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批评厉以宁一事,刘先明回复厉伟的信


关于人大代表批评厉以宁一事,刘先明回复厉伟的信

厉伟先生:

您好!

很高兴收到您的来信。

厉以先生是国内非常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最近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公开点名批评厉以先生的“圈钱”问题,这成为了一件广大网民、甚至全国人民非常关注的事,我觉得:

1、如果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批评的不对,厉以宁先生应该拿出事实,证明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说的是不实之词,甚至是诽谤、污蔑之词;

2、如果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批评的对,我觉得厉以宁先生也应该予以说明;有错,没关系;错了,改了就好,也能赢得人们的信任和尊重,但愿厉以宁先生是清白的。

 

现在很严重的问题是:

绝大部分人是相信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先生的批评,是对的;如果厉以先生不能借助媒体、发审委对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批评厉以先生的问题给一个结论性的清晰说明,那么,对厉以先生不利,对发审委不利,对北京大学也不利。

 

我估计: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此次敢公开批评厉以先生的问题,是有充分的证据的,也是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的,那就是宁可不做人大代表,也要批评厉以先生等经济学家的“圈钱”问题。

 

我建议厉以先生或厉以先生的代言人可以采取如下的态度,尽快对媒体表态:

欢迎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批评和指责,但是,批评和指责的时候,要有依据,要对自己的话负责,说不负责任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将依据法律维护我的名誉和尊严。

 

以上意见,供参考。

 

刘先明

2007311

另:

人大代表洪可柱对经济学家厉以宁的批评的积极作用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先生的批评,我在311回复给厉伟的信中写到:

我建议厉以先生或厉以先生的代言人可以采取如下的态度,尽快对媒体表态:

欢迎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批评和指责,但是,批评和指责的时候,要有依据,要对自己的话负责,说不负责任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将依据法律维护我的名誉和尊严。

有其他的网友看了我上述建议后,回复我说:

这可是全国人大代表发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呵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关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点,我是这样认为的:

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批评、检举具体人违法、违规的发言,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依据,就指责他人违法、违规,并通过媒体和不作有关保密措施就传播到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之外,从而误导舆论、对他人构成名誉的伤害,这样的人民代表是不合格的代表,也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人民给予人民代表神圣的权利,法律给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保护,人民代表就更应该尊重法律,应该时刻想到为人民负责,也应该对其提案或发言所指向的具体人负责,而不能因为自己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就胡乱发言。

 

具体到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批评,我是这样的态度:

首先,我相信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批评,是有一定依据的。

其次,我支持和敬佩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批评。

再次,我希望和建议厉以先生能正面给出清晰、明确的答复,而不应该是“有证据,你去告我吧。”

最后,我希望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批评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事情,能有一个明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并不只是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和经济学家厉以先生两人之间的争论有一个结果,还应该是能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对我国的经济学家的成长和服务社会作用的发挥,产生积极作用;能对每位人大代表珍惜人民委托的权利,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