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特点
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特点可以概括为“三高一长”,即:
1、高投入。据统计,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是传统产业的10——12倍。
2、高风险。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产业化完全成功和完全失败的项目各占20%左右,其余60%是一般项目,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失败的概率可能高达20%——80%[1]。
3、高成长。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一般具有较强的市场垄断力,一旦这种产品为市场所接收,就会表现出极强的扩张力。据统计,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在十年左右可以扩大10——12倍,可见其盈利能力之强。
4、见效长。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需要较长的时间,其发展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种子阶段:此时只有产品设想,未见产品原型。创建阶段:此时已完成产品原型与企业经营规划,但产品仍未上市。成长阶段:此时初期产品完成上市,已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但有待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投入。扩充阶段:此时该企业已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较大盈余,计划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以获取更多利润。成熟阶段:此时该企业的经营规模与财务状况接近上市公司要求的条件,企业在主业上的拓展空间已不大,企业只能有意识地进行多元化经营。
二、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对策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对策可以总结为七个字:
1、“特”,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操作中应对高新技术贷款的特殊性有清醒认识
商业银行必须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深入研究如何控制、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往往风险较大,投入资金很有可能因为企业的倒闭而有去无回,但高新企业经营成功后银行却无法获得与风险相对称的较高收益,银行最好的结局不过是按期收回本息。所以商业银行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操作中应对高新技术贷款的特殊性有清醒认识,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商业银行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巨大需求有清晰的认识,摒弃传统产业的信贷资金计划思路,在资金计划上注意总结新的经验。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阶段和扩充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最大,也是银行资金介入的较佳时机。
(2)借鉴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与管理办法,改善商业银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评审与管理工作。商业银行传统的固定资产贷款或科技贷款的评估方法(以下简称传统方法)和评审指标侧重于对财务风险的分析,对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显得不太适应。采用不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审指标,不仅会导致失去好的高新技术贷款项目,还会加大贷款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科技贷款的不良率高达30%以上,与此不无关系。建议借鉴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与管理办法,改善我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评审与管理工作,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项目评估要点》一文
(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6649)。同时,要创新贷款管理方式,完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的贷后管理。一种做法是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银行参与公司的管理,母公司不得随意调用项目公司的资金;另一种做法是对贷款项目采取“封闭式”管理,单立帐户,独立核算,并对帐户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
2、“优”,即突出重点,将贷款用在刀刃上
商业银行在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时,应把握好以下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三是支持国家确定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火炬计划项目以及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
另外,对传统产业中的下述项目,也可优先支持:一是大中型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技术,以实现传统产业的更新换代的。二是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化,以实现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的。
3、“全”,即以提供中间服务为突破口,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高新技术企业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这些企业虽然在项目投入的最初几年效益有可能不太明显,但确有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潜力大发展后劲足,这是由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成长性决定的。如果等这些企业真正发展起来了再向其提供信贷支持,往往为时已晚——已被别的银行抢走;况且银企关系本身就有一个长期培养的过程,就象结婚,等到要拿证了才去培养感情,往往为时已晚。较好的选择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阶段和创建阶段先向其提供结算等中间服务,以此就近观察这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潜力,在银企双方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其中部份各方面条件较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提供的中间业务包括:
(1)提供结算服务。
(2)利用商业银行在资金业务上的优势,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债务管理、债务重组、保值避险等方面的服务。
(3)发挥商业银行在信息资源、项目评估、建经咨询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评估、风险资本融资和风险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4)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及上市后配股等做好包装策划工作。
(5)探索与有一定规模极具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极佳的成长性,商业银行有必要从培养潜在优质大客户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部分极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注意研究如何为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如发挥商业银行的客户网络优势,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资产经营和低成本扩张(包括联合经营、联合上市、兼并、参股、租赁、托管等)创造条件,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速流动发展,同时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存量资产。这与以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思路是类似的。
4、“特”,即成立科技支行或指定一现有支行作为经办对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服务的专业支行。前面已经讨论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操作与对传统企业的信贷操作有很大区别,需要专门的一套班子和人才,并需特殊的行内政策配套,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改善商业银行现有经营状况的积极意义,最佳选择是选派精干专业人员,成立专门的科技支行;次选是抽调精干力量将现有支行(如南山支行)逐渐改造成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
5、“新”,即创新贷款形式,以降低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风险。可以考虑的有以下几种贷款形式:
(1)综合授信;
(2)买方信贷。主要解决高价值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货款回收困难问题,同时变通解决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实力不强、抵押物较少、担保无着落的问题,因为买方中总有实力较强的单位,可以有选择地向其提供贷款;
(3)“过桥”贷款。这种贷款主要用来解决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资金到位的时间差问题。为了发展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或技术市场筹集资金,也可以申请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出于赶工期、抢市场的原因,或出于融资策略、资本运作的需要,有些高新技术项目在建设上可能需要银行提供过渡性的“过桥”贷款。这类贷款的还款来源不是来自企业内部,而是来自资本市场或其它外部渠道,因而在贷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关键是要核实外部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考察企业备用还款来源。并且在时间上的要求一般也很紧。
(4)可转股权贷款。这是解决银行贷款收益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的较好办法。虽然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投资于实业,但此限制应该不影响在贷款协议中附加“可转股权”条款。银行在时机成熟时,将贷款转股权并将该股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出手,这既可分享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成功带来的高收益,又可补偿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损失。
(5)产权(股权)抵押贷款。
(6)票据贴现。
(7)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放贷款。
6、“适”,即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信贷策略
一般来说,对处于种子阶段和创建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商业银行不宜向其提供信贷支持,但可以提供其它金融服务。当然,在确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和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场潜力很大的情况下,可向其提供有充分还款保障(有还款来源,或有足额抵押物或有实力机构担保)的贷款支持。对处于成长和扩充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成长性良好,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向其提供多种多样的信贷支持,如买方信贷、票据贴现、出口信贷、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信用证业务等。当然,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初期仍处于亏损状态,需要外部资金以增加设备、扩充业务,并着手进行下一代产品的开发,这就需要银行做比较细致的工作,对该企业产品从技术面和市场面进行全面的考察。当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扩充阶段后,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的长期信贷资金应逐渐下降到一个安全的水平,一般应下降到原长期贷款最大量的1/2。当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成熟期后,若上市无望,商业银行就应逐步将信贷资金从中撤出;若高新技术企业有较大的上市希望,商业银行还可以以“过桥”贷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资金支持,信贷资金的撤离可以推后5——10年。当然,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长期保持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那又另当别论,不过,能够长期保持业内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少之又少,长江后浪推前浪应是颠扑不灭的真理。
还应注意的是,企业的成长周期与高新技术项目的生命周期是两个概念。高新技术项目的生命周期一般要经过科研、研制、试制和推广四个阶段,其中,试制又可分为小批量试制和中试,一般在小批量试制以前阶段,银行资金并不介入,主要靠无偿的研究经费支持。只有在一项高新技术项目比较成熟后,开始进入中试阶段后,银行才为其推广应用提供信贷支持。当然,这是对单一项目而言。
7.“高”,即拓展资本市场业务,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端金融服务。
笔者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一探博文,见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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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失败的概率较低,为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