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创新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
第四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准政治制度
第22节
社会主义政治无不指向民权
笔者为什么说“民主”压根就不是社会主义政治?因为“多党制”,尤其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多党制” 不能可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它体现的是什么?笔者以为,它就指向我们的人民是否拥有参政议政,民主决策的权力也。为了叙述上的需要,笔者把它简称为“民权”——“人民究竟能拥有多少权力”。
试问,一个普遍的、广泛的人民群众,不能参加的代表大会,人民的这种权力如何能够取得?一个广泛、普遍的人民群众,不能参加的代表大会制度,又如何能保障人民的权力不受侵害?难道国家信访局能保障吗?难道我们国家的宪法能保障吗?试问,当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劳动监察部门,能判定资方把工资归还他们?否则,为什么会拖欠工资?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需要向读者彻底讲清楚,如果讲不清楚,误以为通过“开会”的方式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就能解决得了,那将是十分悲哀的事。笔者以为,中国之所以会出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人民没有权力,而由少部分人在那里发号施令,欺上瞒下。可以说,这绝不是咱们共产党、国家领导人的期望。
诚然,要想解决好上述问题,不只是有一个“参会”的权力的获得就能实现,但是,人民群众不能“参会”,无疑是个重要的原因。换言之,“参会”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不能“参会”那就更成问题。应该承认,解放以后的这将近60年里,我们国家一直也没有把这个问题给解决好。其中最要命的原因是,我们中国人把社会主义错误地当作是共产主义社会了。
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了以前曾经有过的那些错误认识——把社会主义当作共产主义,把社会主义经济当作计划经济,把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所以,在上述认识的前提下,决策权似乎越集中越好。现在,我们已经搞清楚了,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排斥私有制和股份制,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股票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等等。可是,一旦搞了这些东西,两极分化必然会产生。试问,当产生了两极分化现象时,固有的共产主义政治制度是否还能适用?
于是,便有一个问题会被人提出,那就是——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与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是否就连一点区别也就没有了呢?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上班挣钱或抄股获利?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还谈什么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干脆回过头来,走“社会主义式的资本主义”道路算了!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不也是,这么活着吗?
而从另一个方面看,我们的一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系统,还不如法国、香港等国和地区更优越呢!既然如此,我们还有什么赞美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理由?难道就凭总给人们开出的“空头支票”?换言之,我们说社会主义好不成,究竟好在哪里,我们必须得给人们有所表达!再换言之,好与不好需要看行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宣传与说教,更非是迷魂汤。
笔者以为,现在已经到了,社会主义该把上述问题给它的人民讲清楚的时候!那么,社会主义究竟应该比资本主义强在哪里?毫无疑问,除了强在它所实行的经济制度,还应该表现在它所实行的政治制度上。换言之,即便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福利事业和保障制度还比不过资本主义都不要紧,要紧的是,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人民能充分表达意愿的场所。
再换言之,我们的人民如果连一个说话的场所都不具有,动辄就让他们去告状,而这个人民赖以告状的法律体系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论与实践缺陷的话,我们的人民凭什么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还有什么动力去走向共产主义?难道就用“无产阶级专政”?难道就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口号?难道就靠把一个又一个的贪官污吏们,送到“断头台”?
显然,这绝不是一种可以持久的方式方法。这也正是,笔者为何要建议,制订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的根本原因之在。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要讲求方法论!
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所搞的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30年前搞的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或者说已经具有了特殊性!请问,特殊在哪里?特殊就特殊在,我们现在虽然还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们的政府却把已经引入了许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问题给忘记了。但是,我们的宪法,却仍建立在当初的“计划经济”、“共产主义”的基础上!
当研究对象具有了特殊性以后,我们的方法难道就不需要改变了吗?怎么改变?笔者以为,就是要能根据新情况来设置新方法!具体地说就是,要善于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立场上去处理解决,实际上已经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我们的人民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问题。换之也就是说,我们的人民,已到了需要社会主义政治而非资本主义政治的保护。
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医疗、住房、教育体制,经过改革以后,都已经变成了资本主义的模式,甚至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更资本,资本到所有的穷人,都已“三不起”的程度!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会与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律矛盾?回答是否定的。为什么?因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肯定是体现共同富裕这一点!或许有人又会问,照笔者的意思,“人民的意愿”或者说“人民的权力”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是一致东西?是的,因为,只有人民富裕起来的时候,社会越发展!
或许有人又会说了,如果保障了人民的利益,谁又来保障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大家知道,人民的利益,有时与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是相互矛盾的。比如人民都希望能增加收入,而国家和企业则希望增加税收和增加利润,而这些都是与人民“希望多收入”是矛盾的。其实,这是种十分错误的经济观、价值观。笔者以为,上述并不矛盾,且相得益彰。
大家知道,个体人民,是这个社会最弱势的群体。对于他们,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可以说比天还要大,而工资,又是一个家庭、企业、社会得以持续、稳定存在、发展的基础之基础。何谈保障了人们的利益与保障企业、国家利益是矛盾的问题?相反,如果能保障了人民的利益,不仅与企业、国家的利益不矛盾,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与国家持续发展。
以为企业产品价格的低廉难道是一件好事?与其让西方国家为此而“反倾销”,为什么不让其价值与价格差异缩小一些,让利于民?以为国家“超财政收入”是一件好事?政府将来就不为一些企业的亏损、破产买单了吗?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为什么会猝死?难道与我们政府的“超财政收入”没有联系?我们的政府,为什么不借此机会,为人民富裕,打个基础?
当然,这一切的一切都与我们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受侵害有必然联系。当然,实现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利益需要有理论与方法,而这个理论就是——“人民比党大”、“人民比国大”、“人民比天大”;而这个方法就是——人民群众必须能够参与、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究竟是啥!否则“党”与“国”均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