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十年观察之一]
2000年2月,我国开始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这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好事却有人不好好做。出现了诸如"不去招标是等死,去招标是找死", "招标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医院利益的最大化"等说法。
走样的招标害苦企业
邹建锋 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11月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是国务院提出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应该说,该项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药品购销中的回扣之风,减少了违法违纪现象,基本上保证了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对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药品集中招标存在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问题的解决甚至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我们不怕招标,但不规范的招标把我们害苦了"
"我们不怕招标,但不规范的招标把我们害苦了"。这是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所说的第一句话。这是一家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医药流通领域都有较高的地位。宋建华表示也希望能够通过诸如招标之类的办法使混乱的医药流通市场走出无序竞争的怪圈,但是他认为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太不规范,起到的效果可以说是适得其反。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政企不分,主体错位。按照国务院八部委文件规定,招标主体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经国家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代理药品招标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目前不少地方招标主体混乱,有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招标,也有的成立了隶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还有的是交给与卫生行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公司去组织招标。如甘肃省卫生厅厅长临退休时被安排担任了招标办主任。安徽省省级医院由省卫生厅成立招标办,地市级医院则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招标办。浙江省平湖市卫生局中心药库,不仅对下属的24个医疗单位集中招标,而且规定招标药品中的40%由该中心药库直接采购、供应和结算。
其次是竞相压价,无序竞争。今年年初,国家计委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好处,大部分让给患者。也就是说,药品集中招标的一个重要初衷是把一部分药品的虚高价格压下来,减轻患者负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竞相压价、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台州市温岭医药有限公司泽国分公司的一份中标目录显示,该公司中标的41个品种,有14个品种的中标价格低于公司的成本价,还有部分品种是等于或略高于成本价。杭州市13家医院的一次联合招标的199种中标药品中,只有12%有微利,其余88%的药品中标价都低于销售成本。 有很多企业老总都说:价格战打到这个份上,"不去招标是等死,去招标是找死"!
三是巧立名目,滥收费用。药品集中招标中,企业需要交纳的费用可谓多矣,以下是在调查中搜集的部分费用的清单:
"进门费"(类似于报名费):100-300元;
会务费:每次500-2000元;
招标文书费:每套2000元;
磁盘费(用于录入品种):每张 100-200元;
新药入门费:每个品种3-5万元;
药品质量检验费:按销售总额的1.5%收取;
违约保证金:每次1-10万元;
中标服务费:按销售额的1-2%收取;
……
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算了一笔帐,该企业目前在全国有2500个供货单位,若全部实行招标,向每个机构交投标保证金4万元,则需要1亿元;若再有3个药品中标,还需缴纳履约保证金7500万元和700-1000万元的中标服务费,这几项费用相加,就高达2.45-2.75亿元,这还没有计算其他的费用。而该企业2000年的销售额是6.8亿元,上缴国家税收1亿元,利润5000多万元,在全国医药行业亦属明星企业。但如果按照目前的招标办法,这个效益好、贡献大、药品质量高的企业很快就会走向亏损。
四是违规行为,名目繁多:
1、频繁招标。国家规定药品招标工作是每年进行2次,但不少招标单位每季度甚至每月都招标,最频繁的湖南湘雅医院是每周一次。叶建新告诉记者,应付招标,"营销公司每天都忙得不可开交"。
2、只拿出部分药品招标。一些招标单位公开招标的药品品种不足其用药的30%,其余的药品要销给医院,仍要去做各环节的疏通工作。在浙江,对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一些品种没有进行集中招标。
3、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浙江省绍兴市的一家医院规定,对该院使用量排在前5位的中标药品,要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浙江省温岭市人民医院规定,药品中标后,若遇国家调整药品价格,低于中标部分,由中标企业贴补差价,高于中标价的部分则归医院所有。湖州市招标单位规定,药品第二次投标价必须低于第一次3-5个百分点,否则视为废标。
4、拖欠货款。在实行药品集中招标之前,浙江省大部分医院都能当月向供货单位付款,而招标后付款周期变成了3个月甚至半年以上。宋建华认为,医院并不是没有钱,无非是想占用企业的资金派其他用场。
5、索取市场保护费。西部某省卫生厅向参加投标的一家企业要20万元市场保护费,而且必须交现金,经讨价还价降为10万元,但必须打入该卫生厅某一账户,否则就不得进入该省销售药品。
企业苦不堪言,患者得利目标也未实现
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药品销售是通过医生的处方来实现。据浙江省经贸委的调查,过去不经招标直接进入医院的药品在实行药品集中招标后用量直线下降,个别医生转而将那些不经招标的高价药品开给患者。部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坦承这一现象客观存在,其原因在于:利益驱动。
另外,国家规定药品集中招标后要让利给患者,但是一些医疗机构尽管药品进价大幅度下降,出售给患者的药品价格仍然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金华市某医院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说:"招标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医院利益的最大化。"根本不顾国家计委关于"医患双方共享、患者得大头"的原则。
一位企业代表说:不规范的药品招标,对今后的新药开发能力将是致命的打击,长期下去,中国将很难会有自己的新药出现。浙江省金华市卫生局的一位领导也认为,目前的招标方式将严重影响民族医药工业的发展。
问题根源还是体制
在采访中,各界认为药品集中招标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源还是体制造成的。
目前医药市场的药品购销方式还是双轨并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上具有相对的垄断性,作为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特定环节,医疗机构必然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内在动力。
药品集中招标还缺乏一套统一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价格成为一个惟一标准。尽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一再对记者强调,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中要首先考虑"优质",再考虑"优价",但许多招标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往往"唯价格是举"。这种情况在省级医院招标时情况尚好一点,在一些级别较低的医院,情况尤其严重。
此外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价格、经贸、药品监督、中医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但事实上这种监督体系远未真正建立起来。
对症下药指引招标走出误区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对全国的药品招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种种做法,必须抓紧整顿和规范。
其次,对文件没有做出规定而在药品集中招标中新出现的问题,应抓紧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在办法没有出台之前,不宜在全国大规模推行这项工作。应把着力点放在总结和完善试点上来。
最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是目前解决药品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一种有效办法,但从长远看却并不是惟一的办法。这种办法强化了医院采购药品的功能,而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却是要医药分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需要抓紧从整体上设计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既能保证药品流通顺畅,又能解决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的新型生产销售体系。
背景:
1993年初,国家在河南进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1996年之后有关部门又在更大范围内推动试点,但是这些初期工作未能沿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