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民看两会”系列之五:《物权法》的背后
今天,全国人大讨论了《物权法》,而且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将会在本次会议上讨论通过这个法律。
这是一个经过反复争论,有很多争议,立法讨论时间非常长的一个“难产的法律”。原来2006年就应该讨论通过的,但是,因为有些人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写了些文章,包括博客文章,提出了某些疑问和质疑,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讨论这个法律草案的时间变得更长了。从充分发扬民主和尊重不同意见的角度讲,这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某种程度来讲,不啻也是件好事。
我们仔细想想这个讨论的过程,我们就会想问,《物权法》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按我的观察和分析,《物权法》的背后,是我们中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一种客观事实:中国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现实。中国的社会改革,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法律的通过,是对现实的一种承认。中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不同的,是先有实践,后有法律。
为什么《物权法》的背后,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呢?
这还要从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说起。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种“思想解放运动从上而下,改革探索实践从下而上”的社会实践,具有“老百姓自发探索――政府总结归纳――树立成功典型――最终全面推广”这样一套程式。即使有的时候不是老百姓自发的探索(例如,因为没有上级同意就做不到,例如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而是中央政府布置下来的探索,也多是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老百姓的呼声比较高,要求比较强烈,从而引起政府的重视和关注,最终由政府提出并布置下来。总而言之,这种改革的实践探索,都是在原来的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开始了“改革试点”。其实,所谓的“改革试点”,换句话说,就是违反原来的法律规定。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那些法律健全的西方国家,这可是天大的“违法”的事情了。但是,在中国,这样的经过批准的“试点”一类事情,就不是“违法”。甚至很多没有经过政府同意的、老百姓自发开始做的事情,也被社会和政府默认和接受。所以,中国的这种现实,也可以用另外一句话来说:“在改革中,中央文件比法律管用,比法律大”,换句老百姓的话说,“小法管大法”。这是让外国人听来不可理解、不可思议的事情。
对于《物权法》而言,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老百姓的个人资产、家庭财产和改革开放之前比,那是增加了不知道多少倍,事实全社会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都保护个人资产。当老百姓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老百姓自然而然就关心起自己的财产是否可以永远拥有和永续经营了。但是,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国家的法律,从宪法到民法,对此事还都没有条文呢。后来,先是《宪法》修改了,关于这条的条款加进去了,现在呢,《物权法》的通过,是在民法中加进去了。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这也还需要从中国的改革开放的特点说起。中国的改革,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不是俄罗斯的那种“激进式改革”,选择了“渐进式改革”,是一种从经济最不发达的农村开始进而扩大到城市的一场社会实践,是一种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进而推广到行政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一场社会探索,是一场世界上没有先例的一个人口大国经济弱国的社会转型。所以,事实上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各个地区在相同的问题上,是凭着自己的理解和实际情况,用不同的办法来处理同一件事情。所以,如果我们假设有一张按照“思想解放程度”来标色的中国地图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是一张没有任何规律的地图,五彩缤纷,五彩斑斓。背后的差别是什么呢?是地方领导的思想解放的程度的不同。
所以,我们说,从《物权法》的背后,我们还看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今后我们的立法工作,可以不可以走在社会现实的前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可以见到,中国社会今后可以不可以“法律先行”?
改革开放的模式,到了需要彻底转型的时候了。
赵民
2007-3-90:58AM
昨天管用的办法,今天可能就耽误事了,明天可能就不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