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一种承诺,一种对所面对对象、载体的一种预约的必须履行的承诺。
政府职能的缺位,使救助系统缺乏制度性的保证,使许多职能机构在责任和义务上缺乏清晰地认定。比如,在见死不救问题上处于一个虽不道德但又很有制度借口的境地,也使政府在舆论压力下对见死不救虽一再严厉强调“坚决杜绝”,但又缺乏治理的制度性财政保证体系。这就不得不令当事者为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的救助体系还很脆弱,没有得到强有力地保障,特别是救助资金的来源和划拨,没有一个可执行性的硬性标准。
同时,谁代表政府,是乡镇长、市县长、省部长?还是谁?我们的概念中,还是政府这个模糊的字眼。多少职能就是因为没有对当事者给予具体的清晰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导致政府部门执行力的缺失和无奈。比如,公安局抓错人,被抓人要求国家赔偿,那么因为决策者的错误导致执行失误,最后让政府买单,确失有失原则。那么决策者、执行者应负什么责任?是不是一个记过就ok?或者应该根据事件的轻重、伤害程度,承担必要的经济处罚?那么,这样是否会出现当事者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