站并不是无牌照摩托车获得汽油的唯一场所,所谓的“断粮工程”并不能做到切断其汽油来源,只能说阻断了无牌照摩托车在加油站加油的途径。
二、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是正确的决策和主张,但是,把“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上升到“断粮工程”就欠妥当了,因为:
1、“汽油”不能全部对应比喻为“粮食”:
粮食是一种统称,粮食人体能源的源泉,粮食是人们天天生存与生活的必需品;汽油是一种燃料,是机动车行驶时不可或缺的燃料之一,如果要把“汽油”比喻为机动车的“粮食”的话,准确地说:“汽油”也只是机动车所需的一种“粮食”,在“断粮工程”中把“汽油”比喻为“粮食”,不全面、不精准。
2、“加油”不能类比为“食用粮食”:
摩托车是机动车中的一种,无牌照摩托车是不具备规范上路条件的摩托车,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人是一种很小的群体,这种群体到加油站加油,是不规范的行为,不是正常的生存、生活需要,而人们食用粮食是人们为了维持生命、保证生存、谋求生活的正常需要,把无牌照摩托车的“加油”类比为“食用粮食”,不严肃、不科学。
3、“工程”不宜滥用:
工程通常是指人们这种有创造力的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划、设计,投入一定的人、财、物、知识、信息等元素,经过一定的方式,变化、创造、组合成一种新的、超出所投入的各种元素的单一功能并具有一定社会使用价值的实体或载体。
而把“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切断其‘粮食’来源”这一决策、措施、行为、工作等上升到“工程”的高度来看待,实在是太牵强;因为工程是要有多种物质的变化的、要有组合的,最后要形成一定的实物和实体的,而且工程是要能在某些方面具备相应功能并能延续一定时间创造、发挥社会价值的,而“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切断其‘粮食’来源”的实物和实体是什么呢?它的功能和延续性的社会价值在哪里呢?
“断粮工程”的提法与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对外的窗口不太和谐,北京市最好不要再提“断粮工程”了,或改换成其他的提法。
北京的新规定与刘先明的旧思路之异同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68152876461129&site_id=24669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66846&pid=603
北京规定:煤矿中共党委书记每月至少下五次井
http://news.phoenixtv.com/mainland/200701/0106_17_59531.shtml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2007年01月06日
北京市规定国有煤矿的中共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五次。
北京市安监局日前向京煤集团下发通知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做出规定,要求京煤集团公司中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五次,安全生产系统的机关部室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六次,煤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五次,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八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次数由公司确定,并报市安监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批准。
遏制煤矿矿难的唯一有效办法——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同煤矿领导的生命绑在一起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37872&pid=603
博锐管理在线 ,2005年8月8日,作者:刘先明
本人为了给WM集团QL煤矿煤矿提供精细管理工程的咨询服务,曾下到井下调研,深感煤矿工人的艰辛,本人2005年初为该煤矿编制了精细管理工程方案,本人也曾于今年6月16日在北京京煤集团讲授过精细管理工程的课。
今年煤矿矿难的事情有增无减,为什么遏制不住呢?本人分析主要是矿难中死去的矿工与煤矿的领导的生命没一点关系,所以,本人在以下方案中含蓄地提出了领导跟班的思路,在很多场合我讲了自己的一个观点:煤矿因矿难而有矿工死亡的时候,一定也要有领导在跟班的情况下同死!
因为煤矿的安全设施或措施的投入、产量与安全的矛盾,有发言权的是矿的领导,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一项强硬措施:
一、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全部下井跟班,根据矿领导班子成员的多少,确定每个煤矿领导全年必须有规定的时间(最少是50天或500个小时)在井下跟班工作,不能下井跟班的人,不能进入矿领导班子。
二、跟班的领导必须是首选矿里最危险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设施、安全措施、防范意识最薄弱的地方。
三、跟班的管理办法可参考以下本人编制的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同领导的生命绑在一起,煤矿领导就会本能地首先从珍惜自己的生命的角度出发,珍惜矿工的生命、对煤矿的安全工作重视、处理好安全和生产之间,遏制煤矿矿难的发生。
附一:
WM集团QL煤矿推进精细管理工程实施方案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asp?id=29132
附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报道: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举办精细管理工程讲座
http://www.chinasafety.gov.cn/meikuangjiancha/2005-02/02/content_72764.htm
北京对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新规定带有歧视性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68877&pid=603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2006年11月16日,本人曾写过一篇文章——准让国内商品房迅速降价的“精五条”:
http://vip.bokee.com/article.php?id=190417
http://www.manage.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497
其中第三条就是为避免异地投机性资金对当地商品房市场所可能带来的不好冲击和不良影响而写的:
三、房主户口或工作单位不在房屋所在地方的,此类房一律不得出租,凡是出租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同时,实施举报违规出租房有奖的政策,举报违规出租房的,经查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以重奖,按使用面积算,每平米奖励2000元。(单位和机构名下的房,也类此执行。)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说的是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于2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详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7-02/03/content_5689344.htm
通知中指出:
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因为生活需要可以在京购买一套自用、自住的商品房。购房前,必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
我认为:助长或推动北京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的,不仅仅是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的投机性资金和投资性资金,还有很多是来自国内其他地区的个人的投机性资金和投资性资金,国内其他地区的个人在北京商品房市场中的投机欲望和投资实力,与很多港澳台地区居民相比的话,是不相上下的;如果只是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不对国内其他地区的个人作出相同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的不平等的待遇或另一种歧视。另外,这种限制性规定本身也是有很大漏洞的,因为,一些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如果想在北京多购商品房、获得投机性的收益的话,可以很容易地以境内居民甚至本地居民的身份来达到其目的。
要想调控北京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不能单一性地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有关规定更不能不一视同仁,而应该系统地重出“组合拳”,就像本人去年提出的“精五条”,只要认真实施那“精五条”,准让国内商品房(包括北京地区的商品房)迅速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