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两大艰巨政治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第8节


 

第三章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应该与其他的社会制度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中国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如果说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或者说它的产生具有一定必然性而不仅仅具有偶然性,那么,人们将如何认识社会制度的存在和它的客观性?先不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即便存在的是“不一定就合理”,但人们总不能否认“存在的就是客观的”吧?难道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产生不客观?否则,资本主义世界为何要与包括中国、越南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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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两大艰巨政治任务

 

社会主义社会有两大政治任务须完成:第一,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第二,如何消灭私有制。严格地说,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没有找到如何完成上述两大任务的路径,也就更不要说,任务的最终完成。比如,关于“共同富裕”的问题,如果仍然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下去,不要说实现“共同富裕”了,恐怕贫富分化现象还会越来越扩大。大家知道,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都在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率来分配“剩余价值”。

现在我们先不说国有企业的5万亿巨额利润都跑到哪里去了,至少国家没有把它们分给咱们的老百姓。即便是把它们用在了公用事业上,而对于个体贫民百姓来说,又怎么能缩小与富人们的收入差异呢?难道通过他们的劳动就可以缩小吗?即便是有些人通过劳动、创业等手段“缩小”了,而新的或许是更大的贫富差距又会产生出来,如此这般岂不无尽头乎?

其实,这还不是最难办到的事情,而最难办到的事情要数“消灭私有制”的难题。大家知道,私有制或者说所有制的形成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是自然经济社会人长期发展与积累的结果,是一定分配制度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由于有过去的各种分配制度,才有今天的私有制、所有制的客观存在(包括通过武装夺取的),人们又怎能奢望再通过上述途径解决?

如果说回答是否定的,那么,说要完成社会主义的上述两大艰巨任务,简直就不仅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当然,这也不是说我们就再也没有解决的方法,因为“办法总比困难多”。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执政当局并没有认真地、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仍然在那里空谈“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优越性”,而就是不谈百姓怎么才能真的富起来的问题和如何才能让我们的百姓从公有制、国有制上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问题。

过去我们经常说起一句话,那就是“锅里有碗里才会有”。令人遗憾的是,如今“锅”里已经有了,而“碗”里仍然没有。在本届“两会”提出了让老百姓能够“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的词儿,具体的做法是让农民和城市居民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听到这个消息以后,笔者真的是说不清楚是高兴还是烦恼。为什么?因为“最低保障”非“共同富裕”。

请问,我们的政府为什么就不能利用今天大好的经济形势,逐步、分阶段地去铲除百姓富不起来根呢?经济情况比较好的时候不解决,还要等到什么时候解决?而经济状况一旦发生了坏转,你就是有这个心也没有了这个力是不?一个80%的人只占20%的人的收入之庞大的群体如果富裕不起来,何谈“翻身道情”?又何谈社会主义之“两大艰巨任务”的完成?

笔者以为,上述两大任务说难完成就难完成,说不难完成其实也很简单。如果没有搞错的话,这两项所谓“艰巨任务”解决起来只用一种方法,那就是从法律上、制度上改革目前的、固有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性质的分配制度。请注意,这里讲的只是改革分配制度而不是要改革目前的、固有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诚然,这也不是说目前的、固有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就不能改革,而是说为了保证已经取得的经济成就不会由于所有制的改革而发生逆转,所以才主张从分配制而不是所有制上入手。这是因为,分配制度的改革较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改革要比较容易实现。

当然,分配制度的改革也是需要有客观依据的,也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需要建筑在百姓都能接受的基础上,需要能够充分地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尤其要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换言之,如果能把分配制度的改革落实在人民其中的“根本利益”上,可以肯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要完成的上述两大艰巨任务便不在艰巨也。

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完成上述须通过“武装斗争”,推翻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制度。这种思想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共产主义学说每个细胞。正由于有此,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诞生了大批由共产党领导下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但是,笔者不能不说的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虽然确实诞生了一批包括前苏联和中国在内的由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可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仍然按照马克思等无产阶级革命家指引的道路即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走下,实践可能已证明,走不通。

第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更替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是自然经济社会人长期发展、演进的结果。换言之,如果尚未发展到可以更替的程度,仅通过“人为”的方式难以办到,或者说通过武装夺取政权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创立便如此。

第二,即便通过武装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也不等于就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因为社会主义不等于共产主义,而它们所具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等都不同,也就更不要说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非建立在孤岛上,不理会资本主义海洋的存在。

第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共产主义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范畴,学术理念,它更是一种物质形式、经济制度,而这种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做后盾,比如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便是很重要的一条,而要想达到上述条件或者说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显然又是必备的。

第四,即便科学技术发展到了足可以使物质极大丰富的地步,由于人们的共产主义思想非商品生产过程,所以要实现共产主义还需要问私有财产所有者们是否同意,因为他们的财产不是抢来的而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这样一来,思想若不彻底解放,“共产”难上加难。

如此,是否说共产主义就是乌托邦?否,回答是否定的。但是,若能实现,其进程必须符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只有规律这种东西,才是是战无不胜的。那么,凭什么说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系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之使然而不是乌托邦?这就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要阐释、说明和要解答的,当然也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