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说(4):全民参政、宪法保障


共和新说(4):全民参政、宪法保障

 

 “民主”新论系列目录:

共和新说(1):社会观依据、历史先例

共和新说(2):权力互动、群体自治

共和新说(3):治体分权:大三权分立制衡

共和新说(4):全民参政、宪法保障

共和新说(5):阶级斗争的理想形式(已先发表)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认识论依据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

兼利主义: 民主应有之灵魂

 

全民参政

上面说了,古希腊城邦民主的着眼点在于每个公民个人对政治的参与,而古罗马共和民主还考虑到让不同阶级/阶层/群体的利益在相应的权力互动中得到相对的制约平衡。其实这两条思路没有根本的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全民参政是共和成功的基础和保证。如果没有全民参政的基础,共和就不是不同阶级/阶层/群体之间的共和,而可能是各群体内凌驾于群众之上的、以所在群体之名谋一己私利之实的少数头面人物之间的寡头“共和”,即没有民主内容的假“共和”。反过来,共和体制又促进了全民参政的真正目的的实现,共和主义思想大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

共和主义之所以丰富和发展了民主思想,除了上面所说的,它体现了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常常是通过群体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的这样一条客观规律以外,还有下面这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虽然所有公民的参政资格应该是一律平等的,但在实际的德才水平、即参政能力方面又是高下不平的;而且客观上也不可能人人都时时刻刻、自始至终、同等程度地直接参与一切具体的政治事务,在大多数时刻和场合,具体的国家治理只能通过少数代表人物来执行。而对代表人物的了解、鉴别、选任、监督,则在以某种共同利益或共同性结成的较小的群体内部,可以相对比较可靠地做到。而且每个人所属群体是多样的、多层次的,所以,群体共和的形式既有利于解决全民参政与少数人治理的矛盾,又提高了这少数人作为全民“代表”的可靠性。群体是个人与大社会之间的阶梯,共和式民主则是有效实现全民参与大社会政治运作的现实途径。

 

宪法保障

群体自治、权力互动,必须具备如下三个前提条件:一个共同的政治纲领;所有群体内部自下而上的的民主运作;兼利主义的公民道德。后两个条件另文再述。这里只说第一个条件。

一个共同的政治纲领,就是“国家政治的最高组织原则或章程”,也就是宪法。现代形式的宪法最早发端于新兴资产阶级与君主、贵族的斗争及其后在相互妥协基础上的分权安排。分权的结果是从君主专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君主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力,但仍然保留着一定的权力。以后,资产阶级联合了同时成长中的无产阶级,在与君主、贵族的三方对阵、纵横捭阖、不断洗牌的较长历史过程中,逐步削弱、同化了两个旧时代的对手,最终成为了新时代的主导力量。在全新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中,君主、贵族最终丧失了一切特权。从此,国家的主权在理论上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再是任何个人或小团体的特权。现代民主国家的成熟宪法还规定了各种公民自由权,规定了代议制民主的原则和运作方式,其中包括了上面谈到的许多“共和”内容。其中,人民主权、公民自由权、普选权等,不但是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宪法必然具有的内容,而且也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这说明,这些原则已成为普世的价值标准。没有这些共同的标准,作为一切社会力量政治行为的最高原则,和平、理性、民主的权力互动就不可能实现。同时,这些内容是全人类世代积累的政治智慧的结晶,本身就体现了超越一国一时的最广泛的民意。以最广泛的民意作为一切政治行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这就是宪政共和的民主本质。

当然,上面已经谈到,即使是当代最先进的共和民主体制,仍然还有不少有待于发展、更新、完善的地方。而且政治体制本是整个社会体制的一部分,它的演化还受着经济体制、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制约。政治制度只能在与经济基础和精神文化的反复互动中同步演进。因此,共和民主不但是一种精神、理念,它还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目标。只有在坚持不懈的、日益广泛的实践中,将理念与现实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探索,不断改善,才能逐步逼近理想的目标。(“共和新说”完。系列待续。)

 

 

未经事先通知作者,不得擅自抄袭、转引本文特有的观点、文字。违者必究。

联系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