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金童2
最近据说公安部即将出台的组织法规定,公安部门罚款必须全数上缴财政,不得留成.新规定的用心是好的.可是恐怕还是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过去新交通法也规定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罚款任务,可是实践上还是有罚款任务.只是比较隐蔽一点而已.因为关键的罚款提成形成的巨大利益没有取消,所以不准对罚款设置任务的规定就是一句空话.
那现在取消罚款提成为什么还是不会成功呢?因为罚款留成不但同公安部门有巨大的利益关系,而且同地方政府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关系.先看看各地方政府的实际的罚款收入有多少?
北京市06年一季度交通罚款收入有10个亿.这样算下来北京市一年的仅交通罚款就有40亿.加上其它罚款(工商,城管,环卫,防疫站等)北京的全年的罚款收入应该接近百亿.
东莞06上半年交通罚款4.6个亿.预计全年交通罚款有9.2个亿.加上其他的罚款,东莞的罚款收入也应该有近20亿之多.约占东莞全年预计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
如此按罚款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算下来,全国地方政府的各种罚款收入应有数千亿之多.如此以罚款收财政是中国地方政府的一大特色.它造成了人民群众的极大负担.并且它对国民经济有很大的破坏作用.比如工商局为得到罚款就对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批采取拖延的战术,如果商家等不了,先行开业,就可以罚款.
如此巨大罚款收入已经成了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各地政府开支已经严重依赖罚款收入.如果罚款不顺畅,地方政府就会感到财政困难.所以罚款收入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各地方政府的行为.各地为保证罚款收入稳定增长,各地还纷纷对各罚款单位下达罚款任务,比如.九二年合肥市财政很困难.当时合肥的计划工作会议上就提出除了税收以外,各单位还要增加罚款收入三个亿,就是公安部门要搞(罚)一个亿,工商部门要搞一个亿,城管要搞一个亿.在如此罚款任务压力下,各罚款单位当然也就无所不用其极了.
为保证罚款计划顺利执行,各地还纷纷出台各种有利于增加罚款的行政规定,比如禁止摩托车,禁止电动车,禁止小排量车等,还比如对良好的公路做很低的限速等.为协助交警年底突击完成年度罚款任务,地方政府还突击发布有利于增加罚款的临时规定.比如东莞某个街边停车地段,以前是收费停车位.到了某年年底,交通管理部门还没有完成罚款任务.就申请政府配合临时规定该地禁止停车.于是交警就在该地段不明显的地方树了一个禁止停车的牌子.但停车的方框线还在,没有清除.结果很多人还以为是收费停车地段,就继续停车,结果大批人中着,笔者也是其中一个,被拖车罚款.笔者还曾找东莞交警支队长理论.可是有地方政府罚款倾向的支持,你找他打什么官司也是没有结果的.此外还有临时将双行道改为单行道的,有用电子眼拍了大批罚款单而不通知你,好让你继续多违法的.有某地明知道2/3以上群众反对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可地方政府仍一意孤行,坚决不改的.总而言之,各地的赢利立法法规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群众把这种地方政府行为称为罚款行政.
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当然会催促罚款单位多罚多扣.为提高各罚款单位的积极性,各地方政府也一定会采取各种变相手段返回一定的罚款给罚款单位.可能的简单做法就是给罚款单位发笔特别奖金.名义上是奖励工作成绩,实际上就是返还罚款的一定比例.这样做谁也也抓不到任何把柄.但罚款提成虽无其名,却有其实.如此罚款单位为了完成任务当然也会四处乱罚乱扣.造成种种扰民害民的地方行为.
如此乱罚,乱扣,乱立害民行政规定的三乱行为已经造成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的极大的对立.成为破坏当今社会稳定,和谐的第一重大因素.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座大山.
根据以上分析,与其说乱罚乱扣是罚款单位的部门牟利行为,还不如说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赢利行为.为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乱罚,乱扣,乱出害民赢利性行政规定的问题.笔者认为:仅仅出台禁止罚款单位不得罚款留成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斩断罚款同各地方政府的利益关联.只有釜底抽薪,截断罚款利益链条的源头,三乱行为才能得到彻底的根除.
根据上述思想,笔者建议:
应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这样的权威单位出台通行全国的关于罚款使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一.各地任何形式的罚款或没收财物所得收入.一律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的罚款专用户头.各罚款单位和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二.中央罚款户头所得款项必须专用来给西部落后地区扶贫.不得留做它用
三.凡截留或挪用罚款扶贫资金的人和单位,一律按贪污挪用扶贫资金论处.
06,12.5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