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权力市场化”


  在今天,官位买卖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行为。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大肆卖官敛财逾六百万,被削去官位判处死缓徒刑。其同僚绥化市市长王慎义也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锒铛入狱。即使在实行选举政治的地方,如果参选人和选民之间有金钱往来,也是十分敏感的,弄不好会得个“贿选”之名而断送政治前程。

但是在我国清朝时期,官位不仅可以卖,而且已经形成了制度化。当时的说法当然不叫买官卖官,而叫“捐官”,即用官位作为筹码进行募捐,即向官府捐出多少银两,由官方出具一份公文,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公务员资格证书,正式封给一官半职,所捐银两用于弥补国库空虚。“捐官”实际上开辟了科考之外的另一条仕途,但却也是对寒窗十年的书生的一种变相压制和打击。

据华人晋商联盟网站报道,山西浮山发现一份清光绪年间的捐官资料(http://www.js500.cn/showjjsx.asp?id=262),证明捐官在当时已经形成制度。恰巧家中也有一份和浮山这份文书还要早几年的捐官执照,是几年前同家族中长辈们在整理村中家族谱系的时候无意中发现的。不过文件名字不叫“户部执照”,而叫做“监照”,系清同治肆年(西元1865年)所颁。浮山“户部执照”有图片上传在网上,但是其中文字难以辨认。现将本人的“监照”全文抄录如下,以供历史爱好者研究参考。

【监照  国子监为给发执照事,准户部谷(?)称御史何其仁奏请,将部监空名印照颁发各省收捐,并酌减银数一摺。本部酌议颁发部照监照数目,并将监银壹佰零捌两之数每名减银贰拾两,上交银捌拾捌两。其向来每百两内加平余银肆两,免其交纳,由顺天府暨各藩司将照均散各廰州县,协同绅士劝谕收捐。该捐生一面交银,立即将部照并监照各一张填名给领,准其一体乡试,并报捐官至应交解部。饭银:每百两交饭银壹两伍钱,每捐监一名交部照费贰钱、监照费壹钱伍分,均较从前酌减,以示鼓励等。因于咸丰叁年捌月拾柒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行知各省在案。

今据监生张魁梧,系河南怀庆府孟县人,年伍拾陆岁,身中、面瓜、有鬚。于同治肆年拾壹月叁拾日在豫省抚营捐局捐纳贡生,相应给予监照,以杜假冒顶替等弊。

须至监照者,三代曾祖所温,祖坤生,父成礼,张魁梧收执。同治肆年拾壹月卅日给】

(注:原文全部繁体小楷,除“监照”名称二字大写横列于顶中部之外,“国子监”以下正文为竖排,无标点符号及分段。上标点符号和分段为本人填加,断句可能有误。)

“监照”顶部中缝有半边字一竖行共十一个,辨认为“豫叁万柒千壹佰拾肆号”,相当于现在的凭证存根和主部的“骑缝盖章”。由此编号可知当时捐官之人应不在少数。据文物界的一位朋友讲,此类执照存世不少,以“户部执照”为多,可见当时的权钱交易之盛。从文中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捐官在当时的制度化程度已经相当高。文中提到“咸丰叁年”(1853年),看来捐官制度化应在此之前已有,至于清朝的捐官制度到底始于何时,抑或是从元明即有此制,怕是要问清史研究专家们了。

从文中可以看出,由于捐官之风盛行,老百姓对于捐银当官似乎并不热情,似乎有点官方兜售的意思,还没有马德的生意兴隆,要依靠乡绅的“劝谕”。家祖当时也不知道听从了哪位乡绅劝谕,竟然先后给家人捐了两份名额,除张魁梧之外还有同样一份,均颁发“贡生”红底金字木匾一个,现尚存一块于祖宅。至于二位祖宗有没有具体的官职赴任,政绩如何,就不得而知了。抑或是上了同治皇帝的当,花钱买了个虚名而已。但当年祖上家业富足兴旺应是不争事实。

从这份“监照”上,得到了家族一些珍贵的史料,对家族谱系有不小补充。看自己的身材相貌,便知其中记载的祖上“身中、面瓜、有鬚”应该是准确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