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民营经济获得极大发展。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不容置疑的,但理论界和决策层对民间金融问题的认识还存在诸多误区,在很多问题上尚存在理论空白和混乱。现有研究不仅混淆民间金融、民营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基本范畴,对于民间金融产生发展的动力和原因,民间金融与市场经济和自然经济三者关系的内在逻辑,以及民间金融的发展演变等问题,也缺乏较科学系统的认识。本文着重探讨如下四个问题,即:民间金融的范畴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与民间金融的关系;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对民间金融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事实上是对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具体阐释。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营金融;非正式金融;合会;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不管政府的态度如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不容置疑的。当前,民间金融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政策上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仅就如下四个问题阐述我们的观点,这四个问题就是:民间金融的范畴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与民间金融问题的关系;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一、民间金融的若干范畴
(一)民间金融、官办金融与民营金融
民间金融在中国大陆通常是与官办金融相对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区分简洁明瞭,即一切非官方的、非公有制的金融形式都是民间金融。这种观点在1994年以前是比较流行的。在这样的理论和政策下,中国大陆的民间金融就包括了民众之间一般的、为生产和生活所进行的小额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各种合会形式,如标会等,以及各种集资活动。
这种区分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一个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条例[①],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之四倍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这一界限则不受法律保护[②]。至于老鼠会之类的融资活动是通过蒙骗欺诈群众而骗取钱财,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取缔之列。改革开放以后,由企业(主要是公有制企业)组织创办了一些集资和典当之类的金融组织,对这类金融组织的界定是相当含糊的,尤其是对浙江省温州一带由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私人钱庄的界定也相当含糊不清,以致于后来把这些公开的私人钱庄一起取缔,与此不无关系[③]。
作者在《中国民间金融研究》(1996)一书中,囿于当时研究的实际情况,直接把非官办的、非公有制的所有金融形式都一律界定为民间金融。若按此标准,国外当前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属民间金融范畴。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探讨民间金融问题,如何与国外进行比较?所以,我们认为,现在应该有一个更加明确和清楚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为决策提供一个科学的依据。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根据经济形式的发展,来考虑金融形式的规定性。所以不应该把民间金融作为官办金融的对立范畴提出来,而应该以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民间金融。我们认为,凡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按此标准,中国的各种金融形式就可以顺利进行分类,而且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各种金融形式进行比较。故民间金融与官办金融必然不能构成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部。因为它们的划分标准全然不同,前者是法的概念,后者却是所有制概念,显然不一样。也即,官办金融必然不是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也必然不是官办金融,但非官办金融并不必然是民间金融,非民间金融也并不必然是官办金融。我们必须注意,这里所说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必须是连续统一、不可割裂的,如国有商业银行涉足民间金融领域,由于其主体本身就是主流金融形式,故而其金融行为,乃至形成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形式就不再是民间金融,而是非正式金融。至于民间金融和非正式金融的异同,下文还将详述。
近年来,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于“民营金融”和“民营银行”的讨论和关注也在逐渐升温,但大家往往将民营金融和民间金融混为一谈。民营金融实际上就是经营权非国有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金融组织和实体;而只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非国有的、没有登记注册的才应归于民间金融。故而,民间金融实际上必然是民有民营,因为它的主体、行为、市场和组织形式都没有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民营金融则更多地侧重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只要经营权属于非国有、且经过注册登记的金融形式都属于民营金融,这其中有可能存在国有民营和非国有民营等形式。中国民生银行就是典型的民营金融,因为它是非国有法人正式登记注册经营的银行,但中国民生银行绝不是民间金融组织,因为一经注册登记,就代表它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必须服从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控制和监督管理,它已经成为主流金融的一员。
我们可以用P来代表金融组织的所有权集合,O代表其经营权集合,R代表其是否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否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进一步地,
官办金融S={
民营金融M={P,
民间金融C={
所以,官办金融S与民营金融M的共同点在
表1 官办金融、民营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比较
金融形式 |
所有权 |
经营权 |
是否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否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
官办金融 |
国有 |
国有或非国有 |
是 |
民营金融 |
国有或非国有 |
非国有 |
是 |
民间金融 |
非国有 |
非国有 |
否 |
另外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我们认为区分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不能采用“互助性”的标准。因为许多经过国家行政部门批准的组织也有互助性质,而民间金融中亦有许多营利性的,故不可一概而论。这与历史上纯粹的民间金融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中国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探讨在当前背景下中国民间资金和民营经济如何进入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问题,更确切的讲,就是探讨建立股份制的、真正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可能性问题。
(二)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
国外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研究由来已久。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IF)被定义为没有被规制和制度化的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组织,包括借贷人、典当、轮转基金,还有批发商(Dale Adams & Delbert Fitchett,1992)。世界银行认为,非正式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而且非正式金融大多可分为以下三类:1,即非信贷机构,也非储蓄机构;2,专于处理个人或企业关系的金融交易机构;3,在借贷双方之间提供完全中介服务(World Bank,1997)。还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在借贷双方和储蓄者之间存在着从简单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这样的复杂联系(Germidis Dimitri,1990)。德国的Heiko Schrader则赞同这样的观点:金融市场(而非机构)如果掌握在国家信用体系和相关金融法规控制之下,就是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机构而言,国家或政府通常会建立中央银行来进行调控,而那些在此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则被定义为非正式金融[④]。Anders Isaksson认为非正式金融部门就是某些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没有受到国家的官方监管和控制(Anders Isaksson,2002)。另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是基于未来现金承诺而制定的不依法定体系为依据并可追索的合同或契约(Mark Schreiner,2000)。
国内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刚刚开始,他们大多赞同国外的基本定义,认为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一个概念,系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包括非正式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式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被分割的市场等)(易秋霖/郭慧 2003)。
非正式金融在国内外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现象。国外定义的非正式金融大多包含以下内容:货币借贷(moneylending),轮转基金(ROSCA),储蓄和信用合作社(SCCs或ASCAs),钱庄(钱铺)(Money Guards/Money House),典当(pawn brokers),还有批发商(merchants),以及某些非政府组织(NGOs)等等(Dale Adams & Delbert Fitchett,1992;World Bank,1997;Michael Aliber,2002)。
根据一些学者的分析,认为目前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低利贷款以高利率贷出;民间金融,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农村合作基金、私人钱庄、合会等;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大量现金形式进行交易的地下经济(易秋霖/郭慧 2003)。
非正式金融与本文所说的民间金融是不同的两个范畴,前者往往包括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两部分,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和这些国家的经济二元性乃至金融二元性相联系,应该说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非正式金融可以说是一种过渡金融体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在完成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正式金融的“金融深化”不足,而导致原有的部分金融空间出现“真空”或者“缺位”,从而产生了非正式金融,而这种非正式金融一但产生,又往往难以获得合法的经济地位,这样其形式规范就往往与地下经济相联系,具有非法的特征。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的转型和完善,非正式金融要么消亡,要么“重生”——转化为正式金融;但民间金融恐怕会与金融资源的短缺长期共存。
民间金融则更多的带有一般性,不单单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产生发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美国,仍然存在民间借贷、场外金融等民间金融形式,但我们一般不称其为非正式金融。民间金融往往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所以它往往比主流金融更具活力,更有效率,也更加真实。民间金融大多属于私人所有制,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从上而下的主流金融的软肋所作的有益补充。这一点和非正式金融不同,非正式金融更加是经济利益驱动,所以正式金融的不规范拆借、高息贷款等也被归入非正式金融范畴,但这显然不是民间金融的概念。民间金融更多的是自下而上发起的对于主流金融压制的补缺,带有很强的合作互助动机,主流金融不会涉足民间金融。
表2 非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比较
金融形式 |
属性 |
发展趋势 |
动机 |
范围 |
非正式金融 |
过渡性金融 |
消亡或者重生 |
经济利益驱动 |
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 |
民间金融 |
体制外金融 |
长期共存 |
合作互助动机 |
地下金融 |
很多学者认为,民间金融乃至非正式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利率。那么,高利率是否构成民间金融和主流金融的区分标准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就民间金融而言,由互助组织向合作组织以及营利性金融机构转化时,不仅要面对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上升,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金融压制或者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利率需求弹性极小,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供不应求的民间金融市场中,高利率显然符合一般的经济学原理,另外民间金融承担了主流金融所不愿承担的较高金融风险,这也必然影响其资金价格。因此,不能认为高利率是区别民间金融和主流金融的标准,在存在信贷配给和资金短缺的信贷市场上,高利率是一种正常现象(Anders Isaksson,2002)。其次,一些纯互助性的民间金融组织利率普遍较低甚至为零,但它不是主流金融。再有,某些民间金融如标会,可能采取实物标和现金标等不同形式,实物标的利率存在一个换算问题,也不会太高。
二、现代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还是自然经济发展的结果
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还是自然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一问题关涉民间金融的存废问题。姜旭朝(1996)认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现在看来此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余地。
(一)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任何金融形式的发展都是经济形式发展的结果。这一点无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也无论在任何时候,都是如此,问题是:与民间金融相对应的经济形式是什么?从东亚地区的情形看,最早出现合会是在中国的唐朝,而后合会传入日本。一直到近代,日本占领台湾和朝鲜以后,又将日本的“无尽”带到这两个地方。从中国唐朝,到日本的镰仓时代,再到19世纪末的中国和日本,经济形态主要是封建社会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形态所具有的金融形式,除封建国家设立的某些金融机构,如中国古代类似“泉府”之类的官办机构之外,余者皆为民间金融。不过这种民间金融又分两种情形:高利贷资本和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合会等形式。自然经济形态的社会基础是以血缘、地缘相结合为特征的,在这种社会中,为抵御高利贷的盘剥,以小范围的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社区成员便组成合会等互助金融组织,这种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主要为解决其成员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问题,包括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困顿。
当然,这些组织本身会不断在自然经济范围内完善和扩张,如由一个社区向另外一个社区扩张,尽管这种跨越社区的扩张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会限制这种发展。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民间金融由互助向营利性质的发展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所以,在封建社会,特别是以儒学为基本价值规范的东亚封建社会,合会和其变种形式的各种民间金融的发展脉络是非常清晰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是自然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二)现代社会中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有意义的问题。如果我们对自然经济中民间金融产生和存在的上述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现代社会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必定另有原因。现代社会中,以合会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已经发生质的变化,尽管在名称和形式上仍然沿用了古老的形式。因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已经不再是原来的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简单方式。根据台湾省1989年的全省性标会调查资料显示,台湾全省全部家庭1984年参加标会的占51.60%,1989年为49.91%,基本上一半家庭参加了标会,而且,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都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家庭参加标会的比例明显高于都市化程度较低地区的家庭(参见表3)。
我们的初步分析如下:
表3 台湾省家庭参加民间标会概况比较 单位:%
|
1984年 |
1989年 |
||||
合计 |
有参加标会 |
未参加 |
合计 |
有参加标会 |
未参加 |
|
全省 按都市化程度分 都市层 城镇层 乡村层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
51.60 54.24 50.00 49.51 |
48.40 45.76 50.00 50.49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
49.91 50.87 52.25 43.21 |
50.09 49.13 46.75 56.79 |
1.以台湾合会为代表的现代民间金融主体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如自1976年转化为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的合会就是典型,这种情形在日本和韩国都是如此。这些金融组织尽管在经营形式仍然保留了原来合会的某些风格,但是其基本内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经过注册和规范,成为真正的现代金融的一部分[⑤]。而且,最大的合会公司以及后来做大的中小企业银行都是国营金融形式。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讲是现代民间金融有巨大的发展,因为上述演进恰恰说明,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民间金融只有及时融入现代金融体系之中,才能有立足之地,因为其原有的条件和存在的原因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社会需求也已发生变化,所以台湾合会的这种变化是必然的。
2.剩余的纯粹的民间金融实际上已经式微,因为纯粹的以互助性质的合会已经缺乏大规模存在的社会基础。一般地讲,在农村地区,政府都会相应建立起各种带有政策性和优惠性的中小金融组织,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融资需要,如泰国的此类金融组织就非常典型,世界银行在非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的小额贷款项目也是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真正完全属于生活上的短期资金融通,不是非常普遍,而现代金融对农村地区的网络化渗透也部分地解决了民间的资金需求,这也是民间金融式微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里,从居民的整体来讲,居民是资金的最终供应者,而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则属于中小企业和业户,但是后者对资金的需求从整体来讲又必须由现代金融体系来承担,这就必须考虑平均利润的分配问题。完全的民间金融在资金规模上绝对满足不了这样的融资需求,这也就部分解释了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的难题。
应该指出的是,在东亚地区,民间金融仍然顽强地生存着,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东亚社会的特殊性。与美国和欧洲地区的移民性和社会族群的融合性相比,东亚地区传统社会的稳定性,也构成其某些传统经济形式和金融组织形式得以保留的社会基础。
3.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东亚地区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在全球范围内,民间金融的存在,甚至在城市地区的较大发展大都与地下经济有关。可以说,民间金融的这种发展完全脱离了其原来的性质和宗旨,可以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它与非正式金融相互交织,在地下经济中得到了融合。就台湾地区的经济而言,地下经济部分占了整体经济相当大的比重,而且这种比重有与日俱增的趋势,而支持地下经济滋长的源头就是“标会”[⑥]。地下经济的发展大都与洗钱和犯罪有关,这种畸形经济的发展,往往利用民间金融来融通资金,也许这才是当代各国民间融资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国家和地区的某些城市地区,其民间金融活动反而比农村地区更加活跃。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现代国家没有地下经济。但是,这种地下经济所带来的民间金融与我们讨论的传统民间金融只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其存在的原因已经发生根本的改变。当然,我们不能不承认,只要地下经济存在,民间金融就会存在下去。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于现代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金融形式和金融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多种经济形式和结构并存的局面,是现代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而不能仅仅归结为自然经济和地下经济发展的结果[⑦]。
三、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
现代各国家和地区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国内外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一些学者,包括国外的学者,把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民间金融规范化的过程理解为金融深化之一部分。我们认为,必须分清以下几个问题,才能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实质。
(一)上述如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民间金融,经过立法程序,加以规范,成为民营金融机构,或者如韩国的公营机构,这些组织无疑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再将这些组织划归为民间金融组织范畴,尽管其业务活动上有一些传统民间金融的形式,但不能由此仍划归为民间金融。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的业务种类规定:除一般银行业务外,可以经营合会业务和外汇业务。可以认为,这个规范化过程的确是金融深化的一个结果,但不能说,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金融深化的结果。如果我们将民营化的一些传统民间金融组织从民间金融体系中划分出去,显然民间金融的规模肯定要缩水,又何谈民间金融在发展?
(二)另外的情形,即畸形发展的地下金融——与地下经济相联系的民间金融,在当代各国几乎都有很大的膨胀,在中国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和江浙的一些地方,地下金融活动也比较猖獗。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不能用一般金融理论来分析,因为这种情形与金融深化不仅没有关系,相反可以认为是金融浅化的一个结果。金融深化的标志就是一个健全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的形成,这个体系包括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和富有竞争力的商业性运营体系。所以,我们主张用地下金融来概括这部分金融活动似乎更为恰当。
(三)我们应该看到另外一种情形,中国大陆的一些地方,如温州地区,私营经济非常发达,而当地的公营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以当地的地下私人钱庄非常盛行,这种情形与地下金融又有一定区别,因为这些钱庄服务的对象是民营经济,与非法的地下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金融浅化的结果。中国大陆许多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说明中国大陆的金融制度的确需要改革,否则难以适应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其实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与初始经济相对应的金融制度往往落后于或者不适应实际产出的迅速增长,也即主流的现代金融体系对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要求过高,造成大量资金难以有效配置。而地下经济的“黑钱”又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大量正规资金却因为贷款门槛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同时,民间资金需求者因为资信水平等原因,难以满足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贷款初始条件,而只好另寻他路。这样,种种条件促成了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应该是金融浅化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种金融浅化,也即金融制度上的“落后”的认识。我们所看到的经济,无论是像美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还是像中国这样新兴的市场经济,在表面上,我们都能看到一大块由现有的制度或规则管理着的经济内容:庞大的政府部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大财团、大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控制着经济的大部分活动。美国著名的社会经济学家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John·K·Galbraith)对于这种经济的现状有过精彩的描写和分析:在这一块经济里面,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致,交易的活动完全遵循着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在此之上,政府用法律和管制条例来规制着市场制度和交易的活动。当我们新兴的市场经济追求制度规范化的时候,其实就是向发达的市场经济学习,引进他们的市场制度、法律和各种政府管制经济的条例。引进证券交易所就是最为典型的制度引进活动。有了这些制度,经济的活动得以有序开展,从而经济得以发展。
但是,所有这些制度也不过在规制着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经济的活动,而不是全部的活动,剩下的经济活动必然是在“体制外”进行的。长期以来,经济理论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而已,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我们已经越来越多地看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金融和民间金融活动,他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们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他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 (张军,2000 & 2001)。
四、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中国的民间金融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小到大、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浙江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苍南是温州市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县之一,2001年,该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构成中,民间借贷占45%,个别企业可高达50%以上,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仅占20%。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⑧]。
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是否就是民营金融,是否最终会以纳入到主流金融体系而告终?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民间金融组织与现代主流金融机构在存在基础上有着根本差异:后者以自己特殊的分工角色,将原本由单个借款人与单个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最终积累成大量借款人与大量贷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这样就可以对产生的巨额信息费用进行集中的专业化处理,从而降低了单位资金融通的费用。显然,这里存在规模经济,也即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现代主流金融机构存在着边际贷款成本下降的趋势。
前者则不同,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存在发展,就在于其本来就较低的单位资金融通成本。首先,随着民间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来源于各个成员金融资产数量急剧增加,那么其客户层次必然发生转移,不再是原来的金融弱式群体,这时民间金融组织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其次,成员数量的大规模增多,民间金融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会不断上升,上升到一定程度,便不足以形成民间金融相对于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成本优势了,也即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呈“U”形(见图1和图2)。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金融组织较之现代主流金融组织不具备显著的规模经济特点。
在这里,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演变起关键作用的就是其边际贷款成本。也即,当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逐渐下降,降至最低时,如图2中M点处,此时其客户数量达到最大,此民间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比达到最大限度的优化利用,其信息优势、成本优势等都达到最大发挥,民间金融效率最高。越过M点,随着其客户数量的上升,其边际贷款成本逐渐上升,
最终会在现代主流金融机构面前丧失成本优势。所以,在M点,民间金融组织最可能发生向民营金融等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发展演变,这一点也是民间金融和现代主流金融的“分水岭”或“临界值”。因此,大多数民间金融组织都规定有人数和地域的限制,就是因为超过一定人数和地域后,其贷款成本便开始急剧上升,最终使得其难堪重负,被迫采用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贷款模式和组织形式来降低成本,否则只能萎缩和倒闭。这样,民间金融被逐渐纳入到现代主流金融体系中来。
所以,金融主体之所以采取民间金融制度形式,而舍弃主流金融制度安排,这是金融市场在一定技术水平约束和相应市场竞争环境以及由此达成的经营共识下所形成的一种自发的金融秩序,是金融主体在原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佳博弈策略。同理,由民间金融向民营金融的演变也是对相应技术、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共识的变化所采取的“因应式”制度调整。可见,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基于包括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共识等因素变化在内所引致的制度变迁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从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日本于1915年较早地颁布了《无尽业法》,台湾和韩国分别在1916年和1931年引入此法。日本的无尽(合会)遂于1951年转化为相互银行,进而于1968年升级为普通银行;台湾的合会公司(tontine company)最终在1976年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这一转化过程一直持续到1995年才得以完成;韩国则在1972年将“契”(韩国的合会)转化为共同信贷机构。尼泊尔的dhikuti最终于1992年转化为“喜玛拉雅金融存款公司”(Himalaya Finance & Savings Company Ltd., HSFC),并有进一步升级为普通银行的趋势。菲律宾的paluwagan,印度尼西亚的arisan,以及越南和老挝的“会”也都呈现进一步演化的趋势(Seibel & Schrader,1999b)。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继续保持了其互助合作性,这是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经济形态,但在其背后仍然存在较为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一般而言,主流的现代金融形式不会达到这些地区,而政策性金融又不完善,这样就导致传统的互助性民间金融继续存在。这一现象在中国的北方地区有所表现(参见图3)。
至于由互助性的民间金融演化为非法的地下金融,如标会、应会、老鼠会等,以及以诈骗为目的的各种集资性的合会,则其形成机制和背景较为复杂。应该讲,这一形式多在经济发展较快而政府金融监管缺乏效率的地区广泛存在。一些利益集团利用这样一种金融形式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融资。严格的讲,这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已经脱离了原来意义上的民间金融,而实属非法范畴(参见图4)。
民间金融发展演变的第三条渠道就是由互助性的合作民间金融逐渐演变成正规营利性机构,而这演变过程大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轮转(rotating)模式转变为非轮转模式(nonrotating);从短期金融组织逐步转变为永久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转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运营转变为每日运营等(Seibel,
从形成背景上来看,这种趋势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现代发达国家由传统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如日本的“无尽”、韩国的“契”、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会,以及中国大陆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营利性民间金融组织,如地下钱庄、标会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发展状态由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本上属于金融抑制或政府主导型金融,也就是说,政府将金融资源的大部分分配给大企业,而一些中小民营经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高度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外源性融资,这就客观上造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传统的互助性民间金融就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正规金融,以满足民营经济的需要,这样互助性的民间金融就转化为现代金融。
在市场经济处于绝对优势的今天,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发展的民间金融,虽然其初衷是逃避市场经济或难以为其所容,但大多难以逃脱被市场经济吞噬的命运,会被纳入到市场经济和现代主流金融的轨道上来,而这一过程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政策环境下,可能是参差不齐的。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以混合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当今世界,从来没有过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是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者自然经济,它只能是二者的混合体,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产生孕育于自然经济,两者具有共同的产权基础,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继承和包含自然经济的某些无法消除的特征。如民间借贷市场不仅在自然经济中存在,在市场经济中也会长期存在,不过前者的互助合作性质更强,而后者的营利性更多一些。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短缺,经济就是短缺经济,短缺经济必然产生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也即金融资源短缺造成的金融二元性,民间金融就会与主流金融形式长期共存。
至于中国大陆民间金融的未来如何,应该从整体经济和整体金融的发展来考虑。比如,是否让私人钱庄合法化,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关键是要真正建立起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民营银行。倘能真正建立起健全的中小金融组织的话,那么一些诸如地下钱庄之类的为生产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则会自然消失。因为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真正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应以互助性质为其存在根据,而地下钱庄之类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则绝然不是纯粹的互助性组织。我们不主张把现有民间金融的所有形式都“强制性地迅速”转化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应着重考虑建立真正的民营金融体系。在中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框架下,我们暂时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呼吁在适当时候采用立法的形式放宽对民营金融的限制,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准入问题、业务范围和区域限制等等,彻底打破中国金融的现有垄断局面,形成金融业的竞争局面,更好地为多种经济形式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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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Concerning Civilian Finance
JIANG Xu-zhao DING Chang-feng
(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civilian finance is not only a realistic problem, but also a theoretical problem.
Key word: civilian finance;private-operated finance;informal finance;tontine;trend
* 姜旭朝(1960—),男,山东省乳山市人,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主要为货币理论与政策,民间金融与金融制度变迁。
丁昌锋(1980—),男,山东省日照市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②]在温州,由于地下钱庄较多,相互间也存在竞争,利息一般会保持在一个供求平衡点。一些地下钱庄还非法揽存,存款利率最高时是银行的300%。当然,贷出去的利息会更高。不过,从普遍的情况来看,地下钱庄的贷款利息是银行的1.5倍。
[④] 这种观点实际上来自于Kropp,E. etal: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Eschborn:GTZ-Verlag,1989。
[⑤]台湾的合会公司和民间标会是共同存在的,台湾的中小企业银行和民间标会也是共同存在的。从2001年起,台湾民法对组织民间标会进行了重新规定。
[⑥]于宗先:“标会—地下经济的源头”,《天下杂志》,1983年1月。
[⑦]自然经济大部分存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但不少城市仍然涉及;地下经济也许是属于个人,也许是集团。法国学者Thierry Pairault教授认为现代各国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是个人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一结论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我们认为,个人经济应主要属于自然经济形态。如果笼统而言,可以理解为私营经济初步发展阶段,否则就无法理解中国南方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