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若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此项规定四条都是针对道德行为制订的,等于说,要以纪律来铲除公务员的道德缺失。如果按照国际上对公务员的惯例要求,通常是不会做出这样的规定的,但中国情况之特殊在于,公务员的很大比例是中共党员,而公务员的权限过大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因此才会在道德层面上出台纪律措施,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公务员非党化,公务员应该作为政府的雇员而进行要求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