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坚决主张废除死刑2
在《我为什么坚决主张废除死刑(1)》里,关于废除死刑的原因,从利益的角度分析,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普通百姓与有权有势者存在显性或隐性的不平等,有权有势者可以通过权和势的影响,逃过死刑,或者轻判(性质极其恶劣的除外),而普通百姓则不行;第二个原因有些极端,但并不鲜见,那就是有权有势者可以买通或利诱等各种手段,弄个人替自己死,然后自己隐姓埋名;第三个原因是,一些警察为完成任务,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迫无辜者认罪,导致冤案,废除死刑可以让无辜者有时间有机会洗雪冤情。
今天我要说的第四个原因是: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减少无辜者无辜死亡。
目前,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尤其是暴力抢劫罪的定罪偏重,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抢劫犯重判的情况较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抢劫了,不管你抢了多少,不管你的主观意图是什么,最少都要判三年,通常情况下,抢劫罪都是判十年,造成伤亡的一般是判死刑。(刑法第第一百五十条原文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判重罪的后果非常严重。在恶性案件(常德)张君犯罪团伙抢劫杀人案中,张君团伙伤人杀人数十名,在一个成员入伙时,张君的要求是先杀一个人,因为杀了人自己注定要判死刑,所以以后做起案来就会心狠手辣,反正都要被杀头嘛,多杀一个也无所谓。这就像水浒里,林冲要加入“黑社会”,先得弄个“头名状”,就是杀个无辜者,自己反正都要判死刑,所以就“赵=紫;阳进广场,爱怎么的怎么地吧”。在现实的案件中,很多抢劫犯(犯罪嫌疑人)因为被受害者看到面部,怕受害者办案并指认自己,就杀人灭口甚至灭门。假如,如果犯了抢劫罪不会判处死刑,很大程度上,抢劫犯不会破罐破摔,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放过受害者。同理,如果废除死刑,去除犯罪者“破罐破摔”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无辜者的无辜死亡。
当然,一定会有人说,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杀一个人不会判死刑,杀两个人同样不会判死刑,那么杀人时,杀人犯会不会多杀?这个可能,有,完全有。正如在现实中,犯罪分子永远是万分之一甚至十万分百万分之一,尤其是杀人犯占全民人口的比例极低,那么这样猖狂没有人性的杀人犯的比例也会更低。如果废除了死刑,更多的人会减少无辜死亡的威胁。哪一个会更好一些?同时,对于,杀人犯来说,被判死刑,恐惧只有一会儿,一声枪声就没事了,但如果判个无期,而且不准假释,原则上不准减刑,在几平方的小屋子里一待就是几十年,哪个精神上的痛苦会更多?
说明一下: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很多人不表赞同,我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自圆其说,我说的肯定有漏洞肯定有值得反击的地方,我只发表我的观点,恕不回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