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拓宽残疾人的就业渠道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25%。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该交纳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金。
这是一条强制性措施,是利用国家权力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让更多的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同时也能引起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把献爱心与送工作岗位联系起来。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它能够让残疾人融入到健康人中去,让他们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但我担心的是《残疾人就业条例》到了下面会怎么做?会不会又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不知道用人单位是不是包括了政府部门?我们知道,解决好残疾人的工作,本来是政府应该做的,但他们一个政策,所有的责任就变成了用人单位。做为企业,心里肯定是有想法的,因为这为他们增加了成本。先不说残疾人能做多少工作,管理他们也是很恼火的。由于他们不是正常人,心理问题、身体问题、安全问题肯定比正常人多很多。要是我们的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他们大都选择交纳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金,我们怎么办?
这使我想起我看过的一篇文章,说的是作者在台湾的公务部门办事,首先接受的服务就是残疾人给的,一个笑脸、一杯热茶。虽然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规定,但可以肯定,他们的政府是担当了这样的社会责任的。我想,我们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出台,我们的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首先起用残疾人呢?虽然他们身体有残疾,但适合他们的工作还是很多的。要知道,政府部门是最大的用人单位,你们是最有责任、最有义务首先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只有他们自己先这样做了,才会让其他的用人单位心甘情愿。
要解决好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必须要有众多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所以,我们现在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只有渠道宽了,才能有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也才有可能真正解决。而在政府部门按比例安排一些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还有,它的示范作用也是巨大的。要知道,《残疾人就业条例》出台,目的不是收取就业保障金,而是尽最大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政府做到了,才可能要求企业做到。只有全国的用人单位都自觉地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残疾人的就业渠道才算真正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