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什么特点?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和方式。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经济性
   由于仲裁是一裁终局,而且仲裁程序灵活简便,相对于诉讼,仲裁节约了相应的上诉费用和有关费用。
  3、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且审理的期限比较短。如根据《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国内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的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实行简易程序的案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因此,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包括:案件开庭不允许除仲裁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旁听;仲裁案件的审理及结果,不允许其他人打听、采访、报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商业贸易活动不会因此而泄露。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比较和谐融洽,通常不会产生因在法庭对簿公堂所引起的激烈对抗,容易通过调解或和解较好地解决纠纷。由于这种方式不伤"和气",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后,继续合作的大有人在。应该说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今后商业机会的负面影响较小。
  5、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这样就保证了仲裁的专业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