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应如何向国家分红?
国企只上缴税收而不上缴红利的历史将在今年终结。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会议同意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此举得到舆论的一致好评,如何使用这样的红利,一时成为热议的焦点。这自然典型地反映了公众希望分享国企快速发展成果的正当诉求,但应当慎重思考的是,分享国企红利和如何从国企取得红利,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手段不明,不仅直接影响获取红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无益于确立国企规范的市场主体地位。
遗憾的是,尽管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企上缴红利已无悬念,但我们至今也未看到明确详细的政策方案。从公开信息分析,此次会议同意的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的意见,应该就是前几天媒体所报道的以财政部为主导,即国资经营收益上缴部分归入财政,国资委参与国资经营预算的编制,和财政部一起草拟国资收益的使用方向的方案。
该方案实际是个妥协性的方案,而且隐含了很大缺陷。其一,国资出资人并未明确,国资委的角色依然模糊。其二,行政色彩强烈,国企的市场主体定位愈加不清。正如有评论分析指出,该方案使得上缴国企红利成为一项国家产业布局之下的准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偏离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原则。
根本原因,实际还是国企的定位问题。以国家财政和全民财产建立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究竟是国家经济的稳压器,还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化主体?抑或同时肩负二者的义务,只不过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左右逢源,随时看是否对自己有利来决定自己该扮演何种角色?
国企的定位至今仍然极度模糊,即便是国资委近几年力推国企的市场化改革,但情况并未改观。自然,这其中客观上有我国的现实发展因素制约,理想中的国企市场主体地位难以短时间内确立。但这种定位模糊,却已经给公众造成了现实冲击。国企目前最为人所诟病之处,无外于其与民争利时表现出的强悍和不公。当面对市场利益以及公众要求其承担国企公共责任之时,强调自己是市场中追逐利益的主体,常常成为某些国企规避对其质疑的借口。而出于维护自己形象的需要,强调国企身份,高举社会责任的大旗,又成为颇为顺手的利器。
即便是公众,也常常摇摆于矛盾的认识之中。利益受损,便本能地要求国企承担社会责任,得利之时,却又闭口不提国企的市场属性。随时以对自己是否有利决定采取何种是非标准,并不是国企独有的问题。
而从公开信息所能了解到的国企上缴红利方案,更加强化了国企的模糊定位。以产业分类而不是根据出资股份确定不同的分红比例,实际从根本的机制上,决定了国企上缴红利,并不是遵循严格的市场规则,而是取决于主观的宏观产业政策。如果说国企上缴红利是天经地义,那么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什么规则下的分红才是天经地义的。否则,公众所享受的分红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都存在质疑——上缴的红利,并不因其上缴到财政就天然的合理,其中有企业的自身努力所得,有的却也是凭借政策优势和垄断所得。尤须注意的是,当为一项政策欢呼的时候,不能好了伤疤就忘了曾有的痛。
20070531