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文章: 吊证司机重学交法告交警


都市时报文章: 吊证司机重学交法告交警

吊证司机重学交法告交警 
2006年04月06日 14时28分03秒
 http://news.yninfo.com/yunnan/shehui/2006/4/1144304883_3/
 
    质疑交警“逾期三个月不缴罚款,将被一次记12分”缺乏法律依据

    本报讯(首席记者 段?缀欤?“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将被一次记12分,并扣留驾照!”一直以来,交警部门都按此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然而4月5日,一位市民却叫板这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交警部门在五华区法院对簿公堂。

    今年2月8日上午10点42分,樊涛到交警三大队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时,检审民警根据记录,发现他在2005年10月26日在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路口(东口)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的违法罚款200元一直没有交纳。这份处罚决定书是当场作出的,上面有樊涛的签名,且该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明“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于是民警向樊涛出具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于他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记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樊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樊涛尽管不服,还是交了罚款及滞纳金,并进行了学习考试,终在3月7日重新领回了驾照。学习期间,樊涛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只规定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并没有扣12分的规定。据此,樊涛认为交警部门的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交警部门格式文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载明的“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的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判定该条款违反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是非法无效条款;要求交警部门规范执法格式文件,改正错误,不得印制有严重错误的执法格式文件;撤销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违法法律责任,并要求交警部门赔偿非法行政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9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576元。

    4月5日的庭审中,交警部门出示了一份由公安部发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其中共有7种违法行为,第7项就是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对此,樊涛认为,这个附件完全是个搭车规定,是非法的。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根本没有扣分的规定,交警部门有规定不依,却另辟蹊径找个附件作为处罚依据,且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写着的处罚依据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而非这份附件规定。

    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