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民企原罪



旧管制体系中的一些法规尽管具有合法性,但却缺乏正当性,。。。。?秋风此言差矣!象"温州农民在计划经济时代偷偷地从事传统的鸡毛换掸子的生意...."之类的事现在根本不存在争论,因为它并没伤害任何人的利益.后面的问题性质不不一样了,按理说法律就应当是每个公民都共同遵守的规范,让别人遵守法律,自己却违法,到最后以法律不合理为由来替自己开脱,这不是在愚弄那些善良守法的公民吗?这本身就是是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所获取的利益,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也永远是不合法的.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这并不是个"客观的无奈",而是人为造成的混乱.按理说,一个正直的人,或一个正常的社会,面对不合理的法律,理当努力说服政府改变这个法律,但没人这么干,他们往往并不问题这个法律合不合理,只要有钱捞就先违法干起来,无论是奸商还是贪官他们都不希望法律迅速完善起来,他们一边钻着法律的空子,一边又阻止法律完善.等到后来,影响大了,比着干的人多了,政府再引起注意,再来个立法,并把前面的责任推御掉,理由要么说法律不合理,要么说法律不完善,总之,贪官情有可原,奸商更是无罪.我总是感到奇怪,毛时代,中国法律不多,但犯法的少,腐败完全没有,改革后,我们年年立法,以至于现在中国的法律多得不能再多了,可是腐败却如星火燎原,几近失控.无怪乎有人说,中国的法律不是为了禁止违法,而是为了给前面的违法者提供保护,前段时间争起了物权法,和修宪的问题,其目的无非就是再通过一次立法,把过去的所有罪恶彻底给免了,然而这次他们的胃口是太大了一点,他们没有想清楚这么一来会有什么后果!
所以我要再一次大声呐喊,别再以法律不安然无善为由来为同企原罪辩护了,那是在亵渎神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