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评议之四


4)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四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章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四章的点评

一、“考察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实绩 ”中比以前增加廉字的考察,我认为其实以前“德、能、勤、绩”的考察中的德字已经包括廉在内,但是考察的结果却是贪污腐化事件屡见不鲜,如果不改变考察机制,那么增加一个廉字就能收到效果简直是个异想天开

我认为“德、能、勤、绩”的考察中的德字已经包括廉在内,但是考察的结果是干部中贪污腐化的事件层出不穷。

没有理由说明增加一个廉字的考察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对考察的人没有做多大的文章,对谁来提名考察的人也没有做大的文章,光增加一个廉字问题的考察就能任命出为官清廉的干部,这是不可能的。

现在很多地方的官员是为官不清廉,仅大吃大喝这一条,就可以让好多干部下来,但是大吃大喝不光是他一个人吃,大家都有着吃,所以恐怕有吃的人都会说他好话。

因此增加廉字的考察不在干部制度方面进行大的改革,比以前考察出更多的为官清廉的干部想来个大收获是不太可能的。

二、组织部的人大都不是振兴人才,又不懂经济学,一两个人组成的考察组这么考察出振兴人才呢?我想这真是很荒塘的事,因此我认为在考察中应增加“专家、上级干部组成的考核团进行民主集中考察”这一项

组织部很多人大多不是振兴人才,又不懂经济学,一两个人组成的考察组这么能考察出振兴人才呢?自己不是振兴人才,又不懂得经济,再加上如果不懂得如何考察一个大有作为的干部,那么要想考察出一个能为官一任富民一方的振兴人才,这简直是不可能的。

因此我认为必须由经济专家、领导干部组成的考核团对某些干部进行民主集中考察,我们现在是以经济建设工作为中心的时代,所以对干部如何抓经济工作的能力尤为密切关注,必须对他们抓经济思路如何进行评定后才能任命为某一区域重要干部,这样是对这一区域的全体老百姓负责,是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负责。正是由于如此,我认为必须组成专家、上级领导干部组成的科学考核团是很重要的。

5)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的点评(略)

6)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六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六章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六章的点评(略)

7)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章

 

第七章  依法推荐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的点评(略)

8)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八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八章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八章的点评(略)

9)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九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九章

 

第九章  公开选拨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九章的点评

对《报名参加公开选拨、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认为不妥,我认为对于那些都没有竞争上岗的单位,放开报考资格

竞争副处要是正科满三年,年龄三十五岁以下,可他那正科,并不是竞争得来的,可能是老子的余荫,也有可能是做女婿换来的,甚至有可能是红包塞来的,较那些没有第一推动力的人,其起步早,并不意味着他的水平高,既然是竞争上岗,就应是唯才是举,还用那么多杠杠做什么,可是令笔者惊讶的是每次竞争上岗都强调了苛刻的前提条件,你自认有才堪担此任,可是时运不济,也只好干瞪眼!所以我认为对于那些都没有竞争上岗的单位,放开报考资格。如报考市体改委副主任,从县体改委办公室、科室、到县体改委副主任都没有实行竞争上岗的单位,要放开报考资格,允许公平竞争。

10)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章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章的点评(略)

1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的点评(略)

1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的点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我认为被用人如果是搞重大改革产生失误的不应当追究用人者的责任

我认为对搞重大改革而产生失误的,对失误者和用人者都不必给予追究。因为任何一项改革都是未知数,改革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是成功的。正是为了形成改革氛围,我们必须放宽对改革失误者的责任追究,以利于继续推动改革事业的向前发展。

但是除了重大改革外,任何失误都必须要给予追究责任。而且用人失察失误者也必须要给予追究用人责任。

13)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三章的点评

Ⅰ、《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三章的点评(略)

 

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总评议

 

1)这是一个在旧体制下所产生的条例,有很多方面甚至在重要方面的规定是不适宜和错误的

这是一个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所产生的条例,由于现有的政治体制迟迟不能开展改革,因而使得干部制度的科学化不够。现有体制下的改革没有竞选、也没有民选、也没有招聘振兴人才,所以这一条例的很多方面甚至在很多重要方面是错误的。

如采用民主推荐考察干部,而忽视毛遂自荐考察干部;如实行公开竞争上岗而实行严格的资格制把一些优秀人才一直排斥在门外。如对怀才不遇者如何重用只字未提;如注重选拨优秀年轻干部而忽视了注重选拨年老干部;等等,这些都说明了这一个在旧体制下制定出来的条例在很多方面是错误的。

2)没有体现出官位顺序论,何人凭什么应为第一把手,何人凭什么应为第二把手等等缺乏应有的规定

由于没有确定什么类型的人应为第一把手,什么类型的人应为第二把手,这样就造成了民主集中制在决定任人方面无章可循。在这一区域里任命A类型的人为第一把手,而在另一个区域里可能任命A类型的人为第二把手。

我认为具有正确的社会发展思路、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人,文化程度高、品德好的应为第一顺序官位人;这种类型的干部应为第一把手。

如果没有第一官位顺序的人,那么应选择如下第二官位顺序的人为第一把手。

第二官位顺序的人是:政绩好、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人,文化程度高、品德好的人应为第二把手。

如果这个区域既没有第一官位顺序的人,也没第二官位顺序的人,那么就应选第三官位顺序的人为第一把手。

第三官位顺序的人是:文化程度高,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只有确定官位顺序,才能够合理安排干部,才能使干部达到富民一方的目的。

3)这个条例没有强调坚持政治精英分子的治国方略

这个条例没有强调坚持政治精英分子的治国方略。

这个条例没有体现出重视培养政治精英分子的精神。

把那些忧国忧民的具有经世济民之术的政治精英分子放在了遗忘的角落里。

4)没有体现吾劝天公重抖擞,不据一格降人才的精神

这个条例没有体现出吾劝天公重抖擞,不据一格降人才的精神,古代的毛遂自荐、悬榜招聘干部、求取富国强兵之人等方法均已在现在不能体现出来。

5)这个条例没有突出干部的科学治国思想

这个条例只讲为干部而任命干部,那么凭什么要任命此人为干部,没有很好地强调突出出来,整个条例把干部的解决现实问题应具有的治国思想这一最关键点忽略了。

6)不能解决干部任命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

Ⅰ、个人决策提拨导致任人唯亲泛滥成灾,搞民主制又会造成陷入个人的英明决策受到限制这又导致一些奇能异士的振兴人才排斥在主要干部岗位之外,从而导致一个区域经济难于快速发展

我们知道搞个人决策容易导致任人唯亲泛滥成灾,但是不搞个人决策制,而搞民主集中制又会造成个人的英明决策不能呈现出来,因而民主集中来集中起,但很多区域还是见不到振兴。

同时民主集中制由于真理有时往往体现在少数人那里,因此每个人的随意性,必然导致一些奇能异士的振兴人才被排斥在主要干部门外,从而使很多区域没有一个振兴人才,那么这个区域经济自然就很难于快速发展。

Ⅱ、公开选拨干部在很多区域仍然选不出一个振兴人才,致使这个区域经济得不到振兴

现有的公开选拨干部制度在很多区域仍然选不出一个振兴人才,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公开招聘是考核大家已经知道的问题,而对于大家不知道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却没有考。因此不考现有的经世济民之术,那么这个区域就自然招聘不出一个振兴人才。对于这个疑难问题如何解决,干部条例中没有讲到。

7)党的工作中心是抓经济建设中心,而干部任命的中心是抓振兴人才的提拨,但是本条例没有体现出干部任命抓振兴人才的这一中心

党的工作中心是抓经济建设,而能否抓好经济建设工作,关键在于起用振兴人才,俗话说:“得一人得天下,失一人失天下”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本条例没有体现出招聘振兴人才的这一中心。

招聘振兴人才,必须破格提拨人才,这是干部条例的重中之重,振兴人才的提拨也是决定了一个区域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而本条例显然将这一中心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