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这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措施,很值得称赞。这里说的,前面几项可能实行起来容易一些;“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这需要有很高的水平。据我所知,税收法规、规章就有太多的“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有许多现在还不认为是“与法律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