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80年代中期,安乐死的建议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多次。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向“两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也在“两会”上建议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
我认为,头脑清醒正常的人,自己应该有权选择安乐死。植物人应当另论。当然,可能有时对具体的一例安乐死,不太容易判定是否自己的意思,那是另外的问题,属于技术上的问题。这里探讨的是理论上的问题。例如,巴金的安乐死请求,就应该得到允许。如其活着只“遭罪”,不如轻松、有尊严、体面地结束“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