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国隐术与价值中国移术
价值中国隐术
在笔者看来,股票是否能够“固化”并不重要,而特别应当关注的问题是,如今的价值中国究竟都存在那些变数。如果不能把变数缩小,即不能把经营方向最终确定下来,而始终站在“如果不成”该“怎么办”的角度上去考虑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笔者是专门研究“超微宏经济学”和“全息经济理论”的学者,并不担心所谓固化问题,最担心的是,如果价值中国真的有一天上市,由于“身份”等问题确定不下来,“变数”可能大到难以置信的程度。
单凭从价值中国不能马上给博客发放“身份证”的这件事,笔者不仅仅可初步判断“价值中国变数”的存在,而且甚至可以初步判断“价值中国移术”的可能。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今日之价值中国在为自己留着的不仅仅是“一小手”,而还有可能留着一个“大手术”。这又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万一有个风吹草动,价值中国完全有可能会抛弃“财经博客网”的选项,而走别的路。走什么路?至少可走“门户网站”的路,至少可走“百科全书网站”的路。
“门户网站”的最大缺陷就是,尚不具有《辞典》功能,而主要侧重为新闻、事件、各种网站的链接。这本来是“门户网站”的优势,但同时又是它们的劣势。为什么?因为具有“门户网站”上述功能的网站不是一家,而更重要的是,由于彼此实力相当,少一个不影响大雅。可是,具有“百科全书”式的网站就没有这种担忧了,因为它们有特殊的使用价值。
或许大家都有这种感觉,与其翻字典查一个东西,不如直接到网上搜索更便捷,也就更不要说,人们如今写东西一般都在计算机旁。反正我很少再用各种《辞典》了,不知大家是否和我一样。如此,笔者又想说明什么?笔者想说明的是,如果价值中国把自己的经营最终定位在“工具书”上,是否还有采用目前这种方式的必要?只要它招一些专业人士成天在网上搜索就可以了,干嘛非搞“费力不讨好的事”?所以在价值中国与博客的《协议》中有这样的一条:“若将来法律环境发生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发生抵触,即使本协议尚未进行修改,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然无效。”我不知您看明白没有?
价值中国移术
请问,什么叫“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只要在中国、在北京,“法律环境”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吗?比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把价值中国的经营模式宣布为非法,可能吗?换言之,如果价值中国不想离开中国大陆,它为什么非要把“法律环境发生变化”这一条给加上?否则,其意义就是说在指“先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发生变化”!有这种可能吗?
其实,上述笔者所指的那种可能基本不存在,可以说小到可忽略不记的程度,至少价值中国老板和价值博客是做不到的。换言之,如果连这么点起码的信心都没有,价值中国也就不要再办下去了,价值中国博客也就没有再在这里开博客的必要。如果上述所指的这一点不存在,那么,笔者就搞不清楚了,《协议》中讲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又是在指什么呢?
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价值中国领导和价值中国律师的智商,诚然,他们绝不是“吃稀饭”的而一定应该是“吃干饭”的。他们之所以要这么“规避”,当然是有其目的的而不是随便写出来的。什么目的?我想,无非是想为自己找一条“变化依据”,笔者称“价值中国移术”。
诚然,它要想实现这种移术,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采取一定之方法的,其中用“甩包袱”方法而达到“轻装上阵”的目的就是一种选择,而对于那时的价值中国来说,目前的这帮“价值中国股东”就是其最大的“包袱”之一。怎么甩?不能提前为自己寻找到一个“法律依据”怎么成?于是,各种对创融有利而对博客没有利的条款,在于无声处地制定了出来。
其实,要想“甩包袱”非常容易,用不着如此复杂。在这里笔者不妨给价值中国领导说几种:第一,破产,只要把数据库提前弄走就可以了。第二,转移到国外,换个名称,罢了。
而到那时,什么“价值中国博客”、什么“价值中国股东”,我一个也不认识。即便是认识,你们又能拿我若何?反正我没有上市,因此,我也就用不着,给你们搞所谓“兑现”是不?关于这一点,价值中国博客都能理解,谁也不会强迫一个已经亏损、破产了的股份制企业承担什么责任。换言之,没有让你们承担债务就已经够“宽容”的了,别说也承担不了。
既然如此,那价值中国又为什么要在《协议》里制定那些“免责条款”呢?是否在其中隐藏着一个更大的目的呢?好啦,那就看下一个单元——《价值中国协议与价值中国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