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足6个月的外企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开业,可利用一项对自己很有利的政策进行筹划,以尽量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都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税负尽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推迟缴纳所得税。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展开后的利润水平。所以,为了从总额上节税,企业一般应选择从下一年度免税。这样,实质就是推迟了一年的减免税期。但是,运用这一政策需要进行具体的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企业首先应该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或市场波动大、前景未卜的产品。按照规定,如果企业在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即使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视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假设该企业在以后的年度全部亏损,那么,这种情况下选择当年不纳税,享受减免税,是划算的。

  可见,纳税筹划决不能死搬硬套,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最有利于自己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1号

  1995-06-28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