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


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

 

 

市场经济,企业合并经常发生。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所以合并时不能不考虑合并产生的适用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所以应进行筹划。现举例说明。

    
案例:两个外企处于企业产品生产的上下游,为了扩大生产,实现双赢,经协商,准备合并为一个企业。C企业处于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D企业处于亏损期。不知是否有利。找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筹划。

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也称解散合并);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一、“两免三减半”期的问题

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例中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这样处理: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照以下办法,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A、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账册,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B、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二、前期亏损的处理

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法定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上述AB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第2款规定执行: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按照上面的处理,到底对企业合并是否有利,需要统筹考虑,进行具体测算。C企业部分税收优惠期未满,可以享受优惠至期满;D企业部分存在的亏损,可用C企业部分的利润弥补,这对于合并是好事。(合并前是不能这样进行亏损弥补的)另外。合并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很复杂,希望如果有需要,可与我联系,提供使您满意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