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亭:听众朋友,欢迎收听今日论坛。我是主持人雨亭。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提交了关于取消个人存款利息税的提案。这段时间以来,步入第八个年头的利息税一直都是社会讨论的热点。今天我们邀请金融实践网站总编辑朱庄虹,探讨利息税的调整和发展方向。
雨亭:“利息税”就是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从1999年11月1号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这实际上是恢复利息税的征收,因为1950年和1980年,我国曾经两次出台利息税政策,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执行。那么,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朱庄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紧缩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特征。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
朱庄虹:开征利息税出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有利于加大贯彻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恢复征收利息税是积极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通过征税,调节居民储蓄的过快增长,将部分储蓄存款从银行分流出来,用于消费和投资,以扩大内需,治理通货紧缩,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与银行降息政策综合使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积极的。
第二、有利于调动社会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从当时情况看,内需严重不足,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调动社会资金,特别是促进居民将一部分储蓄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是十分关键的步骤。国家通过征税增加的一部分收入,集中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及加大对农民的扶贫力度,对于确保低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能转移财政支付。根据调查分析,当时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的手中,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征税,由于储户存款数额差别很大,按统一比例对利息所得征税的绝对额实际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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